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社区矫正下沉检察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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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建立社区矫正下沉检察的思考摘 要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与义务,目前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还不够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应从立法上进行完善社区矫正,保障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有法可依,从制度上健全社区矫正机构,强化检察机关职能,从职能上拓宽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方式。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检察监督 检察职能 作者简介:董野,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22-02 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是刑罚执行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2、目前,社区矫正检察机构主要设置在基层院内部,有三种模式:一是由已有监所科履行职责;二是没有设监所科的,由公诉部门指定一名社区矫正检察专管员具体负责;三是成立不占编制的内设机构“社区矫正检察办公室” ,由其单独承担职责。 一、当前社区矫正检察采用的工作模式 不管是由独立机构专门负责还是由某个部门兼职承担,社区矫正检察主要采用巡回检察模式,与驻所检察、驻监检察采用的派驻检察模式有着本质不同。因为一个基层院对应着若干个司法所,有的甚至十几个司法所,如若采用派驻检察,则必须在每个司法所派遣常驻检察人员,这在财力、物力、人力都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全部开展派驻检察显然是不现实的。有的地方尝试仅在矫正对象相对

3、集中的司法所设立“检察官工作站”等机构履行派驻检察职责,但这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目前,社区矫正检察大多采用巡回检察为主,派驻检察为辅的工作模式。而具体开展巡回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一般只有一两个人,这种主要依靠基层院内设机构、某一两个个人的力量开展工作的简单模式已远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需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下沉式检察工作模式,与之呼应。二、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的不足 (一)与司法实践轻刑化趋势不相匹配 目前社区矫正在欧美国家发展迅猛,以美国为例,实际在社区服刑罪犯的比例已占所有接受审判人员的四分之三,并且有持续扩大之势。2011 年 5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首次在法

4、律上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决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尽管规定得很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但其改变了以往社区矫正缺乏直接法律依据的不足,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由注重惩罚严厉性向注重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以及调和恢复关系转变。换言之,随着轻缓刑事政策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犯罪轻刑化的发展,社区矫正运用势必扩大,社区矫正人员的规模将呈上升趋势,我们应在刑罚执行发展的大背景下谋划社区矫正检察的发展与完善。 (二)与社区矫正检察职责要求不相匹配 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总体目标是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原则,通过直接监督、间接转化、适当指导、适度帮助等方式,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具体包括五大主要职

5、责:交付执行监督;社区矫正管理活动监督、变更执行监督、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以及维护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检察监督涵盖了入矫、日常管理、考核奖惩、解矫等各环节,是一个依法、有序推进的过程。只有开展全程同步监督,才能有效发现交接脱节、法律文书不全、教育考察措施不力、脱漏管等问题,单兵作战模式很难实行全过程监督,容易遗留监督盲点,监督不力又容易导致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边沿化。 (三)与社区矫正工作现状不相匹配 社区矫正场所是除了看守所和监狱外的任何场所,社区矫正工作也主要由各乡镇、街道的派出所、司法所承担,具有主体多元化,地域范围广、涉及面多的特点。除了建立一支专职矫正员队伍外,司法部

6、门还聘请兼职矫正员和矫正志愿者充实队伍,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强化教育矫正效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另外,社区矫正工作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呈现向前延伸至法庭(如出具评估报告) ,向下延伸至社区和乡村,向后延伸至安置帮教的趋势。单靠基层检察院巡回检察的力量,很难实现全方位监管,很难实现无缝衔接。 (四)与刑罚执行现场监督要求不匹配 为保证监督取得实效,刑罚执行监督一般都要求深入监管现场开展工作。驻监检察室、驻看守所检察室主要是深入“生产、生活、学习”三大现场了解监管活动真实情况,有针对性、实效性地开展检察监督。基层院某个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对接众多乡镇、街道司法所、派出所和辖区几百名社区矫正对象

7、,除了开展一些必要、紧急现场检察监督,很难面面俱到。长此以往,很容易使检察监督演变成“驻办公室监督” ,变质为统计数据、上报报表等一般事务性工作。 乡镇、街道检察室是新时期检察工作司法创新的产物,是衍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触角的良好平台,一般分布在基层执法单位较为集中,辐射功能较强,司法诉求相对较多的乡镇街道。而这些正是巡回检察不具备的资源条件与工作优势。在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成熟和深入铺开的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改变某个部门单兵作战的现状,充分利用已有乡镇、街道检察室的资源,形成各乡镇、街道检察室下沉检察和基层院社区矫正检察职能部门巡回检察相结合的检察工作模式,挖掘内部潜力,形成工作合力。 三、建立社

