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罗马共和时期的权力制约与平衡摘 要 自公元前 8 世纪,古罗马相继经历了王政、共和与帝国三个时期。作为王政时期和帝国时期承上启下的阶段,古罗马共和国在将近500 年的时间内由一个小城邦一跃成为横跨三大洲的世界性帝国。期间,它所建立和完善的权力制衡体系成为罗马公法史上最耀眼的篇章。罗马的共和政体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元老院、民众会议及行政长官体系。罗马共和时期的政体模式在历史上较早体现了权力间的分工与合作、制约与平衡。这种权力间的制约与平衡不仅表现在三大政治组织即:元老院、人民大会和行政长官之间横向的制衡上,还在纵向权力体系即:贵族特权阶层与平民间体现出相互间的制约与平衡。 关键词 罗马 共和时
2、期 权力制衡 作者简介:樊飞,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2012 级硕士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43-02 公元前 509 年,在驱逐埃特鲁斯王塔克文家族之后,古罗马建立了共和国,完成了从君主制迈向共和制的根本性转变。共和国建立之初,元老院、行政长官体系和公民大会等实质上都由传统贵族垄断和控制。随后,在平民为自身权利与贵族不懈斗争的过程中,古罗马的共和政体日趋完善,由贵族共和制演变成为“贵族平民”共和制,出现了一系列权力制衡的制度。本文主要论述古罗马共和时期三大权力机构,即元老院、行政长官体系及行政长官系统之间及其内部的分工
3、合作与权力制衡。 一、元老院、公民大会、行政长官体系的分权制衡 元老院、公民大会和行政长官体系是罗马共和国政府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基于在罗马人民中德崇高威信及传统的影响,元老院在共和政体中处于核心和领导地位。从职权上看,元老院掌握辩论和提案权,人民大会对辩论与议案进行决议,行政机构执行此决议。从性质上看,元老院和人民大会都是立法机构(元老院也有行政权) ,行政机构是执行机构。三者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三权分立”关系,也是分权制衡原则的最早期实践。罗马的这种权力制衡机制被波里比阿称之为“混合政体”:集王政、贵族和民主政体三特征于一身。在共和时期,罗马这种政体间权力分工合作与制约平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4、: (一)政体间的横向合作与制衡 在古罗马的权力体制中,元老院占据领导核心的位置,拥有崇高威信和极大权力。但是,元老院在某些特定事项也会受制于人民的意愿。如,只有民众授权后元老院才能对严重违反国家的罪行进行调查,并处以极刑;若元老院提案涉及元老自身荣誉及权益,则必须由人民来表决。如若元老院的决议有可能侵害民众利益,保民官作为平民利益的代表可以随时行使其否决权。而行政长官中的监察官则对元老院成员的审查、补充享有极大的权力。此外,若各元老不注意自身行为合法性及影响,监察官还可以对不合格者的权力加以清除。 在共和国的行政长官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的执政官享有最高治权。但是,它也受到人民大会和元老院的制
5、约:执政官只有满足人民大会表决,且元老院批准的双重条件下才得以设立。执政官在战争时期享有最高的军事统帅权。但为保障军队后勤,他所带领的军队必须取得元老院的支持。此外,一年后卸任的执政官必须向人民述职。如若任期内有过错,执政官必定会被追究责任。民众对执政官的这种制约与监督就迫使其在一年任期尽职恪守。 人民的权力也不无限制。代表人民权力的人民大会虽能立法,但并不享有立法创制的权力。大会只能对所提议案表决支持与否,不得修改议案或提出新议案。一般在涉及军事、政治等国家重大事务时,元老院的决定人民往往会接受并服从。此外,元老院成员常会担任很多牵涉市民案件的法官。在这些案件中人民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而法官则
6、享有法律的解释权,因而民众会怯于元老院的权威。 (二)政体间的纵向合作与制衡 罗马共和政体权力体系的合作与制衡不仅体现在横向间的元老院、公民大会和行政长官体系,在纵向关系上也体现出这一特征。罗马人民在共和国内不是一味被动的服从,顶层的权力机关也会受到民众的制约和监督。 在共和国建立之初,罗马实质上为贵族共和制。元老院、行政机关和人民大会等权力机关都由贵族垄断控制。平民不能参选成为执政官,更加不可能进入担任元老院。此外,贵族掌控的还有对当时政治生活有重要作用的百人团会议。平民经济上无法获得他们征战而来的公有地,而贵族却依靠侵占这些公有地不断发财致富。苦于连年征战,罗马众多平民破产后沦为贵族的债务
