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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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用修复工作指引 为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构建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就广东省各级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用网站(以下简称“信用平台”) 开展 信用修复的处理方式、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等 , 制订 本 指引。 一、内容界定 本指引所称

2、信用修复,是 指 信息主体 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由信用平台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相应适当调整的过程。调整后该失信行为信息不再列为公开披露对象或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 信息主体认为各级信用平台的信息 采集、保存、 共享、公开不真实、不完整或不适合 的,按照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流程办理。 2 二、职责分工 (一)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全省信用修复工作;各级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同级相关部门、信用平台维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平台工作机构”)和下级信用工作有关单位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二)失信

3、行为认定单位负责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业务要求确定信用修复适用范围,接收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修复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回复申请人,同时将相关意见书送同级平台工作机构。 (三)平台工作机构负责对照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出具的信用修复决定意见书处理已信用修复的信息,不再通过信用平台对外公开相关信息并解除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三、办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 申请人直接向 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的,由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接收办理;申请人 向平台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平台工作机构告知申请人径向 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 。 (二)办理申请。 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接收

4、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对受理对象、申请事项的适用范围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受理。对确认正式受理的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意见书; 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至20 个工作日, 延长作出修复决定原因要及时告知申请人 。 3 (三)后续处理。 平台工作机构在收到信用修复决 定意见书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续修复处理工作,移除或屏蔽相关信息,同时由省或市平台工作机构按照“谁上报、谁处理”的原则,协调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对已上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中国”网站的信息进行修复处理。 (四)流程规范。 已规范信用修复流程的行业部门,可按照附件 1 表格接收申请后

5、,依据规定流程进行处理。其他行业部门的信用修复申请及处理流程建议参照附件表格处理。 四、其他 (一)认定单位应严格审核佐证材料,对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修复失当的,记入信用修复失信名单并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 台。 (二)平台工作机构在 1 个月内收到同一信息主体对 3 条以上不同信用记录提起修复申请的,可要求信息主体提交书面材料,解释说明集中提起修复申请的原因 。 (三)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信息不再对外公开披露及作为失信惩戒依据,但应按相关规定的年限在信用平台继续留存。 (四)平台工作机构指定专人管理信用修复处理记录档案,将申请处理表等有关文档编号存档备查。 (五)省平台工

6、作机构由广东省宏观经济信息分析中心承担 。市相关工作由 各 市信用办指定相关单位及人员负责。 (六)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信用办负责解释。国 4 家相关规定出台 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 1.信用修复申请表(参考样式) 2.信 用修复决定书(参考样式) 5 附件 1 信用修复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 身份号码)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 公民 身份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失信记录标题 失信记录决定书文号 失信记录主要内容 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 影响 情况 简要说明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情况, 并附上相关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或法 人组织注册登

7、记证书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授权书; 5.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情况的其他佐证材料。(信息主体为企业等法人组织的,提供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信用承诺 一、 本单位(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并 愿意承担因内容填写不实或提交虚假材料等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 在信用修复完成后,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三、加强自律建设,严格遵守 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规范自身行为,自觉维护好市场形象和秩序。 四、本单位法定

8、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自愿维护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不再产生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五、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签字 : 盖章 : 说明:本表通过“信用广东”网站( )下载,申请人填写相关内容后送认定部门。 6 附件 2 信用修复决定书 信用修复决定机构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信用修复申请人信息 申请单位(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 身份号码) 经办人 经办人 公民 身份号码 信用修复机构修复信息 失信记录标题 失信记录决定书文号 失信记录主要内容 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审查情况 修复决定 同意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生效后,该记录不再对外公开及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不同意信用修复。 其他, _。 单位盖章 日期 备注 说明: 1.信用修复决定单位同意信用修复后,将决定书及申请表抄送省、市平台工作机构。 2.省平台工作机构电话: 020-83484748,传真: 020-83484516,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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