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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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瓮安县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 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使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实现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 构筑和谐、秀美、文明的生态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工作的通知,特制定瓮安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 告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 制度 是为达到全民 共同 参与 保护森林 资源 , 推动 林业生态环境 建设 得到进一步巩固 , 林业各项 工作 进一步取得 时效 ,森林 管护能力 得到 进一步 加强 , 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 行为 得到有力震慑 和制止 ,森林火灾 和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得到及时发现和防控,林业生

2、态得到有效修复 为目的 。 鼓励 全民参与林业生态环境建设, 形成 生态环境友好、林区社会和谐、 林业各项建设稳步推进 和林业产业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 报告 内容及受理 范围 (一)发现树木枯死、生长异常、萎 蔫、非正常落叶或 被 林业有害生物严重危害的。 ( 二 ) 发现 未提供检疫证明 从省外运来松木包装材料或省内其他县(市) 运来松木及制品的。 (三)采集林业有害生物实体标本(成虫、幼虫、蛹、卵) , 或提供被林业有害生物严重危害的症状实物(树枝、树叶、树干)的。 (四) 发现无林木种苗质 量检验合格证 、 植物检疫证书及标签 , 非法 调运或使用林业苗木的。 (五)发现生产、经

3、营假劣林木种子或无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非法 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 (六)发现擅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七)发现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分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 (八)发现偷砍盗伐、滥伐林木的。 (九)发现非法收购、运输及销售盗伐滥伐林木( 或木材)的。 (十)发现非法采集、收购、捕猎、运输、加工、销售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制品的。 (十一)发现森林火灾或在林地内野外用火等 存在 火灾隐患的。 (十二)发现毁 林开荒、毁林造林、毁林采砂采矿、人畜破坏新造林地的 。 (十三)发现非法占用和毁坏林地及破坏古大珍稀树木的。 (十四)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木

4、种质资 源库、林木良种基地和重要湿地倾倒或堆置废弃物,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 超标废水的。 (十五)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重要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十六)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基地 和重要湿地内擅自开垦、围垦、填埋占 用湿地或改变湿地用途的。 (十七)在湿地公园、国有林场、森林 公园、自然保护区、 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基地和重要湿地内非法捕猎、 投毒 捕捞鱼类及其保护水生生物和挖掘保护植物的。 (十八)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基地和重要湿地内擅自挖砂、采矿、取土、烧荒

5、、采集泥炭或泥炭藓、揭取草皮的。 (十九)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 、 森林公园 和重要湿地内擅自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该区域与外围水系联系的。 (二十)发现破坏护林碑牌 及林业实施设备 、防火 瞭望塔、林区监视器、森林火险无线红外火焰探测器的。 (二十一)发现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的。 (二十二)按属地管理原则,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受理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处理 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 泄漏举报人信息的。 第四条 贵州 省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举报电话:9610010(林保电话);瓮安县 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举报电话: 0854 2626633。省及县举报电话均 24 小时

6、接受 举报受理。 第五条 举报方式可采取 拨打 9610010 全省 林保举报电话 ; 或 拨打 0854 2626633 瓮安县林保举报电话 ;也 可以通过 微信、信函等方式 向贵州省林业厅天保中心、黔南州林业局天保中心、瓮安县林业局天保中心 进行 实名 举报 。 第六条 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 并提供本人姓名、 家庭住址、联系方式 ,描述 破坏林业生态举报内容、简要描述 现场发生 的简要情 况、 举报内容 发生 的 时间及 详细 地点 。 第七条 举报 者 需 提供违法单位名称、 违法 行为 人员信息 、 并提供破坏林业生态现场拍摄的 影像或 图 片等 真实资料 。 第八条 经核实举报内容属

7、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同一违法事实属多人多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并向第二、第三等举报人表示感谢 )。 第九条 报告人举报事实不清,经调查不实或报告内容难以确定的, 举报内容不属于本制度受理范 围的内容, 不在奖励范围 。 第十条 举 报人为林业职工 、天保 林 管 员不属奖励范畴 。林业职工、天保林管员发现本应及时 报告而不报告 的属于失职行为。 第十一条 奖励 标准 (一)发现树木枯死、生长异常、萎蔫、非正常落叶或被林业有害生物严重危害的。并提供影像资料,经调查属实 为 单株 受灾 一次性奖励 50 元,为成片、连片受灾的一次性最高奖励 300 元。 (二) 发现 未提

8、供检疫证明从省外运来松木包装材料或省内其他县(市) 运来松木及制品的 并提供影像资料,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200 元。 (三)采集林业有害生物实体标本(成虫、幼虫、蛹、卵 )或提供被林业有害生物严重危害的症状实物 (树枝、树叶、树干) , 并提供影像资料 的 ,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300 元。 (四)发现无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合格证 、 植物检疫证书及标签 ,非法调运或使用林业苗木 , 并提供影像资料 的 ,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300 元。 (五)发现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或无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苗 , 并提供影像资料的 ,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300 元。 (六)发现擅

