吉林农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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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林农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办法(试行)为 加 强 博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 深 化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 强化 岗 位 意 识 ,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 认 定 对 象学 校 在 岗 博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 不 含 校 外 兼 职 博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二 、 认 定 条 件( 一 ) 拥 护 党 的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 热 爱 研 究 生 教 育 事 业 , 熟悉 国 家 有 关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政 策 法 规 , 治 学 严 谨 , 作 风 正 派

2、 , 为人 师 表 , 具 有 高 尚 的 职 业 道 德 , 能 认 真 履 行 博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职责 。( 二 ) 导 师 招 生 年 龄 不 超 过 62 周 岁 ( 以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当年 9 月 1 日 为 准 ; 院 士 招 生 不 受 年 龄 限 制 ; 原 则 上 , 国 务 院 学位 委 员 会 学 科 评 议 组 成 员 、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第 一 完 成 人 招 生 年龄 不 超 过 65 周 岁 ) , 身 体 健 康 。( 三 ) 三 年 内 , 业 绩 成 果 应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1.课 题 要 求有 主 持

3、的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级 别 科 研 课 题 。22.经 费 要 求有 能 够 满 足 培 养 研 究 生 需 要 的 科 研 经 费 。 原 则 上 , 自 然 科学 类 的 导 师 , 科 研 项 目 累 积 到 账 经 费 不 低 于 60 万 元 ; 社 会 科 学类 的 导 师 , 科 研 项 目 累 积 到 账 经 费 不 低 于 10 万 元 。3.成 果 要 求自 然 科 学 类 的 导 师 , 在 SCI 收 录 期 刊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3 篇以 上 ; 或 发 表 EI 收 录 的 期 刊 论 文 6 篇 以 上 ( 工 程 类 ) 。 社 会 科学 类

4、的 导 师 , 在 SSCI 收 录 期 刊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2 篇 以 上 ; 或 在SSCI 收 录 期 刊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 并 在 CSSCI 收 录 期 刊 上 发表 学 术 论 文 2 篇 以 上 ; 或 在 CSSCI 收 录 期 刊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4篇 以 上 。论 文 等 业 绩 成 果 应 与 本 人 的 研 究 方 向 一 致 , 以 第 一 作 者 或第 一 通 讯 作 者 身 份 发 表 且 以 吉 林 农 业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 引进 人 才 除 外 ) 。科 研 成 果 的 折 算 :自 然 科

5、学 类 的 导 师 ,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出 版 的 学 术 著 作 ( 10万 字 以 上 ) , 可 折 算 1 篇 SCI 收 录 期 刊 论 文 ; 作 为 前 三 位 完 成人 获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可 折 算 2 篇 SCI 收 录 期 刊 论 文 ; 作 为 第 一完 成 人 获 省 部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一 等 奖 可 折 算 2 篇 、 二 等 奖 可 折 算1 篇 SCI 收 录 期 刊 论 文 ( 折 算 的 SCI 收 录 期 刊 论 文 总 数 不 能 超过 2 篇 ) 。3社 会 科 学 类 的 导 师 ,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出

6、版 的 学 术 著 作 ( 15万 字 以 上 ) , 可 折 算 1 篇 SSCI 或 2 篇 CSSCI 收 录 期 刊 论 文 ; 作为 前 三 位 完 成 人 获 教 育 部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奖 可 折 算 1 篇 SSCI 或 2 篇 CSSCI 收 录 期 刊 论 文 ; 作 为 第 一 完 成 人 获 省 级 社 会 科 学优 秀 成 果 一 等 奖 可 折 算 2 篇 、 二 等 奖 可 折 算 1 篇 CSSCI 收 录 期刊 论 文 ( 折 算 的 CSSCI 收 录 期 刊 论 文 总 数 不 能 超 过 2 篇 ) 。( 四 ) 所 指 导 的 研 究

7、生 学 位 论 文 在 申 请 招 生 当 年 抽 检 中 均合 格 ; 本 人 无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行 为 。( 五 ) 若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 可 直 接 申 请 招 生 。 以 第 一 作 者 ( 第 一 通 讯 作 者 ) 在 NATURE 、 SCIENCE 或 CELL 期 刊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 或 以 第 一 作 者( 第 一 通 讯 作 者 ) 在 SCI 收 录 期 刊 上 发 表 单 篇 影 响 因 子 大 于 10的 学 术 论 文 。 主 持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点 ( 重 大 ) 项 目 、 国 家 社

