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表 分类: 市政工程管理 序号: 1 项目名称 在市政工程建设中, 建设 单位 未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的 执法主体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机构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管理处 、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处罚种类 罚款 立案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条款 内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并确认竣工验收的各项条件符合要求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并提前7 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处罚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条款
2、 内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的 ; 自由裁量权划分 分档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逾期不改正,工程造价 3000 万元以下的 处 1 万元的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工程造价 3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处 1.5 万元的罚款。 较重 逾期不改正,工程造价 1 亿元以上 3 亿元以下的 处 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工程造价 3 亿元以上 5 亿元以下的 处
3、 2.5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不改正,工程造价 5 亿元以上的 处 3 万元的罚款。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表 分类: 市政工程管理 序号: 2 项目名称 在市政工程建设中, 建 设单位 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 执法主体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机构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管理处 、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处罚种类 罚 款 立案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条款 内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4、处罚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条款 内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 自由裁量权划分 分档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工程造价在3000 万元以下的 处以 1 万元罚款。 一般 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工程造价在3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市政工程的 处以 1.5 万元罚款。 较重 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工程造价在 1亿元以上
5、3 亿元以下的 处以 2 万元罚款。 严重 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工程造价在 3亿元以上 5 亿元以下的 处以 2.5 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工程造价在 5亿元以上的 处以 3 万元 罚款。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表 分类: 市政工程管理 序号: 3 项目名称 在市政工程建设中, 建 设单位 未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执法主体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机构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管理处 、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处罚种类 罚款 立
6、案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条款 内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 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处罚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条款 内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自由裁量权
7、划分 分档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未依 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造价 3000 万元以下的 处以 1 万元罚款。 一般 未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造价 3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处以 1.5 万元罚款。 较重 未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造价 1 亿元以上3 亿元以下的 处以 2 万元罚款。 严重 未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造价 3 亿元以上处以 2.5 万元罚款。 5 亿元以下的 特别严重 未
8、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造价 5 亿元以上的 处以 3 万元罚款。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表 分类: 市政工程管理 序号: 4 项目名称 在市政工程建设中, 施 工企业参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的 执法主体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机构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管理处 、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处罚种类 罚款 立案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条款 内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未 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9、施工、监理企业不得参与工程建设。 处罚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条款 内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参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的; 自由裁量权划分 分档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从事市政施工活动, 已完成 造价 1000 万元以下工程。 处以 1 万元罚款。 一般 从事市政施工活动, 已完成 造价 1000万元以上 3000元以下工程。 处以 1.5 万元罚款。 较重 从事市政施工活动, 已完成 造价 3000万元以上
10、 5000元以下工程。 处以 2 万元罚款。 严重 从事市政施工活动, 已完成 造价 5000 万元以上 1亿 元以下工程。 处以 2.5 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从事市政施工活动, 已完成 造价 1 亿元以上工程。 处以 3 万元罚款。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表 分类: 市政工程管理 序号: 5 项目名称 在市政工程建设中, 施工 企业擅自变更项 目负责人的 执法主体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机构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管理处 、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处罚种类 罚款 立案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条款 内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11、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技术要求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到岗履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条款 内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自由裁量权划分 分档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变更经建设单位同意,但未报主管部门备案 处以 1 万元罚款。 一般 较重 未经建设单位同
12、意 擅自 变更的 处以 2 万元罚款。 严重 特别严重 变更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 处以 3 万元罚款。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表 分类: 市政工程管理 序号: 6 项目名称 在市政工程建设中, 施工企业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执法主体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机构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管理处 、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处罚种类 罚款 立案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条款 内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施工企业应当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隐蔽前及时通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
13、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处罚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条款 内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自由裁量权划分 分档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处以 1 万元罚款。 一般 较重 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 2 万元罚款。 严重 特别严重 隐蔽工 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14、,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且拒不改正的 处以 3 万元罚款。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表 分类: 市政工程管理 序号: 7 项目名称 在市政工程建设中,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行妨碍相关分部工程验收的施工的 执法主体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机构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管理处 、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处罚种类 罚款 立案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条款 内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 十一条 第二款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监理单位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15、合格的,不得进行妨碍相关分部工程验收的施工 处罚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条款 内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行妨碍相关分部工程验收的施工的; 自由裁量权划分 分档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被妨碍 的 分部工程 造价 在 300 万元以下 的 处以 1 万元罚款。 一般 被妨碍 的 分部工程 造价 在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以下的 。 处以 1.5 万元罚款
16、。 较重 被妨碍 的 分部工程 造价 在 500万元以上 1000万以下的 。 处以 2 万元罚款。 严重 被妨碍 的 分部工程 造价 在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以下 的 。 处以 2.5 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被妨碍 的 分部工程 造价 在 2000 万以上 的 。 处以 3 万元罚款。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表 分类: 市政工程管理 序号: 8 项 目名称 在市政工程建设中, 施 工企业 未按照规定比例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执法主体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机构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管理处 、公用
17、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处罚种类 罚款 立案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条款 内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保障性住房工程应当按照 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送检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处罚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条款 内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五)未按照规定比例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 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自由裁量权划分 分档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少于 10%批次 未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处以 1 万元罚款。 一般 11%-20%批次 未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处以 1.5 万元罚款。 较重 21%-30%批次 未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处以 2 万元罚款。 严重 31%-40%批次 未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处以 2.5 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40%以上批次 未 见证取样和送检 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处以 3 万元罚款。 的 。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表 分类:市政工程管 理 序
19、号: 9 项目名称 在市政工程建设中, 施工 企业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 执法主体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机构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管理处、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处罚种类 罚款 立案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条款 内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同步收集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处罚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条款 内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 自由裁量权划分 分档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从事市政施工活动, 1-3 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 处以 1 万元罚款。 一般 从事市政施工活动, 4-6 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 处以 1.5 万元罚款。 较重 从事市政施工活动, 7-8 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 处以 2 万元罚款。 严重 从事市政施工活动, 9-10 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 处以 2.5 万元罚款。 作假的。 特别严重 从事市政施工活动, 10 份及以上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 处以 3 万元罚款。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
21、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表 分类: 市政工程管理 序号: 10 项目名称 在市政工程建设中, 监理 企业参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的 执法主体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机构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管理处 、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处罚种类 罚款 立案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条款 内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施工、监理企业不得参与工程建设。 处罚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条款 内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
22、规定,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参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的; 自由裁量权划分 分档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从事市政施工活动, 已 完成 造价 1000 万元以下工程。 处以 1 万元罚款。 一般 从事市政施工活动, 已完成 造价 1000万元以上 3000元以下工程。 处以 1.5 万元罚款。 较重 从事市政施工活动, 已完成 造价 3000万元以上 5000元以下工程。 处以 2 万元罚款。 严重 从事市政施工活动, 已完成 造价 5000 万元以上 1 处以 2.5 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