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海师办 2018 50 号 关于印发科研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海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8 年 5 月 22 日 2 抄送: 党群系统各部门。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8年 5 月 22日 印发 3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 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担高级别的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获得高层次的科研奖励,提高我校的科研层次和水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励对象 第二条 奖励范围:
2、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获奖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职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音乐、美术类作品等。 第三条 奖励对象: 我校专兼职教师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章 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第四条 我校教师以海南师范大学为依托单位或参与外单位申报获批的纵向项目和我校科研人员承担的横向项目 ,学校按 到账经费 以表 1 标准进行奖励 。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的具体界定以科研项目相关管理办法为准。参与外单位申报获批的纵向项目以申请书、立项书及相关协议为准。 表 1 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项目类型 奖励标准 备注 国家级 项目 自然科学类: 50 万(含)以下的,按到账经费的 15%奖励; 50 万(不含)至
3、 100 万(含)的超出部分,按到账经费的 13%奖励; 100 万(不含)以上超出部分,按到账经费的 11%奖励。 人文社会科学类: 35 万(含)以下的,按到账经费的 25%奖励; 35 万(不含)至 80 万(含)的超出部分,按到账经费的 23%奖励; 80 万(不含)以上的超 出部分,按到账经费的 21%奖励。 最高 30万元 4 项目类型 奖励标准 备注 部委级 项目 自然科学类: 45 万(含)以下的,按到账经费的 12%奖励; 45 万(不含)至 90 万(含)的超出部分,按到账经费的 10%奖励; 90 万(不含)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到账经费的 8%奖励。 人文社会科学类: 35
4、 万(含)以下的,按到账经费的 18%奖励; 35 万(不含)至 80 万(含)的超出部分,按到账经费的 16%奖励; 80 万(不含)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到账经费的 14%奖励。 最高 10万元 省级 项目 自然科学类: 40 万(含)以下的,按到账经费的 10%奖励; 40 万(不 含)至 80 万(含)的超出部分,按到账经费的 9%奖励; 80万(不含)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到账经费的 8%奖励。 人文社会科学类: 30 万(含)以下的,按到账经费的 15%奖励; 30 万(不含)至 60 万(含)的超出部分,按到账经费的 13%奖励; 60 万(不含)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到账经费的 11%奖励
5、。 最高 5万元 市厅级 项目 30 万(含)以下的,按到账经费的 10%奖励; 30 万(不含)至 60 万(含)的超出部分,按到账经费的 8%奖励; 60 万(不含)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到账经费的 6%奖励。 最高 5万元 横向 项目 35 万(含) 以下的,按到账经费的 5%奖励; 35 万(不含)至 70 万(含)的超出部分,按到账经费的 4.5%奖励; 70 万(不含)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到账经费的 4%奖励。 最高 5万元 第四章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第五条 以海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表 2-表 4 标准予以奖励。 表 2 自然科学类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标准(万元 /
6、项) 奖励名称 奖励等级 奖励标准 国家科学技术奖 特等奖 200 一等奖 100 二等奖 50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特等奖 25 一等奖 15 二等奖 7 5 奖励名称 奖励等级 奖励标准 青年奖 7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 特等奖 22 一等奖 12 二等奖 5 三等奖 3 表 3 人文社科类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标准(万元 /项) 奖励名称 奖励等级 奖励标准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特等奖 25 一等奖 15 二等奖 7 三等奖 5 普及奖 7 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12 二等奖 5 三等奖 3 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7、5 二等奖 2 三等奖 1 表 4 专利类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标 准(万元 /项) 奖励名称 奖励等级 奖励标准 中国专利奖 专利金奖 20 专利优秀奖 10 外观设计金奖 15 外观设计优秀奖 8 海南省专利奖 专利金奖 10 专利优秀奖 5 6 第六条 以海南师范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参与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按表 2-表 3 标准的 30%予以奖 励。 第七条 获奖科研成果以颁奖文件和获奖证书为认定依据。同一科研成果多次获奖的,按照就高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 学术研究论文奖励标准 第八条 我校 教师作为第一 作者或通讯作者,且以海
8、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学术研究论文,按表 5-表 6 标准 予以 奖励。 表 5 自然科学类学术研究论文奖励标准(万元 /篇) 刊物类别 奖励标准 刊物类别 奖励标准 Science、 Nature 50 SCI 四区 0.4 SCI 一区和二区的 Top 3 EI 期刊 0.3 SCI 二区 1.5 CSCD 来源期刊(核心库)、北大核心期刊 0.1 SCI 三区 0.8 表 6 人文社科类学术研究论文奖励标准(万元 /篇) 刊物类别 奖励标准 刊物类别 奖励标准 中国社会科学(中 文版) 10 各学科权威期刊(见附录);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 1 SSCI、 A&HCI
