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人民防空办公室权力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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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柳州市 人民防空办公室权力事项 序号 事项类 别 事项名 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一 行政处罚 共 9 项 1 行政处罚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 41 号, 2012

2、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工程建设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 ,还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序号 事项类 别 事项名 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2 行政处罚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

3、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 41 号, 2012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的。 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法律】中

4、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 41 号, 2012 年 1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序号 事项类 别 事项名 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5、,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 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

6、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 41 号, 2012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

7、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序号 事项类 别 事项名 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能的处罚 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 行政处罚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 不补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

8、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 41 号, 2012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序号 事项类 别 事项名 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6 行政处罚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9、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 41 号, 2012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

10、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和防灾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7 行政处罚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

11、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序号 事项类 别 事项名 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 41 号, 2012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 不改正的。 8 行政处罚 对

12、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物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 41 号, 2012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13、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9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 理办 柳州市人 序号 事项类 别 事项名 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维护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维护标准的处罚 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86 号, 201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利用人不履

14、行维护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维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民防空办公室 二 行政征收 共 2 项 1 行政征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 41 号, 2012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易地建设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工程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5、,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 行政征收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征收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 41 号, 2012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二)使用财政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序号 事项类 别 事项名 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并遵守前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

16、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上缴和使用。 三 行政检查 共 6 项 1 行政检查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 41 号, 2012 年 1月 1 日起施 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经费保障工作,并根据人民防空事业需要明确经费保障标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中征缴

17、的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及其维护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 行政检查 对新建 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兼顾人防防护作用的地下空间开1.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督检查; 2.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 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

18、良好使用状态。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序号 事项类 别 事项名 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发利用及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的监督检查 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 41 号, 2012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

19、当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的防护功能和良好的使用状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86 号, 201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利用人建立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能力。第十八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利用人应当与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

20、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 情况的监督检查。 3 行政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 41 号, 2012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序号 事项类 别 事项名 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负责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和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防空地下室所需的防护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工程施工中同步

21、 安装到位。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86 号, 201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的质量监督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手续前,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4 行政检查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 41 号, 2012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第十条:重要经济目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防护方案并将其防护设 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建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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