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犯罪与刑罚与死刑废除的探讨摘 要 在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 废除了 13 个经济性非暴力死亡罪名,使公众的视线再次聚焦在死刑的废除问题上。本文将结合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关于废除死刑的观点,对当下中国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进行探讨。 关键词 死刑存废 修正案 贝卡利亚 作者简介:陈科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291-02 2011 年 2 月 25 日,我国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 。其中,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正式被取消,这是我国自 1997 年刑法颁布以来首次在刑法修正案中取消关于死刑的相
2、关罪名,也是我国在逐步减少死刑,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道路上的巨大进步。 死刑,是针对犯有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进行的一种以剥夺其生命为内容的刑罚。早在 1764 年切萨雷贝卡利亚就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了废除死刑的意见。自此,关于废除死刑与否的争议已经延续了两个半世纪之久。截至 2003 年 1 月 1 日,世界上已有 76 个国家(包括地区,下同)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15 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除外) ,还有 21 个国家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过去 10 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并且确信其不执行死刑的政策将继续下去或者已向国际社会作出承诺不
3、再使用死刑) 。但是同时,仍有 83 个国家保留死刑,其中包括美国和中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众人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世界各国都在进行着关于死刑废除问题的讨论, 宪法修正案(八) 的颁布,又使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活跃起来。 切萨雷贝卡利亚是首位提出废除死刑的法学家,在他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 ,贝卡利亚对死刑的废除进行了详细的论著。 一是从死刑的正当性角度来看,基于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贝卡利亚认为“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他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 。 惩罚权是人们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割让的一份份最少量的自由的结晶。人们在出让自由时,并没有将处决自己生命的自由出
4、让,所以君权和法律都不具有剥夺别人生命的权力。并且,如果死刑具有正当性,那么同样是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杀人和判处杀人犯死刑就存在悖论。 二是从死刑的必要性角度来看,贝卡利亚认为,只有依据两个理由才有判处一个人死刑的必要。一是犯罪人在狱中依旧能够危害国家安全,二是处死犯罪人是预防他再次犯罪的根本和唯一手段。从这个角度看,贝卡利亚亦对死刑持否定态度。 三是从死刑的有效性角度看,贝卡利亚称“对人的心灵产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 死刑因为痛苦短暂,远不及痛苦延续分散的终身劳苦对人的心灵产生重大影响。另一方面,死刑容易使旁观者抱着看表演的心态或者引起旁观者的怜悯之心,不
5、足以达到震慑和教化的目的,而且死刑需要经常发生才能不致旁观者遗忘。与此相比,终身的劳苦使旁观者比受刑者更能感到畏惧,而且这种延续终身的时间所带来的痛苦不必像死刑那般频繁发生,也可使人感受到威慑力,达到刑罚震慑与教化的目的。 贝卡利亚出生于欧洲启蒙运动的中心意大利米兰,启蒙思想家所宣称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人文主义观念对贝卡利亚有着巨大影响,贝卡利亚反对死刑的分析角度尽管受到时代和思想的影响,但是对于我们今天仍旧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 死刑在我国拥有上千年的历史,以剥夺人的生命为惩罚内容,是我国野蛮残酷刑罚的一种残余形式。在我国,学界关于对死刑的废除争论已久,焦点也从法学扩大到伦理学、哲学、社会学
6、等领域。 赞同保留死刑的学者认为,死刑的保留具有必要性,其观点大致归纳如下: 1.死刑具有强大威慑力,死刑是所有刑罚中最为严厉的,采用死刑惩罚犯罪分子对社会中的不稳定分子具有的威慑力,是无期徒刑无法比拟的。 2.死刑能有效地惩治犯罪分子。 3.剥夺生命是尊重生命。对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分子处以死刑,强调的是人与人生命的对等,从而体现出对被害人生命的尊重。 4.基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公民把权利交给国家时不用有任何的保留,要求国家保护自己的生命,也应承担国家规定的剥夺他人生命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5.死刑的经济性。如果废止死刑,取而代之的将是大量的自由刑,自由刑的实施需要大量的社会资源作为支持,相
