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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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 1 主体责任 (一)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全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优化、价格总体水平调控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建议。受州政府委托向州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三) 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 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

2、重要问题,研究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四) 参与制订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综合分析全州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及相关政策执行效果,参与全州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综合协调财政、金融、价格和产品政策经济杠杆,保证全州国民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的实施。 (五) 承担综合协调全州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 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转报设立省级以上开发区的报告并协助管理。 (六) 负责全州投资宏观管理,研究国家和省的投

3、资政策,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全州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全州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管理,承担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生产力布局和全州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的责任,安排、下达中央、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除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 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指导和协调国外贷款项目的实施。负责牵头全州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管理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州价格法规和政策,编制和执行价

4、格调整改革规划。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措施并组织实施,按照定价目录和定价权限管理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州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 等工作。 (八)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粮食库存监督检查等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州粮食流通、州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以及全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承担粮食预警监测和应急责任,研究提出全州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的建议,管理社会粮食流通,保障军队等政策性粮食供

5、应。承担州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协- 2 - 助做好在州中央、省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临时储存粮食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州农村科学储粮工作。制订全州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州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和市 场体系建设,管理州级投资粮食流通设施建设项目。指导全州国有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报告工作,负责国家和省、州预算拨付的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参与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全州粮食系统统计工作,承担相关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九) 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组织拟订全州综合性

6、产业政策和重大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协调三次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 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重大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州重大生产力布局,协调推进全州重大产业基地建设。牵头拟订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指导全州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发展。 (十) 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组织实施全州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进行监测评估,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政策,负责区域合作的统筹协调。 (十一) 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

7、调控。研究分析州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 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总量平衡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要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 (十二) 负责全州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全州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政策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 推进可持续发展,负责全州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州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 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

8、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促进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发展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十四) 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州招标投标工作,按照权限规定对国家和省、州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十五) 负责组织编制全州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和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有关工作。 (十六) 承担州攀西资源开发领导小组 (州实施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 )、州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州以工代赈领导小组的具体工

9、作。 (十七) 承担州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 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3 - 职责边界 (一) 与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在基本建设项目调概、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审批方面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 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分别由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水利、交通运输、民航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州发改委审查、审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监督、进度,项

10、目建设施工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其中由国家出资项目的调概以州发改委为主,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参加。 (二) 与州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州发改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 口总量计划;州商务局负责在州发改委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州发改委会同州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州发改委会同州商务局等部门拟订上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调整意见。州发改委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州商务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

11、同、章程等进行核准。 3.境外投资管理。州发改委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境外投资进行核准,州商务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进行核准。 4.并购安全审查 。州发改委和州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省商务厅做好外国投资者并购州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 4 - 表 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 实施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 19 号令)第二条:“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

12、控需要适时调整。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 (经委 )。”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 19 号令)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0420 号) 第 二 条“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 企业

13、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 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14、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 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

15、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 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 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 200764 号)第一 : “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人标准。(二)已经

16、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 5 - 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三)规划区内的项 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

17、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 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投资 20042656 号 )第 二条:“严格规范备案内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既不同于传统的审批制,也不同于决定中所规定的核准制。与这两项制度相比,备案制的程序更加简便,内容也更简略。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备案制办法中对备案内容作出明确规定。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

18、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应当予以备案;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当向 提交备案的企业说明法规政策依据。对上述原则,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时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银行等部门(机构)应按照职能分工,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以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投资 20042656 号 )第 三 条:“ 制定符合改革精神和当地实际情况的备案制办法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抓紧制定既符合改革精神又符合当地 实际

19、情况的备案制办法,包括备案的方式、内容、时限和材料等。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向提交备案的企业答复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备案确认,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在办理备案时,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中央企业、地方企业、本地企业、非本地企业等要一视同仁;要主动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工商管理、海关等部门做好衔接和沟通工作,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原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 7.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 200517 号)第三条:“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0、为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核准。” 8.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川办发 200517 号) 第四条 :“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依法进行核准并对核准的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 6 - 9.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 200517 号)第三条:“ 我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

21、委)备案。” 10.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 200517 号)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省内跨市 (州 )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 (州 )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其他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国家和 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市 (州 )、县 (市、区 )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市 (州 )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责任主体 能源管理办公室、 农村经济科、基础产业科、产业发展科、 投资科 、社会事业发展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 企业基

22、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建 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

23、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 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

24、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 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3.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

25、项- 7 - 目,已经 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七)建筑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

26、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1-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第二条 : “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 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

27、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 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

28、、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1-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三条 :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1-6.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 请报告一式 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1-7.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和能

29、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1-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 8 - 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9.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30、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 4 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

31、估报告,并对评估结 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2-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 7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2-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 专家评议制度。”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

32、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 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33、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 9 - 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 明延期理由。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6.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34、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经国务院核准同意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3-7.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 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

35、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 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三条 :“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四条 :“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

36、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的行政机关。 ”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2173086 - 10 - 表 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外

37、商投资项目许可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 号)第 二 条 : “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 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

38、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

39、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 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 346 号)

40、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 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2 号)第三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 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 5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 5 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 1 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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