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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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平湖市 标准厂房分割 登记 实施 办法(试行) (市经信局 2016 年 9 月 12 日 ) 为进一步规范标准厂房分割登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引导 中 小微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工业经济 转型升级 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 (试行 )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现制定以下办法: 一、分割登记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 国有出让土地 上经批准建设的创业创新中心和国有或村集体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 二 、分割登记条件 1.宗地应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2、 ,无违法用地 ;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费,并取得 不动产权证 ; 3.按照投资协议书和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投资 和项目整体通过验收(竣工 备案) ; 4.符合 规划设计条件 , 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消防要求 , 且宗地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条件; 5.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6.如涉及股东 (或合伙人 )变化的 已按相关文件规定变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三、分割登记规定 1.标准厂房 分割 单元要 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安 全技术 标准, 原则上 以 幢或按层 作为 分割登记单 元, 如 确需在 同一楼层分割 的 , 还 须符合

3、 可独立使用功能布局 , 且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 500 平方米。对于按幢为单元 分割 且 四至界线明确的, 凭本相邻权利人书面意见, 按独立宗进行分割登记;若四至界线 不 明确 或相邻权利人不同 意单独划宗的 , 则 按共用宗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按分摊面积登记。土地 分割 登记按厂房占地面积登记,道路、绿化、消防通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占地面积不分割登记。建筑(构造)物按房屋登记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 2.对于公 用 配套用房和公共基础 设施,分割单位要签订协议书, 明确 相应管 理义务 ,由分割单位指定某一单位统一管理。公用配套用房和公共基础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相关责任以及其占地需缴纳的土地使用

4、税由统一指定单位承担。公用配套用房不得进行产权分割或挪作他用、出售、转让、出租等。公共基础设施分割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占用。 3.分割单位之间不能设置围墙,每个 分割 单元均需有面向周边道路的独立出入口。 宗地分割登记后 不得改变原审批技术标准 ,分割后厂房布置 装修 须满足消防和安全规范要求,不 可降低安全、防 火危险等级 。 4.对于 整体建筑物跨建在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不同 的 多宗土地上 的 ,由 市 国土 资源局 根据 分割单元 完 整的原则,直接办理土地 使用年期调整 , 原则上由使用年期长的宗地缩短使用年期,3 使调整后的宗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保持一致。 开发业主 须书面承

5、诺放弃缩短土地使用年期应调整的土地出让金。 四、 分割登记办理程序 分割单位的产业项目须通过我市项目准入评价, 开发业主 填写 平湖市标准厂房 分割登记呈报表 , 向 所在 镇街道 、开发区提出 分割 申请,由 镇街道 、开发区审核 并 同意后, 上报 市经信局并 会同国土资源 局 、环保 局 、规划建设局、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对需要分割登记的标准厂房进行联审,组织开展现场踏勘审核;其中对原批准的消防许可内容进行改动的, 应报原许可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核准;经部门联审通过后 呈报 市 政府审批 。 经批准同意分割 登记 的 标准厂房 用地,土地权利人应在批准后 6 个月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证记

6、事栏注明:该宗地属 标准厂房 分割登记。 对于 分割后宗地 原则上 不得再次分割。 五 、分割登记需提供资料 1.项目立项文件 和 通过项目准入评价意见书; 2.经所在镇街道 、开发区 审核同意的 平湖市标准厂房 分割登记呈 报 表 和 分割相关意见书; 3.分割后的宗地图、宗地界址确认表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和分割房产测绘资料 ; 4.原土地使用 权 证; 5.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涉及股东变化的需提交 市场 监管局 出具的企业变更登记表 ; 6.项目 竣工验收证明; 4 7.无欠税证明; 8.分割单位与统一指定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9.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及有关印章等。 六、 分割后转让要求

7、已办理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的单位可以实施转让,转让后 不得改变厂房使用功能和工业土地用途, 不 得 改变项目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 。 转让双方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转让价格,申请转让方提供原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相关协议。受让方须在我市注册独立核算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通过项目准入评价。 凭项目准入评价意见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然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各 镇街道 、开发区 要 加强 对 分割登记后 标 准 厂房及其入 驻 项目 的 监管 和 服务 。 本办法自 发文之日起施行 。 附: 平湖市标准厂房 分割登记 呈报表 2016 年 月 日 5 附件: 平湖市 标准 厂

8、房分割登记 呈报 表 申请人 (房地产权利人) 土地座落 出让时间 不动产权证 证号 土地面积(亩)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分割方案 (可另附纸) (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开发区 审核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经信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环保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规划建设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消防大队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市政府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经信局负责审查 项目立项和项目准入等 情况 ;环保局负责审查环境影响情况;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查是否符合规 划和使用功能等情况 ; 消防大队负责审查消防安全情况 ; 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项目土地使用等情况 。审查意见应由镇街道 、开发区 及部门负责人签上具体的审查意见后签名、盖上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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