9、、各学科顶级期刊(见附录) 3 CSSCI 来源期(集)刊(不含扩展版)、中国社会科学报 0.4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1.5 北大核心期刊、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0.1 第九条 我校教师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以海南师范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的学术研究论文,自然科学类在 SCI 二区7 及以上级别、人文社科类在新华文摘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及以上级别的,按表 5-表 6 标准的 30%予以 奖励。 第十条 海 南师范大学是否为第一完成单位,以论文所有作者的署名单位的总排序为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 SCI、 EI、 SSCI、 A&HCI 等收录论文须有权威检
10、索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国内期刊论文须有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库的检索页。 第十二条 SCI 收录的学术论文所发表期刊的分区,以论文被收录的期刊出版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所公布的期刊分区表的大类分区为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 CSSCI 来源期(集)刊论文、 CSCD 来源期刊(核心库)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 CSSCI 来源 期(集)刊、 CSCD 来源期刊 (核心库)目录为认定依据。 第十四条 北大核心期刊论文,以北京大学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认定依据,各版本适用时间范围由学校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转载的论文,以论文被转载的期刊复印件(封面、封底、目录、版权页、论文全文)为认定的依据
11、。 第十六条 一篇论文被多次转载、收录,或一种刊物同时 属于多种刊物类别的,按照就高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 学术期刊必须是公开出版发行的正刊,发表在增刊、专刊、特刊等其他类期刊上的论文不予奖励。 发表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和中国社会科学8 报的文章,须为单篇不少于 2000 字的理论文章。 第六章 研究报告奖励标准 第十八条 以海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被采用的研究报告,按表 7 标准予以奖励。 表 7 研究报告奖励标准(万元 /篇) 采用类别 奖励标准 国家级采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 10 省部级采用( 中共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全国人大及政
12、协各专门委员会、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 3 地厅级采用(地级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省委及省政府各厅局、省人大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 1 第十九条 我校教师排名前三,且以海南师范大学为非第一完 成单位 被 国家和省部级采用的研究报告,按表 7标准的 30%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获国 家领导人、各部委及省级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按照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奖励标准的 30%予以 奖励。 第二十一条 采用 类研究报告以采用部门出具的采用证明为认定依据。 第二十二条 研究 报告被多次采用或批示的,按照就高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七章 授权职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13、 以海 南师范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著作权人)的授权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按表 8 标准予以奖励。 表 8 授权职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奖励标准(万元 /项) 9 成果类别 奖励标准 成果类别 奖励标准 发明专利 1.5 外观设计专利 0.3 实用新型专利 0.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0.2 第二十四条 职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授权专利证书和 国家版权局 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 记证书原件为认定依据,第一专利权人(著作权人)由其他单位(个人)变更为海南师范大学的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不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给予奖励的专利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由学校收回,统一管理。
14、第八章 音乐、美术类作品奖励标准 第二十六条 以海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音乐、美术类作品成果按以 下范围和额度进行奖励 。 (一)获奖类音乐、美术作品按表 9 标准予以奖励。 表 9 获奖类音乐、美术作品奖励标准(万元 /项) 获奖等级 获奖级别 金奖 (一等奖) 银奖 (二等奖) 铜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奖 3 1.5 0.8 0.4 部级奖 1.5 0.8 0.4 0.3 省级奖 0.8 0.4 0.3 0.2 地厅级 0.4 0.3 0.2 0.1 获奖级别认定依据如下: 1、国家级奖:参加由中宣部、文化与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主办的全国性音乐、舞蹈表演大赛 ,美术
15、、设计作品展览10 并获奖的作品。 2、部级奖:参加由国家其他部委、中国文联直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音乐、舞蹈表演大赛 ,美术、设计作品展览并获奖的作品。 3、省级奖:参加由省委宣传部、省文体厅、省文联主办的音乐、舞蹈表演大赛 ,美术、设计作 品展览并获奖的作品。 4、地厅级奖励:参加省委及省政府其他厅局、省文联直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音乐、舞蹈表演大赛 ,美术、设计作品展览并获奖的作品。 (二) 入选中宣部、文化与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主办的全国展览(演)、比赛的作品,每件奖励 0.5 万元。 (三)入选国家其他部委或中国文联直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全国展览(演)、比赛的作品,或入选省文联主办的全省展览(演)、比赛的作品,每件奖励 0.3 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公开发表的艺术作品,参照本办法关于“学术研究论文奖励标准”的条款,根据其所发表的刊物类别予以同等奖励。 第二十八条 发表在同一期刊物的多幅艺术作品按一项成果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奖励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侵权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奖励资格,追 回奖金,并按海南师范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海师办 2012 15 号 )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