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现状分析及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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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现状分析及措施摘要:针对目前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的现状,从政策管理制度入手,对制度原因、经济原因,拆迁对象与执行者多角度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管理机制、改进补偿和安置形式等办法,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 主题词:农村、征地、拆迁、措施 中图分类号:G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镇建设快速发展,城市框架不断拉大,给地处城郊结合部的农民生活和经济条件带来了新变化、新提高。全国各地对土地的征用越来越多,拆迁难度也随之越来越大。土地问题成为农村中矛盾频发的焦点,其中尤以土地征用问题比较突出。很多拆迁人不得不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消耗在拆迁工作上,少则一年半载,多者三年五年。使

2、得征地和拆迁称为“天下第一难” ,备受各方关注。 拆迁难的原因比较复杂,有制度和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发展水平方面的原因,同时还有许多现实的具体原因。结合笔者在临安市泥山湾村、玲珑村、横潭村等多个村镇十多年的拆迁安置工作,认为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征地拆迁工作困难: 一、城乡二元土地管理体制所致 。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分国有土地所有制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两种形式。城乡二元土地管理体制,在现实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农村土地征用和拆迁的结果是土地所有制性质的变化,农民因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作为“农民”身份的依据,意味着融入城市社会的开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质上意味着城郊乡村社会的拆除,是乡村城市

3、化的开端。从表面上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是拆除了城乡间的隔离墙,拉近了农村和城市的距离,但实质上却集中和突出暴露了城乡“二元”土地管理体制的矛盾。在“农民” 完成向“市民”身份转化的长长链条中,要完成这个过渡,在中国的各项法规缺失、各种社会保障极不健全的情况下,拆迁难是自然的。一方面,城乡“二元”体制的某些历史遗留问题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凸显出来,如由户籍制度引起的“农嫁居”问题、子女上学问题等;另一方面,农民并没有因征地和拆迁变成真正享有 5 大福利保障的市民,而是沦为既非农民又非市民的“边缘人” ,这在城乡结合部表现得尤为突出。拆迁矛盾突出的地方,几乎都是城乡结合部,有的甚至就是“城中村”

4、。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目前农民多数属于低文化、没资金、没技能的弱势群体,特别是一些中年农民,适应不了现代企业的管理和技术的要求,尽管有的人可以到企业中做一些非技术性的重体力劳动,但随着年高体弱,会逐渐丧失劳动能力而论为无业人员。虽然说,引进企业后,能带动周边第三产业的发展,将为失地农民提供很好的就业机会,但并非所有失地农民都能够参与到这一产业中去,还有相当部分的农民因缺资金或不懂经营等因素制约而长期失业。农村拆迁难,重要的是没有了衡量身份标准的土地。因此,集体土地征用和拆迁难实质上是城乡“二元”土地管理体制瓦解前的阵痛,是农民对被人为地分为“农村人”而区别于“城市人”并享受不平等待遇的呐

5、喊。 二、土地征用程序不规范、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我国土地征用现有程序的规定仅是针对土地的保护,没有体现出对农民权利的保护。政府在征用农村土地的方案做出后,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土地被征用的过程中农民和集体被剥夺了一切权利,完全处于任人宰割的地位,从土地征用的决定到争议的解决完全听任行政部门的命令,土地征用方案和安置方案均在批准之后才公告,这时农民不管有何理由,都不会 影响 征地方案的实施。另外,发生纠纷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护不能实现。现有的土地征用补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是土

6、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的救济途径,而不包括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处理。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各方不能对征地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征用部门裁定,而且该裁定为终局裁定,相对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制度安排,给征用方以过大的权力,而被征用方连起码的司法救济权都没有。 三、政府担当双重角色,造成“仲裁人”缺位,协调机制缺失。从各地的情况看,由于农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直接担当“受益人”和“拆迁人” ,拆迁是为了土地出让,土地出让的所得主要归地方政府所有,因此当房屋拆迁补偿出现矛盾,农民新村建造出现质量问题时,政府无法居间调和。 四、补偿方式单一,片面强调货币化,同时,补偿方标准不合理偏

7、低。当前,征地安置的主要途径是一次性货币安置,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自谋职业。这种方法操作简单,只要按法定标准计算安置费用,造册发放到人就可以了。但实际上,货币安置虽能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暂时生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却难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虽说有些地方在征地时,为失地农民购置了失地农民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部分问题,但由于目前的现状,仅有的一点保险远未能解决失地农民生存养老存在的问题。农民一旦失去土地,缺少谋生手段,加上农民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就会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着落,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现行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价格是依据多年以前的市场物价水平制