7、奴役。军事、经济、政治及社会各方面的不平等使得贵族和平民的斗争不可避免。平民作为罗马共和国对外征战的主力军,在反抗中意识到了自己的力量。当参加战争的平民与贵族发生争执时,他们选择了自己的反抗方式:撤退。平民的撤离使得贵族恐慌万分,无奈只能不断妥协让步。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平民在此后进行了不懈的反抗。最终,平民推选出了自己的保民官,成立了平民大会,并在政治和社会各方面争取到自己的权利。平民在政治、社会等方面地位的提升使贵族权势得到有力约束,也更加推动了罗马共和国的民主化进程。最终,罗马国家政体由贵族制演变成为“贵族平民”共和制。 罗马共和政体内,权利体系的双向制约有效防止了权力膨胀,以致走向专制。
8、这正是共和政体得以存在、发展的源泉所在。 二、共和官制内部的制衡 罗马共和政治中有许多独特的官制安排,这些官职设立原则安排也充分体现了行政体系内的相互制衡。 (一)民选制 共和国时期除少数官职,如独裁官外,罗马的高级官职几乎都是由选举产生。 选举各级官吏是代表人民权力的人民大会的主要职能之一。高级官职,如执政官、裁判官、监察官等由百人团民众会议选举产生;普通官职则由部落民众会议选举产生;而保民官由平民部落会议选举产生。特里布斯会议则选举贵族市政官、财务官和非常设的作为军团指挥官的军事保民官。选举制使得官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各官员在行使职权时需考虑人民的诉求。同时, “公职通过选举获得,这防止了
9、党派集团对公职的垄断性支配” 。 (二)同僚制 罗马共和时期的官职大多都不止一个席位。一般都有两个或四个,特别时有更多。同僚制是一种很特殊的法律范畴,它使得权力完全归属于数个正式任职者。他们中的每个人都不是部分地,而是完整地拥有这种权力,并能完整地行使它。同僚之间具有平等的权力,即同僚否决权。因此,同僚间做出决定必须协调一致。这种同级的互相牵制使使得官员间的横向监督有效实行。 (三)短任期制和限制连任 共和时期,几乎所有的高级官职任期都为一年,如执政官、保民官等。独裁官的任期最长为六个月。监察官每五年任命一次,任期为该五年期的前十八个月。短任期制使得官员无法在其任职期间擅权或培养自己的私人势力
10、。此外,共和国还规定高级官员不得兼职,且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连任。公元前三百四十三年,罗马通过一项决议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官员同一时间内担任两种官职,且相同官职一人不得在十年内再次担任。在公元前三世纪,罗马再次颁布禁令:禁止通过选举连续担任某一官职。短任期制和限制连任使得罗马共和时期的权力有效的得以约束。 (四)责任制 罗马官职的短任期使得对官员的追责成为必然。官员在任期内是应收到保护,不得侵犯的。在其任期结束之后,作为公民的他们必须要对本人任期内的所有行为负责。如若侵犯了私人权利、侵害了国家利益,则应受到相应的处罚。曾任罗马财务官、执政官、西班牙总督和监察官的伽图虽在任期内受到保护,但卸任后
11、仍旧受到控告,要对其行为负责。阿克顿说:“不负责任的权力必定是不受制约的权力” 。责任制迫使官员谨慎的形式自己的权力。这也是对其权力的一种制约。 (五)无薪俸制 在罗马担任官职,尤其是高级官职享有很高的荣誉。因而,所有的高级官吏均无报酬,采取无薪俸制。除此之外,一些高级官员为博民心还会在任期内将自己的财产投入到对民众有益的事情中去。 三、结语 共和国时期是古罗马发展的黄金时期,而权力制衡是国罗马共和国政治制度的核心所在。从前文可见,罗马共和政制中的权力制约机制已日趋完善、成熟。这既体现在元老院、公民大会和行政长官体系三大组织间横向的制衡上,也体现在各权力体系的纵向关系,即特权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相
12、互制衡,还体现在权力内部之间的制约,如行政机构之间的民选制、同僚制、短任期制、责任制等官制间的制约。西塞罗曾给罗马共和国下过一个著名的定义:“国家是人民的事务” 。三大政治机构既互相制约与平衡,又互相支持与合作,从而使任何一种力量都不过于强大,任何一方都不能压倒另一方。也正基于此, “国家是人民的事务”这一思想就到了基本的落实。 与此同时,罗马共和时期的这种成熟的分权制衡机制为后世国家的权力制约机制提供了优秀的实验范例。 “作为现代西方宪政核心额分权制衡原则恰恰是以罗马共和政体为滥觞的” 。古罗马共和国时代虽已久远,但其优秀制度的光芒依然闪耀着智慧的光芒。 参考文献: 1意桑德罗斯奇巴尼,徐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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