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方法对于法治建设的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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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律方法对于法治建设的意义【摘要】 法律方法的适用过程是一个逻辑严密的过程。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在强大的舆论压力面前坚持独立审判原则就是法律方法适用过程的最基本的前提,这体现了法院的独立立场,更体现了法律方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与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刘海洋伤熊案的探讨来论述法律方法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价值。 【关键词】 刘海洋伤熊案;法律方法;法治建设 一、引言 对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要通过足够且真实的证据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证明(案件事实) ;并在浩繁的法律条文中找出适用于当前案件的条文(法律发现) ;又可能由于法律本身的歧义争执需要加以解释适用(法律解释) ;最后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

2、础上论证所找的条文为何适用(法律论证)等。这一系列审判过程简而言之就是法律方法的运用过程。事实上法律的方法远不止此,正确理解并运用法律方法对于案件的正确审判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反之,错误的运用则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二、刘海洋伤熊案分析 刘海洋是清华大学机电系四年级的高材学生,本应前程如锦,但实验的好奇摧毁了他的理想:2002 年 2 月 23 日,在北京动物园,为“考证黑熊嗅觉是否灵敏” ,刘海洋竟然用硫酸泼向黑熊,结果导致黑熊身体的大面积烧伤。随后刘海洋便被西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虽然简单,但刘海洋的行为及其判决结果却在社会上却引起不小的轰动现分析如下:(一)刘海洋的行为与我国刑法第

3、341 条之规定 有人认为,刘海洋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 341 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刑法第 341 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首先,刘海洋伤害的黑熊是否可以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需要对野生动物这一概念进行法律解释,严格按照条文文义解释, “野生动物”只能是生活在自然环境中而不包

4、括圈养在动物园里的动物,如此一来刘海洋就不能构成 341 条规定的罪名,因为该罪名的对象具有特殊性。但这样的解释又明显违背条文的本质含义,因为刑法 341 条之规定意在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黑熊原本应属于野生动物,但是为了对其加以保护,才圈养于动物园中,所以这里对“野生动物”应作扩张解释,黑熊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其次,刘海洋的伤熊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猎捕、杀害”行为呢?从案件事实中我们可以看出,刘海洋之所以用硫酸去泼熊,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考证黑熊嗅觉是否灵敏” ,而不是要猎捕或者杀害。也就是说刘海洋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也自然

5、就不能够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二)刘海洋的行为与我国刑法第 275 条之规定 我国刑法第 275 条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作了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要界定的是黑熊是否属于“公私财物”:黑熊属于北京动物园,所有权属于国家,满足条文对于“公”的要求。但黑熊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物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黑熊属于特殊的保护对象,与法律概念中一般意义上财物相区别,但这些区别只是表面上的不同而已,其实质都是对相关主体的财产利益造成了损失。黑熊是归北京

6、动物园所有,动物园可以通过对它的研究、展出获得各种各样的利益。但刘海洋的行为使黑熊受到伤害,既无法再进行研究、展览,还需要消耗人力、物力、财力对其加以治疗与照顾,这样一必然会给北京动物园造成损失,且这种损失是财产方面的损失,从这个角度分析可以得出刑法第 275 条中出现的“财物” ,应广义地包括动物园里的黑熊。所以刘海洋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 三、法律方法对于法治的意义 从对刘海洋泼熊案件的讨论与争议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倡导法治、发扬法治的今天,纵然成文化的法律极大地体现出公平与正义,但案件的事实是多样的,每个人作为一个社会个体,都有自己独特的生活经历和思考方式,所以同样的案件,

7、不同的人会从不同的角度给出自己不同的意见。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普通民众可以通过越来越多的渠道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这本身无可厚非,因为法律道理自然是越辩越明,有利于对真相的探寻。但另一方面值得我们警惕的是,普通民众毕竟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他们的建议与评价很可能是完全主观,可能给司法机关施加舆论压力的倾向。所以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构以及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就更应当坚持其独立法律立场与精神,法律方法之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广义的方法方法包括法律思维方式、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和一般的法律方法,狭义的法律方法仅指法律(解释)方法。不管是广义法律方法还是狭义法律方法,其本质都是独特的思维、

8、思考方式。这种方式的存在与培养对于我国法治的发展是具有极大推动意义的。 首先,法律方法内在地包含法律思维,它是法律职业人员准确地理解法律条文、解释法律条文含义和明确法律事实的意义的起码保证,因此能够在法律与事实之间建立纽带,使得共性的法律与个性的个体之间建立起逻辑联系,最终使法律纠纷能再法律范围内得到很好的解决,促进法治的实践。 其次,法律方法也要求法律职业者严格、严肃、严谨地服从、尊重、运用法律,而不能对法律加以主观化地任意曲解,因此能够防止法律领域里的专断与裁量,从而保证法律的正确运用、案件的正确审判。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法律“思维方式”能够得到良好的贯彻,这也是“法治思维”的应有之意。 综上,法律方法的运用是复杂且丰富的,是智慧与经验的双重结合。而法律方法的地位又是重要的,在我国励志建立法治国家的当下,运用好法律方法之意义也是及其重大的。 参考文献: 1王仲云.山东大学学报,2004,6 2姜明安.再论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J.湖南社会科学,2012,4 3郑成良.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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