8、定的,已不适应现在的市场物价水平,同时补偿价格的组成也不是很科学、合理,能不能完全重置。农户对此意见很大,反响强烈。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征地拆迁的工作难度。比如征地工作中最难得坟墓迁移工作,个别地方的补偿标准还是 2000 年制定的,农民搬迁一座坟墓仅能得到 450 元的补助,而迁一座坟所花费的人工及费用远远不止这点,特别是大家族的祖坟,仅仅迁坟时族人吃饭的钱都要几万,更不要说其他费用。而同时,征完的土地,拍卖的价格往往是村民所得征地补偿款的十倍、二十倍甚至更高,巨大的反差,给村民造成上当受骗的感觉,最终导致征地拆迁一次比一次。 五、被拆迁户博弈个人利益与拆迁执行者时间成本导致拆迁政策前紧后松,

9、造成“好人吃亏,恶人占便宜”的局面。在目前的市、区、乡、村四级机构中,村委干部的行为往往对拆迁工作起着直接的作用。集体土地的征用和村民房屋的拆迁又大多是在一个熟人社会里进行的,当地基层干部或其他乡镇(街办)甚至少数上级领导干部的家庭或亲朋好友很可能就是被拆迁人,工作压力、熟人关系、自身利益交织在一起,任何向基层干部及关联方利益的微小倾斜,都有可能给其他拆迁户授之以柄,成为其他拆迁户要挟获取个人更大利益的筹码。虽然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但因具体情况复杂且有的补偿标准本身就有一个浮动范围,所以拆迁方一般对补偿标准都设有一个可操作的弹性空间。而由于历史原因,对于农村集体土地而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合法权

10、属的登记管理,不够严格,征地拆迁中常出现手续不全现象,情况较为复杂,而是否认定相关权属将直接影响补偿利益,如有的拆迁户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无房屋建造合法手续,有的只有房屋建造手续,而无土地使用权手续;还有一些村民住户翻建的房屋,虽然按规定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但在翻建时扩大多建的情况较多等。这部分的不确定性和难界定的现实,往往会造成弹性空间无尺度放大,将直接引发农民的攀比和悔约,引发拆迁难。小部分被拆迁户片面强调个人利益,常常有意刁难和从中作梗。这部分人,人数虽少,但“本事”和“能量”很大,甚至能呼风唤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与拆迁放博弈,而拆迁方往往从自身的角度考虑,工期、进度、市场等等,特别是近几

11、年企业资金链普遍紧张的情况下,拆迁方往往处于真真的弱者,息事宁人,提高补偿,一个个生生的例子使得先拆亏后拆赚的理论大肆流行,导致拆迁工作难以实施。 六、易发生群体性纠纷和暴力对抗事件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户文化水平总体不高,法制意识相对较低,发生拆迁纠纷后,易发生群体性事件和暴力对抗纠纷。我市其他区在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工作中,曾出现集体卧轨等恶性事件,特别是对违法建筑的拆除,矛盾更大。 存在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机制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因素;既有执法力度的问题,也有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的问题。 基于目前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因此,征地工作在今后乃至一段时间内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认

12、真做好征地工作,既要使征地工作积极服务于各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又要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解决好农民的长远生计,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未修改完善的情况下,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征地中的这些问题,关键是要改革和完善目前的征地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解决: 一、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对待征地农村居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城建规划的宣传,教育农民必须服从规划,自觉遵纪守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政府应按规划严格实施建设,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建立农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网络,理顺人户分离关系,防止有人多处批地,多头建房,坚决

13、刹住违规占地建房之风。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收回承包权。坚持规划先行,着力进行农村环境整治、旧村改造、新村建设。 二、建立征地、拆迁、安置一体化的科学工作机制。从政府层面整合行政资源的综合力量,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宣传等手段,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政策、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安置、统一管理。按照政、事、企分开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深化市、区联动、部门配合的征地机制,充实、明确政府及各部门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征地、拆迁、安置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三、逐步完善市场化的拆迁赔偿机制。农房拆迁价格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确定价格应举行由专家学者、有关部门、农民代表

14、参加的听证会。价格构成应有一定的材料成本指数弹性。总价格应适当向失地农民倾斜。赔偿政策应适当细化,要考虑合法建筑与违章建筑的区别,保护赔足合法的,削减少赔违章的。 四、创新安置方式,切实解决农民生活的长远之计。目前普遍实行的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容易产生“分光吃光”的状况,对于农民生活的长期保障和农村稳定是十分不利的。现在虽然实行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这也仅是“聊补无米之炊”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更谈不上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最根本的要着眼于农民的“造血功能” ,在征地过程上,为农民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只有让农民通过自我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远生计。特别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把补贴失地农民的“三产”用地盘活, “死地”变成“活地” ,村民享有股权,真真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从而化解农民对拆迁的抵触情绪,积极主动配合各级政府的拆迁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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