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绿化工程造价控制的分析与思考摘要:绿化工程因设计、招投标的设置不完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造成很大的困惑,致使审计很被动,沟通过程较复杂,另审计意见的及时贯彻及执行是控制造价的前提。 关键词:绿化工程造价控制 结算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绿化工程是面子工程,是美观工程,注重的是效果,设计是为效果服务的,而审美观又因人而异,这就导致绿化工程的特殊性和易变性,从而会导致工程结算价远远超过合同价。在近几年的绿化审计与跟踪审计中我们所碰到的案例较多,在此特列出两个具有代表性的个案来分析与思考。 一、案例背景一 1、工程概述:本案例中的绿化工程为某公园绿化工程,由于招标时的设计图纸只是方
2、案图纸,较粗、不细化,甲方初衷苗木品种规格招标时细化列出让施工方报价,避免结算时重新定价,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苗木品种规格较多但给的数量很少,多为“1 棵或几棵” ,当时的评标办法没有设置单价最高限价,中标单位不平衡报价的现象很普遍。在施工过程中各方参与的领导指示较多,引起施工中的设计变更较多,致使原投标时报价明显很高的品种种植量大大增加,而投标时报价明显很低的品种不种或少种,而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并注明工程量清单单价不得调整。 2、招标文件的描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是根据图纸暂估的,如与图纸不符,按清单报价,以签证数为结算依据,无论实际数量多少,单价不变。 ” 3、施工合同的约定:本
3、工程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中注明“施工过程中除本工程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可予以调整外,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得调整” 。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因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策性调整; 、招标时以暂定价格进入报价的,其结算价格可以调整。 ” 另外关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因变更需调整时,有如下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如下办法确定:由承包人按同类或类似项目单价构成提出,计算口径按投标同比例优惠让利取定,经发包人、监理及审计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方可施工,按实结算。 ” 4、跟踪过程及意见情况: 因公园绿化施工的特殊性及工期要求很高,设计变更又较多,而设计变更未能及时出
4、图并发放到我们审计手中,致使我们的造价跟踪很被动。 对于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在施工时审计就有发现并提出过,并提出结算建议:结算工程量超投标工程量 10%以内的按投标单价执行,超投标工程量 10%以外的重新定价,单价由施工方申报并经甲方、监理、审计等多方市场询价后确定。当时甲方考虑注重设计效果,抢工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能即时签订补充协议。 5、结算争议: 结算审核时施工方提出结算意见:根据合同约定执行,投标中有的单价按投标单价执行,投标中没有的单价重新定价。 建设方有两种意见:、有合同单价的按合同单价执行,无合同单价的另行确定单价;、按跟踪过程中的审计建议,结算工程量超投标工程量 10%以内
5、的按投标单价执行,超投标工程量 10%以外的重新定价。 据分析,不平衡报价中有部分苗木报价明显高出市场报价 10 倍 20 倍,数量又从 1 棵增加到几十棵,导致个别苗木(几种到十几种品种规格)的变更影响造价很大。 6、争议焦点 两种结算意见成为本工程结算争议的焦点,变更后合同内有单价的按合同单价执行,还是工程量超投标工程量 10%以内的按投标单价执行,超投标工程量 10%以外的重新定价,成为本案的争论焦点。 7、争议分析、解决方法 根据施工合同、招标文件,都注明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得调整,表明结算时有合同单价的执行合同单价。 对于本工程因决策层的参与导致设计变更较多,但建设方具有主动权与决定
6、权。在工程发生变更时,尽管建设方认可跟踪过程中的审计建议,但建设方(受益方)未能及时提出重新定价的意愿,未能及时与施工方签订补充协议,错过了重新约定结算单价的最佳时期。而原合同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结算审计时未见补充协议,经过多次协商施工方始终不同意工程量超出部分的有合同单价的苗木重新定价,结算审计只能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案例背景二 1、工程概述:本案例中的绿化工程为围墙透绿工程,招标时图纸设计较完善,清单工程量及特征描述较正确合理,施工时甲方对变更严格控制,层层把关,尽管施工时因实际现场情况需要有部分变更调整,合同约定的结算调整方法也有不明确的地方,最终通过会商甲乙双方达成共识,进一步明确了
7、结算方法,结算总价还是控制在预控范围内。 2、施工合同的约定:本工程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约定了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的结算办法: 、工程量按审计部门审定后的工程量按实调整; 、招标时以暂定价格进入报价的,其结算价格可以调整; 、变更部分、额外增加部分以及签证部分清单计价工程量的结算原则为: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发包人及审计部门审定后的数量进行结算; 、围墙工程变更部分、额外增加部分以及签证部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结算原则为:由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 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 、施工方投标书所报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取费费率并参考投标条
8、件编制综合单价及分析,经监理、发包人及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 绿化工程变更部分、额外增加部分综合单价的结算原则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 、 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及相应配套计价文件规定计算综合单价后优惠下浮10作为结算综合单价,其中苗木价格按签证价格计取不再优惠。 、围墙工程的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总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1的,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可作适当调整。应按照如下办法确定: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发包人及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 、围墙工程由于工程量的变更导致总分部分项工程费
9、的变动超过10且实际发生了措施项目费用和其他项目费用损失,承包人可以与监理、发包人及审计部门协商确认后给予调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策性调价:按照实际施工期间与招标时的政策性规定调整差额。 3、跟踪过程及意见情况: 因本工程施工前及过程中一直强调不允许变更,工程量变更要先申请后实施,这点施工过程中各方控制得都较好较到位,但是结算时部分工程量还是超出了投标工程量,合同中对围墙工程量的变更的结算约定可执行,但对绿化工程量的变更的结算约定相比标底组价及投标报价的方式不可执行,审计结合相关部门对结算审计的意见及类似工程的结算方式提出建议。 、合同内工程:工程量在超过投标量 15%以内时按合同单
10、价执行,工程量超投标量 15%以外时按标底单价下浮 15%后单价与结算报价相比,取低值计算; 、无合同单价的由建设单位、审计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确认,统一定价。 4、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绿化工程变更部分、额外增加部分综合单价的结算原则,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相比标底组价及投标报价的方式有矛盾不可执行,标底组价及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为市场定价与市场报价,均未套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 ,因此我们审计建议重新约定绿化工程量的变更的结算方式。 5、争议分析、解决方法 因合同约定的结算调整方式与招投标设定的计价方式有矛盾不可执行,需在结算前进一步确定此争议部分的结算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最终达
11、成共识同意审计提出的结算建议。 三、结语和启示 1、绿化工程控制造价的源头还是在控制设计变更上,关健是甲方的执行力度与各方的密切配合。 2、对于设计图纸深度不够的工程尽量细化设计图纸后再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时应考虑到绿化工程的特殊性与易变性,尽量将风险分摊,将工程量设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固定单价,超出一定的范围重新调价。这样可以限制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减少不平衡报价带来的结算大幅度增加,避免结算大大超预算的现象,从而控制工程造价。 3、对于绿化工程建议设立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这样对不平衡报价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 4、招标文件及合同要细化合理可行的结算调整方式。 5、加强跟踪过程中的审计力度,将审计建议与意见及时落实到跟踪审计过程中,在有效时间内掌握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