9、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 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并提供影像资料 的 ,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300 元。 (七)发现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 分内、劣质母树上采种 并提供影像资料 的 ,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200 元。 (八)发 现偷砍盗伐、滥伐林木 并提供影像资料 的 ,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300 元 ; 不能提供影像资料,经 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200 元。 (九)发现非法收购、运输及销售盗 伐滥伐林木(或木材)的。并提供影像资料,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300元。不能提供影像资料,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200 元。 (十)发现非法采集、收购、捕猎、运输、加工、销售 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制品 并

10、提供影像资料 的 ,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300 元 ; 不能提供影 像资料,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200 元。 (十一)发现森林火灾或在林地内 野外用火等 存在 火灾隐患 并提供影像资料的, 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500元 ; 不能提供影像资料,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 励 200 元。 (十二)发现毁林开荒、毁林造林、毁林采砂采矿、人畜破坏新造林地 并提供影像资料 的 ,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800 元 ; 不能提供影像资料,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300 元。 (十三)发现非法占用和毁坏林 地及破坏古大珍稀树木 并提供影像资料 的 ,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800 元。不能提供影像资料,经调查属实一

11、次性奖励 300 元。 (十四)在自然保 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基地和重要湿地倾倒或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超标废水 并提供影像资料 的 ,经调查属实一次 性奖励 500 元 ; 不能提供影像资料,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300 元。 (十五)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重要湿地内擅 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并提供影像资料 的 ,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300 元 ; 不能提供影像资料,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200 元。 (十六)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基地和重要湿地内擅自开垦、围垦、填埋占 用湿

12、地或改变湿地用途 并提供影像资料 的 ;经 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300 元 ; 不能提供影像资料,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200 元。 (十七)在湿地公园、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 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基地和重要湿地内非法捕猎、 投毒 捕捞鱼类及其保护水生生物和挖掘保护植物 并提供影像资料 的 ,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300 元 ; 不能提供影像资料,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200 元。 (十八)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基地和重要 湿地内擅自挖砂、采矿、取土、烧荒、采集泥炭或泥炭藓、揭取草皮并提供 影像资料 的 ,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800

13、 元 ; 不能提供影像资料,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300 元。 (十九)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重要湿地内擅自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 该区域与外围水系联系 并提供影像资料 的,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200 元 ;不能提供影像资料,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100 元。 (二十)发现破坏护林碑牌 及林业实施设备 、防火 瞭望塔、林区监视器、森林火险无线红外火焰探测器 并提供影像资料 的,经调查属实一次性 奖励 500 元 ; 不能提供影像资料,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300 元。 (二十一)发现其 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 为 并提供影像资料 的 , 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300 元 ; 不能提

14、供影像资料,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200 元。 (二十二)按属地管理原则,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受理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处理 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 信, 泄漏举报人信息 并提供影像资料的,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500 元 ; 不能提供影像资料,经调查属实一次性奖励 300 元。 第十二条 天保中心受理人 24 小时 受理 举报 事项 , 对举报 事项 登记 备案 , 填写贵州省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受理情况表,并 及时报告 林业局 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调查处理意见 。县林业局按照管理职 责权限, 指派 或协调县 、 乡镇 (街道办事处) 调查人员(执法人员) 与举报人联系,到实

15、地(为保密起见,举报人可不到现场) 核实情况 。 核实过程中,严格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为举报人保密。经核实举报内容属实的,按所报告事项 奖励标准 兑现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所举报的内容经核实属实 后 ,由参与 调查 核实人员填写举报核实情况表 并反馈举报人。天保中心 对 举报核实情况表 所列对应的奖励奖项到 进行审核 。 第十四条 天保 中心按所举报事项核定奖励 金额并开具领条 。举报人现 需 兑现奖励 的, 由举报人签字 盖 印,经领导签字后,由 林业 局财务 科按财务管 理制度 进行兑现奖励。也可征求举报人意见,由天保中心 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手机话费、银行转账等形式 向举报人 兑现 奖励

16、 。 第十五条 对 联合举报的,由联合举报人共同领取 奖励 ,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六条 对涉及个人安全 或举报人要求保密领取奖励的举报事项,举报人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人信息负责。 第十七条 举报人对举报事实经调查核实属实后, 举报人在三个工作 日后凭举报核实情况表办理举报奖励,最长期限 在 六十个 工作日 内办理完毕,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 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 奖 励 资金 从 天然 林保护中森林管护费 中列支 。 第十九条 举报受理人、调查核实人员、林业执法人员严格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 。 如泄露举报人信息 造成举报人遭打击报复、威胁、恐吓和人身安全 的 行为 , 严格 谁泄密 、 谁负责的原则 进行追究; 因 泄露举报人信息 给举报人造成 严重后果的, 将移 交司法机关 追究相关 泄密 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 制度 由瓮安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 自 发布之日起 执行 。 二 一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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