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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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 省 水利工程 项目 质量管理,增强水利工程 建设从业单位 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和 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 省 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 各类 水利工程 在其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管理工作 。 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由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加以明确 ,自合同工程完 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 。 第三条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2、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是水利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单位对勘察成果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质量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相关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质量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四条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应按各自职责对所 承担 项 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从业单位法人代表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勘察工程师对

3、其签字的勘察成果文件(报告)负责。设计工程师对其签字的设计文件(报告)负责。施工单位委派的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质量负责。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照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负责。质量检测单位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签字的检测成果负责。各单位应建立质量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强化对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严格按照质量规范进行操作。 因违规操作或失职渎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

4、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也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全 省 水利工程 项目 建设 落实 质量终身责任 , 实行 责任主体 法 人 代表授权和项目负责人书面承诺制度。水利工程建设 的 项目负责人,为承担水利 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 的法 人 代表或经法 人 代表 授权直接负责该项目 的 人员,具体是指 项目法人单位 的 法人代表 、 勘察 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的 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 的 项目经理、监理单位 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质量检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 第八条 水利工程 项目 开工建设前,

5、监理、施工 等 单位的法 人 代表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 格式见 附件 1),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开展业务工作前由 单位的法 人 代表签署授权书( 格式见 附件 1) 。 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但并不 因此而 免除责任单位和 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第九条 各责任主体的 项目负责人应在 项目法人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格式见 附件 2),连同法 人 代表授权书,由项目法人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作为 办 理质量监督手续 的 必 备 资料 ,同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

6、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 人代表授权书,报 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项目负责人变更后,原项目负责人的相应法定责任不能免除。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时未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 水利工程项目, 其 勘察 、 设计、监理、施工 、质量检测等 单位的法 人 代表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本 办法施 行 60 日内补签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 人 代表授权书,由项目法人报 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 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 或 承诺书 未 备案的,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 其 改正

7、。 第十一条 各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 应加强对授权书、承诺书信息的管理。凡 责任主体 提交备案的授权书、承诺书 , 必须做到 签署规范、 笔迹清晰,不能有 无法辨认的字 体 。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 质量监督 机构 要 结合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核对授权书、承诺书的信息是否真实, 有关 签字与工程资料中的签字是否一致,发现存在疑点或与工程资料中 相应内容 不 一致 的,要严肃认真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 载明 项目法人、勘察 、 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名称和 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于该项目全部的合同工程 完

8、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 内 ,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制作标准见附件 3) ,载明 工程 名称和项目法人、勘察 、 设计、监理、施工 等 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 , 永久性标牌 也可随主体工程施工 提前安设并妥加保护。 永久性标牌 宜设置在枢纽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明显部位、线状工程的首端或控制性建筑物的明显部位。 在工程 交付使用后 标牌损坏,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原内容进行复原。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 工程 质量终身责任信息 台账(格式见附件 4),内容包含 项目法人、勘察 、 设计、监理、施工 、质量检测等 单位 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 项目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9、执业资格 及证号、 联系方式 、信息 变更情况等 ,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之前,以上内容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完善,确保联系畅通;缺陷责任期满后, 项目法人 及其合法的继承人应当 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回访或跟踪,具体方式及 回访或跟踪 周期由 项目法人与 运行管理单位 在 缺陷责任期满时作出书面约定 ,一个周期最长不超过 5 年 。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 工程质量信息档案,内容包含 项目法人、勘察 、 设计、监理、施工 、质量检测等 单位的 法 人 代表授权书 、项目负责人 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和 质量终身责任信息 台账,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与工程资料一 起 移交存档,并以纸质和

10、电子化的方式作为永久工程档案保存。 第十六条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时,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 9号)处理 ; 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 功能丧失、提前报废乃至 质量事故等异常情况 时,由运行管理单位 报请 其直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鉴定、查明原因,并按以下情形界定责任: (一)属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及相应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二)属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由监理单位及相应责任人承担责任; (三)属于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由相应的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应责任人承担责任; (四)属于质量检测单位发现质量问题隐瞒不报、出

11、具虚假报告造成的质量事故,由质量检测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及相应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五)发生以上之任何情形以及属于项目法人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单位及相应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勘察 、 设计、施工、监理 、质量检测等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本单位 质量终身责任制 的 实施工作 ,其法定代表人除所负的领导责任外,还应对合同履约负监督责任。 项目法人 单位应 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 其自身并监督工程的 勘察 、 设计、施工、监理 、质量检测单位 质量终身责任制 的 实施工作 。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划分 , 负责对本级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 项目 质量终身责任

12、制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管理,并对下级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所对应的工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项时,相应质量责任即告解除: (一)已达到合理使用寿命期限; (二)非质量责任原因导致的相应工程提前拆除或宣告废弃; (三)在超出设计标准的外部因素或不可抗力作用下毁坏; (四)其他法定免责情形。 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 工程责任主体, 都要将严格实行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作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并 定期对本地区、本单位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人质量

13、责任追究情况, 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 单位及 个人信用 记录 , 依法 给予信用惩戒。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授权我单位担任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的 (勘察 /设计 /监理 /施工 /质 量检测 )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被授权人基

14、本信息 姓 名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职 称 专 业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河北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系(单位职务),经本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授权,担任工程(项目法人 /勘察/设计 /监理 /施工 /质量检测)单位责任人之职,现郑重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项目法人 /勘察 /设计 /监理 /施工 /质量检测)单位职责,加强质量管理,并对由于本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交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与竣工验收资料一起作为永久档案保存移交运行管理单位;一份由承诺人自行保存。 附件 3 河北省 水利工程 永久性责任标牌制作标准 (工程名称) 项目法人 单位: 法定代表人 : 勘 察 、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完工日期: 合理使用年限: 注:标牌尺寸不宜小于 800mm 600mm,文字统一采用凹刻宋体,颜色宜为红色,字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牌材质选用大理石或花岗岩,也可采用不锈钢等金属材料(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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