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2 3 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 和管理 ,巩固人防建设成果,促进人防战备建设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甘肃省实施 办法、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 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甘人防办发 20091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许可证制度。人 民 防 空 工程平时使 用证是我省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合法有效证明 。 任何 单位和个人平时使用 人民防空 工程 ,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
2、理备案登记手续, 并申请办理 人 民 防 空 工程平时使用证 , 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 第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对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人 民 防 空 工程平时使用证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印制,各市、 县 ( 区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 ,有效期为 3年。 第五条 人防工程使用 单位或个 人平时应将人 民 防 空 工程4 平时使用证悬挂在工程内明显处。没有申 请办理人 民 防 空 工程平时使用证不得使用人防工程,对无证使用人防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处理。 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平时开发使用坚持平战结
3、合原则,使用单位或个人与人防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 民 防 空 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七条 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人 民 防 空 工程平时使用证 时 ,应向工程隶属单位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产权人、 隶属 单位出具的允许使用人防工程场地证明; (二)开发利用人 民 防 空 工程 平时 使用申请 表 (附表 1) ; (三)申请人合法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拟用于经营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 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合法证明文件; (四)人防工程 概况
4、 及工程内设施、设备情况登记表 (附表 2) ; (五)依据平时使用用途,消防、卫生、治安(旅店业)等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与人防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附表 3) ; 5 (七)与人防工程产权人、 隶属 单位签订的安全使用责任书 ; 第八条 人防工程所在地市、 县 ( 区 )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使用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备案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 核发 人 民 防空 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九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工作由工程所在地市、 县 ( 区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人防工程使用期间,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改变平时使用用途,应向工程所
5、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若使用人发生变更时 , 应按要求重新办理人 民 防 空 工程平时使用证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租、转让、涂改和伪造人民 防 空 工程平时使用证,一经发现取消其持证资格。 第十 二 条 人防工 程的 隶属 单位和使用人须按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防汛应急措施和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维护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人民防空工程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 三 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使用,并责令人
6、民防空工程 隶属 单位和使用人立即改正;发现人民防空工程 隶属 单位或使用人未落实安全使用责任、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使用及维护义务的, 市、县 ( 区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6 第十 四 条 人 民 防 空 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对人 民 防 空 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一次审验。未经审验,不得继续使用人防工程。人 民 防 空 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审验,统一由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验时间、内容和程序由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 五 条 因战备需要, 工程隶属单位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将人防工程移交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第
7、十 六 条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自觉遵守人防工程使用有关规定,不得损坏人防工程的安全防护功能。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单位或个人不 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装修、改造,应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改造方案和施工图纸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 七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收回人 民 防 空 工程平时使用证: (一)工程隶属单位或实际使用者没有落实维护管理责任,拒不履行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义务的; (一)工程使用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改正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 六 条规定拒不改正的。 (四
8、)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及违法犯罪活 动的。 (五)取得人 民 防 空 工程平时使用证后,不及时开发利7 用,闲置半年以上且无人管理的。 第十 八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注销人民 防 空 工程平时使用证: (一)人 民 防 空 工程平时使用证超过有效期限未办理延续使用的。 (二)人防工程使用人依法终止的。 (三)人 民 防 空 工程平时使用证被收回的。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 九 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人防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 第 二十 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 二 十 一 条
9、本办法自 201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8 附表 1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 : (章) 年 月 日 建设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类型 联 系 人 防护等级 联系电话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人防工程使用面积 战时设计用途 平时设计用途 使用单位情况 使用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使用面积 使用期限 本单位申请平时使用 人防工程,用于 使用。使用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管理规定,落实安全使用责任,履行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义务。 (签章) 年 月 日 人防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章): 年 月 日 使用证编号: 承办人: 发证时间: 年
10、月 日 9 附表 2 人防工程概况及 工程内 设施设备 情况登记表 工程名称 工程隶属人 工程概况 人 防 工 程 建筑面积( m2) 人 防 工 程 使用面积( m2) 工程竣工时间 工 程 类 型 防 护 等 级 防护单元数量 出入口个数 战 时 用 途 地 下 层 数 平 时 用 途 人防设施设备情况 防护 设施 防 护密闭门 (扇) 密 闭 门 (扇) 防爆波活门 (扇) 临战封堵 (个) 通风 设备 手动密闭阀 (只 ) 过滤吸尘器 (只 ) 油网除尘器 (只 ) 自动排气活门 (个 ) 轴流式风机 (台 ) 电动脚踏两用风机 (台 ) 测 压 计 (只 ) 通风方式 给、排 水设备
11、 防爆波阀 (闸阀) (只 ) 手 摇 泵 (台 ) 防爆地漏 (只 ) 人防水箱 (个 ) 电气 设备 人防配电箱 (只 ) 防爆电缆井 (个 ) 传呼按钮 (只 ) 信号控制箱 (只 ) 信号灯箱 (只 ) 其 他 单位意见 工程隶属单位:( 签 章) 年 月 日 使用 单位:( 签 章) 年 月 日 备注 一、以上内容由人防工程隶属 单位 填写,人防主管部门审核。 二、应按竣工图纸及具体安装设施设备情况如实填写,明确设备规格型号。 三、如有设施设备缓装,应按竣工图纸填写设计数量,说明栏内填写缓装情况。 10 附表 3 人民防空工程租 赁 使用合同 (示范文本 )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