8、 会 科学 基 金 重 点 ( 重 大 ) 项 目 、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 国 家自 然 科 学 基 金 优 秀 青 年 基 金 项 目 、 国 家 重 点 研 发 计 划 项 目 。 两 院 院 士 、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学 科 评 议 组 成 员 、 “长 江学 者 ”特 聘 教 授 、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第 一 完 成 人 、 “万 人 计 划 ”专 家 、 国 家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人 选 。三 、 认 定 程 序41.个 人 申 请 。 有 招 生 意 愿 的 导 师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填 写 博 士生 指 导

9、教 师 招 生 申 报 表 , 提 交 给 导 师 所 在 一 级 学 科 , 学 科 同意 后 , 提 交 给 一 级 学 科 所 在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2.单 位 审 核 。 一 级 学 科 所 在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根 据 学校 招 生 资 格 认 定 要 求 及 本 单 位 认 定 条 件 进 行 审 核 和 认 定 。3.学 校 审 批 。 研 究 生 院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学 校 研 究 生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四 、 招 生 计 划1.学 校 按 照 各 学 科 通 过 招 生 资 格 认 定

10、 的 导 师 人 数 分 配 招 生计 划 。 若 通 过 招 生 资 格 认 定 的 导 师 人 数 多 于 学 校 下 达 的 招 生 计划 , 各 学 科 按 照 导 师 业 绩 自 行 排 序 确 定 分 配 原 则 。2.若 全 校 通 过 招 生 资 格 认 定 的 导 师 人 数 少 于 招 生 计 划 , 剩余 招 生 计 划 分 配 原 则 为 : ( 总 计 划 已 通 过 招 生 资 格 认 定 导 师所 分 计 划 ) /全 校 未 分 配 招 生 计 划 导 师 数 本 学 科 未 分 配 招 生 计划 导 师 数 , 招 生 计 划 适 当 向 国 家 和 吉 林

11、省 重 点 建 设 一 流 学 科 及国 家 级 平 台 倾 斜 。各 学 科 在 分 配 招 生 计 划 时 , 应 严 格 按 照 导 师 业 绩 排 序 , 将排 序 情 况 和 业 绩 材 料 报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通 过后 方 可 列 入 招 生 计 划 。3.通 过 招 生 资 格 认 定 的 导 师 每 年 基 本 招 生 计 划 数 为 1 人 ,5首 次 招 收 博 士 生 的 导 师 第 一 年 招 生 不 能 超 过 1 人 。4.两 院 院 士 招 生 计 划 不 超 过 3 人 、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学 科评 议

12、 组 成 员 、 “长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 主 持 国 家 重 点 研 发 计 划项 目 负 责 人 不 超 过 2 人 。 超 过 62 周 岁 的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学 科评 议 组 成 员 、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第 一 完 成 人 招 生 计 划 不 超 过 1 人 。5.兼 职 博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招 生 计 划 的 认 定 , 由 学 校 研 究 生 招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其 科 研 、 人 才 培 养 及 对 学 校 的 贡 献 研 究 确定 。五 、 其 他1.各 学 院 为 博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招 生 资 格

13、 认 定 工 作 的 主 体 。 相关 人 员 要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 合 理 规 划 、 严 格 审 核 、 公 开 公 正 、 妥处 争 议 。2.在 博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认 定 工 作 中 , 个 人 有 权 向 学 院 学 位 评定 分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和 异 议 。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对 于 导 师提 出 的 申 诉 或 异 议 , 在 充 分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仲 裁 , 予 以 回 复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无 法 进 行 仲 裁 时 , 可 提 交 学 校 审 议 。3.各 学 院 和 学 科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不 低 于 学 校 标 准 的招 生 条 件 , 报 学 校 备 案 后 执 行 。六 、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执 行 , 以 往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相 抵 触 的 ,6以 本 办 法 为 准 。七 、 本 办 法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二 O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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