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许可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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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劳 务 派 遣 许 可 流 程 图 (行政许可类) (承办科室: 劳动关系科 业务咨询电话: 0310 3893062) 当日 申请人 需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用人单位 受理 :县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 初审 :县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科长 准予行政许可 :核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市局门户网站和市级报纸上公布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决定书、不予延续决定书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

2、理决定书或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条件 :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万元; 2、有邯郸市规范劳务派遣十条措施规定的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

3、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审核 :县人社局分管劳动关系的局领导 市局劳动关系处备案 全程监督电话: 人才中心: 3893082 纪委纠风办:3892917 法定时限: 30 日 承诺时限:最长 30日 - 2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流程图 (行政许可类) ( 承办科室: 人才交流开发中心 业务咨询电话: 0310 3893082) 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审核 核实材料内容、申办条件、经费筹措、设立场所等 申 请 者 呈递申办材料 人才交流开发中心批准申请 核发人才中介服务证书 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受理申请 审查报送材料是否

4、齐全及符合要求 30 日内办结并通知申请人 许可依据: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许可条件: 1、有标明“人才”字样的名称; 2、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3、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金; 4、有五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报材料: 1、写明申报人才中介机构的规范名称、组织机构、单位性质、业务范围、人员构成等情况; 2

5、、工作章程及制度;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4、 服务活动场所的使用证明或所有权证明; 5、经会计部门审验的资金证明; 6、专职工作人员的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明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等材料; 7、其它需要的证明。 未通过审查的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原件。办结时限:当日 全程监督电话: 人才中心: 3893082 纪委纠风办: 3892917 法定时限: 30 日 承诺时限:最长 30日 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图 (行政许可类) ( 承办科室: 劳动就业服务局 业务咨询电话: 0310 3893038) 筹 设 者 报送筹设申请 就业局受理筹设申请 审查申请

6、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要求。办结时限:当日 就业局审查筹设申请 审查办学内容、办学条件、经费筹措、场所等是否符合要求。办结时限: 30 日内 就业局批准筹设申请 发放筹设批准书 筹设者筹设学校 资金、场所、人员等,学校要在 3 年内完成 提出正式设立 申请 就业局受理正式设立申请 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办结时限:当日 就业局审查正式设立申请 对正式申请中的证件、资金、场所核实审查( 3 个月内) 呈报市人社局批准正式设立 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未通过审查的,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原件。当日 正式设立申请之日起 3月内办结。 不符合要求退回;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

7、材料。 未通过审查的,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原件。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许可条件: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申报材料: 筹设民办学校: 1、 申办报告

8、; 2、举办者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3、资产来源、数额及有效证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及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不符合要求退回;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当日 全程监督电话: 就 业 局:3893038 纪委纠风办:3892917 法定时限: 90 日 承诺时限:最长 90日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流程图 (行政许可类) ( 承办科室: 劳动关系科 业务咨询电话: 0310 3893062) 用人单位 报送特殊工时制度申请 人社局受理单位申请 审查书面申请

9、、申报表、营业执照、职代会决议等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要求 办结时限:当日 人社局审查单位申请 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予以核实。自收到申请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人社局批准后实施 在申请表加盖公章审批通过 办结时限:当日 不符合要求退回;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办结时限:当日 未通过审查的,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原件 。办结时限:当日 许可依据: 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邯劳社 2009 87 号)规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由企业所在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0、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工作”。 许可条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 2009 6 号)第二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 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的职工;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明显不均衡、需要阶段性工作、休息企业的职工;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于: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

11、运输人员和押运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其他适合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职代会决议或职工签名;用工单位附劳务派遣单位意见的意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附上级机构委托书。 全程监督电话: 劳动关系科: 3893062 纪委纠风办: 3892917 法定时限: 5 工作日 承诺时限: 3 工作日 全程监督电话: 监察大队: 3893076 纪委纠风办: 3892917 法定时限: 60 工作日 承诺时限: 60 工作日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

12、费征收流程图 (行政征收类) ( 承办科室 : 社会保障中心 咨询电话 : 0310-3893037) 缴纳单位申请交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金 社保中心审核申报材料。随到随办 缴纳单位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金 社保中心受理。随到随办 审批依据 :社会保障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的通知 ; 审批条件: 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申报表 审核通过3日内缴费 缴纳单位按月填写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报表,于每月 10-25日前报县社保经办机构 审核有问题: 凡不如实申报和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按财经纪律查处和补缴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

13、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审核缴纳单位、人数,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缴纳额,个人缴纳额等有关情况 法定时限: 5 工作日 承诺时限: 2 日内审核完毕, 3 日内缴费, 随到随办 全程监督电话: 社保中心: 3893063 纪委纠风办:3892917 全程监督电话: 社保中心: 3893037 纪委纠风办: 3892917 机关事业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流程图 (行政征收类) ( 承办科室 : 社会保障中心 咨询电话 : 0310-3893037) 参保单位持审核过的申报表到建行缴费

14、 财务人员凭缴费票据记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财务账户 第二年省社会平均工资下发后,打印个人帐户对账单,单位统一粘贴养老保险手册 用人单位携带参保人员花名册及工资表申报 全程监督电话: 社保中心: 3893037 纪委纠风办: 3892917 社会保障中心受理,录入结算表和核定基数 法定时限: 1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8 个工作日 审核通过 缴费 记账 打印 审核不过,重新申报 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征收审核流程图 (行政征收类) ( 承办科室 : 社会保障中心 咨询电话 : 0310-3893037) 参保单位申请缴纳工伤保险金 社保中心审核申报材料。随到随办 社保中心审核有问题 参保单位缴纳工伤

15、金 社保中心受理。随到随 办 审批依据: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审批条件: 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审批资料: 1、劳动合同书; 2、工伤基金申报表; 用人单位应当于核定后 5 日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纳费数额的百分之一十确定应缴数额。 社保中心审核通过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全程监督电话: 社保中心: 3893037 纪 委 纠 风 办 :3892917 法定时限: 8 工作日 承诺时限: 3 日内审核完毕, 5 日内缴费

16、, 随到随办。 法定时限: 8 工作日 承诺时限: 3 日内审核完毕, 5 日内缴费, 随到随办。 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基数核定流程图 (行政征收类) ( 承办科室 : 社会保障中心 咨询电话 : 0310-3893037) 用人单位每月携带参保人员花名册及工资表申报 全程监督电话: 社保中心: 3893037 纪委纠风办: 3892917 社会保障中心受理,录入结算表和核定基数 法定时限: 15 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 工作日随到随办。 审核通过 审核不过,重新申报 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基数核定流程图 (行政征收类) ( 承办科室 : 社 会保障中心 咨询电话 : 0310-3893037) 用人单位每月携带参保人员花名册及工资表申报 社会保 障中心受理,录入结算表和核定基数 审核通过 审核不过,重新申报 全程监督电话: 社保中心: 3893037 纪委纠风办: 389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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