8、区矫正下沉检察的必要性 (一)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 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解决好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工作,并将此作为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部分,列入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开展下沉检察有利于及时发现社区矫正活动中的法律监督线索,有利于切实保障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依法顺利开展,有利于及时关注和化解社会冲突与矛盾。 (二)是全面履行社区矫正检察职责的需要 目前社区矫正相关操作立法不完善,矫正工作如何步入规范、有序、健康的轨道,矫正机构也正在不断的摸索和实践。这时候,社区矫正是否公正、具体处理是否适当、矫正对象是否依法受矫,更需要有下沉在基层一线、贴近矫正实践的各检察室开展全面检察

9、监督,既保障检察矫正活动的合法公正,又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是开展差别化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需要 由于城镇街道和农村乡镇环境不同,社区矫正对象也存在地域差异,社区矫正检察方式也应因地制宜,有所侧重。在农村可能更多需要检察机关参与安置帮扶的落实和协调工作,比如努力将其纳入社会救助、救济体系,拓宽创业、就业渠道,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城镇街道的社区矫正对象更多需要的是心理层面的辅导矫治,谈心引导,防止其经不住诱惑再次违法犯罪。乡镇、街道检察室的人员深入社区、基层、群众,与司法所、派出所保持着紧密联系,直接与矫正对象面对面接触,能直接全面了解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开

10、展差别化检察工作,切实提高工作实效。 (四)是建立无缝信息监督网络的需要 检察机关要实现动态监督,必须依托强大的信息网络平台。一方面我们自身要建立网络版社区矫正监督信息库,记录本单位所掌握的入矫情况以及开展巡视检察、谈话教育、联系会议、收监执行、口头建议等工作情况。各乡镇、街道检察室由于其所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和开展社会综合治理的便利,可第一时间将其直接获取的有关信息填入数据库,各基层院监所职能部门则共享信息,互通情况,实现信息的上下顺畅流转,适时开展工作指导与协调,共同推进检察工作。依托各检察室,各基层院监所职能部门能摆脱因脱离基层、脱离矫正一线带来的信息不畅滞后的不利因素。另一方面乡镇、街道

11、检察室更容易实现与派出所、司法所矫正信息平台的联网,在信息获取、处理、分析等方面处于优势,能有效掌握矫正工作情况,并与自身掌握信息进行核对,拓宽监督视野。四、打造社区矫正下沉式检察的设想 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的检察监督工作,应该将把日常定期检查和联系工作下沉至检察室,打造和街道司法所、公安机关派出所联动监督工作机制,实现社区矫正检察职能的全方位延伸。 (一)联合街道宣传部门,大力宣传社区矫正检察工作 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知之甚少。做好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内容,是拓宽监所工作监督渠道,进一步发展监所工作的必备因素。因此,基层院社

12、区矫正检察职能部门应该将宣传工作下沉至各检察室,积极策划并参加街道办事处举办的普法或法律宣传的活动,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职能和范围加以宣传,以扩大人民群众对监外执行检察对象的监督,也可以在检察室内开设信箱或举报途径,鼓励人民群众举报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联合街道司法所,全面监督社区矫正工作 街道的司法所作为一个专门的基层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担负着辖区内所有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检查和帮教工作。检察室所在街道的司法所一般是辖区内较大的司法所,且所管辖的社区矫正对象人员较多,并且辐射面也较广。可以在检察室中指定专人负责对司法所日常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数据比对和检察跟踪。指定专人则通过日常

13、请销假检察、奖惩检察、专项检察、全面检察等检察方式监督社区矫正对象有无脱漏管情况,并重点对暂与监外执行对象续期以及社区矫正对象执行期满到期未被及时宣布解除这两类重点情况进行跟踪。 (三)联合基层派出所,着力发现职务犯罪线索 基层派出所是公安机关办案的第一线,每年承办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承办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的迫切性,愿意揭发他人犯罪。检察室在基层派出所设有检察官办公室,在和公安机关相互联络、审查案件中,应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职务犯罪线索,着力于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并向自侦部门移送相关的案件线索。近年来,我市监所部门已经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以及基层派出所的协助,发现了多起职

14、务犯罪线索,并移送相关的自侦部门进行初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四)联合法律志愿服务者,定期谈心、回访监管对象 法律志愿服务者是检察职能的有益补充,是借助社会的力量,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作用,构建法律化服务、社会化维权新平台的重要途径。检察室可以对乡镇、街道管辖辖区内的重点矫正对象及未成年人矫正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依靠法律志愿服务小分队,定期开展回访谈心,加强对重点、特殊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尤其是针对心智尚未发育完全的未成年矫正对象,开展思想引导、心理疏导和行为指导。同时,检察室可以和街道、司法、民政等相关部门联合,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将基层院的社区矫正检察职能下沉至各检察室,打造检察室、司法所、派出所“三维一体”动态监督网络,必将为实现延伸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能、服务民生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恩海.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法学.2010(9). 2钟文华、王远伟.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11). 3美大卫E杜菲.美国矫正政策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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