7、较于死刑来说,死刑耗时短、消耗小,可以有效减少经济上的消耗。 6.民众的传统观念和心理诉求。我国自古以来有“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说法,对杀人犯处以死刑,既是对被害人家属心灵的抚慰,也符合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观念。 笔者认为,死刑的存在有其正当性。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不可阻遏的历史趋势。 笔者认为,废除死刑具有如下合理性: 1.死刑具有不可逆转性。死刑一旦之行便不可挽回;法律在每个时代都具有局限性,司法审查过程中,由于种种失误,冤假错案不可避免,一旦执行死刑,便不可逆转,产生无法挽回的后果;死刑的威慑力有限;死刑所带来的痛苦是短暂的,这种短暂性有可能是犯罪分子怀有侥幸和冒险心
8、理,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怀有“大不了一死,十八年之后又是一条好汉”冒险心态,并不足以减少犯罪。如边沁所言“让罪犯如牛马般劳动的终身监禁所产生的实际痛苦,远大于给人瞬间痛苦印象的死刑,使人产生恐惧。因此,死刑因威慑效果不如终身监禁而无法成为最具威慑力的刑罚。 ” 事实证据也表明,死刑的威慑力并不像我们想象中那样巨大,联合国 1988 年和 1996 年组织的关于死刑与杀人罪的调查中得出结论:没有证据证实死刑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由此可见,死刑是可以被终生监禁替代的,终身监禁一样可以起到威慑和惩罚的效果。2.死刑反映了一种野蛮的刑罚理念。马克思谈到“死刑是原始社会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9、。 这种报复心态所主导的刑罚体现的是一种落后的缺乏法制观念的心态,不符合当代中国刑法所追求的目标,不符合人类社会进步的需要。 “死刑于几千年来,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民众报应心里的满足和统治阶级利用它来遏制犯罪、稳固统治,是二者谋和之下得以延续。 ” 3.死刑没有给予犯罪分子改过的机会。它直接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犯罪分子即使在法庭宣判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诚心改过,也已经没有了机会。法律只完成了它惩罚的目的,而没有给予犯罪分子改过自新,补偿社会的机会。 另外,笔者坚决反对那种“死刑经济说”的论调。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是金钱无法衡量的。生命权是人生而有之并不可侵犯的最基本的人权,是享受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10、。那种以经济观念评价死刑的论调是对人权的践踏,是对生命价值的践踏。政府的性质是人民的服务者,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不能因为所谓的经济目的而对人的生命权利进行践踏,即使这个人是犯了罪的人,在法律没有做出公正裁决之前,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对犯人的生命权妄下定论。并不是所有事物都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支持死刑的保留可以是出于法律目的、正义目的,但绝不能出于经济考虑。 笔者认为,在对死刑存废问题进行讨论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国际形势。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于死刑的存废,应当考虑我国法律的发展情况,采用渐进的方式进行。赵秉志教授给死刑的废除过程提出了自己的看
11、法。他认为,中国可以经过如下三个阶段逐步废除死刑:一是及至 2020 年,先行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是再经过 10 到 20 年的发展,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非侵犯生命的暴力犯罪)的死刑;三是到社会文明和法制发展到相当成熟的程度时,至迟到 2050 年全面废止死刑。 这或许也是我们可以借鉴的一种方式。 死刑的废除不是一个简单而短暂的过程,需要我们结合具体实际,逐步推进。正如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卷首语引用培根的话“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他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 注释: 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四十七章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安通.重谈死刑的存废.商业文化.2011(3). 邱兴隆.边沁的功利主义死刑观.外国法学研究.1987(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1961. 汪力,邹兵.我国死刑制度现奘评析.现代法学.2002(6). 赵秉志.中国逐步废止死刑论纲.法学.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