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聘任制”看如何推进我国公务员体制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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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从“聘任制”看如何推进我国公务员体制改革【摘要】公务员制度是我国行政管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人事管理制度,它的实施关系到我国服务型政府的构建、行政效率的提高以及人民对政府的满意程度。而现行公务员录用制度存在众多弊端。新兴的公务员聘任制具备满足机关用人需求;降低用人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拓宽任用方式渠道,健全用人机制等优点。试行的聘任制并非十全十美,亦存在准入标准不够,可聘任职位不明确,应用范围有限、在基层难以推广等缺陷。本文通过分析公务员聘任制的优缺点。提出应循序渐进,理性推进;完善专业性公务员的准入机制;降低公务员聘任制的行政成本;完善纷争解决机制;构建新型监督体系等建议。 【关键词】公务员;聘任

2、制;体制改革 现行的公务员制度是在市场经济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推动下产生的,是社会主义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一个环节。20 世纪末中国开始了公务员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历程,到目前为止,经历了调研准备、试点试验和全面实施三个阶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公务员体制存在着众多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响应党的号召不断地推进公务员制度改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自 2005 年我国公务员法正式颁布,明确将分类管理确定为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后,公务员分类改革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一个话题。深圳从 2007 年 1 月开始了公务员聘任制的试点工作,目前已基本建立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制度体系。截至

3、 2010 年初,深圳市行政机关在全国启动了公务员分类办理改革和聘任制公务员改革,并先后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聘任制公务员招考。 一、推行公务员聘任制的积极意义 1.满足机关用人需求 专业人才在我国各地方政府中大量流失,只能采取措施从机关以外引进;如果从机关外引进这些人才时仍采取通常做法,一方面难以吸引他们,另一方面即使引进来,也难以留住。这导致政府机关的人才资源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而公务员聘任制恰恰弥补了政府专业人才的不足,可以满足公共管理对高新技术人才的需要。优化了政府的人才结构,形成了多层次、宽领域的政府人才队伍。 2.降低用人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 公务员聘任制有助于降低机关用人成本,机关可

4、随时从社会上直接招聘适当人员来做,无需经过严格的考试录用和长期培养,同时公务员聘用关系终止后聘任制公务员即与机关脱离关系,机关免去了“进一个人就要终身负责”的后顾之忧,从而大大降低了机关用人成本。公务员聘任制还有助于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聘任制优化了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和能力结构,所聘任的公务员都是某些领域某行业的优秀人才,具有精高的专业技能及知识结构,丰富的管理策划经验及实际操作能力,处理大量专业性的行政事务就会有较高的效率。 3.拓宽任用方式渠道,健全用人机制 公务员聘任制制度打破已实行几十年的公务员主导政府工作的旧体制。它是政府决策层为实现公共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是解决政府机关运转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5、而做出的举措;同时它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是对中国官本位意识的一次冲刷和弱化:一方面,聘任制公务员在政府机关工作,享有公务员身份,但却与升迁无关,只凭专业技术知识吃饭,这会对官场的消极文化起到消解作用;另一方面,置身官场却不用应付那些复杂的人事,专一做好本职工作,也有助于避免无谓的政治游戏造成智慧浪费,进而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4.完善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 公务员聘任制将司法救济纳入了公务员的救济体系,聘任制公务员对人事仲裁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对行政救济内在局限性的有效补充,完善了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而且为非聘任制公务员提供司法救济打下了基础,从而有利于完善了整个公务员

6、权利救济体系。5.强化公务员激励竞争机制 推行公务员聘任制对于公务员队伍存在两个激励点:一是聘任制公务员存在失业的风险,从而不得不更加努力工作。二是晋升提拔的不确定性更低。这两个激励点相对于现行的委任制公务员制度来说,更具活力。公务员聘任制改变了公务员群体只有流入没有流出。聘任制的推广,是高悬在“混日子”的公务员头上的利剑,对于改善行政效能、作风和群众对公务员群体的不满、诟病非常重要。 二、实行公务员聘任制存在的问题 1.准入标准不够,可聘任职位不明确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二是辅助性职位,对哪些是专业性较强、哪些是辅助性职位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明晰公务员

7、法规定,可以对专业性质强的职位实行聘任制,但国家并未出台相关的制度细则,并未规定专业性质强的定量标准,赋予了行政机关广泛的行政裁量权。在行政实践中,这种弹性的标准往往成为滋生腐败和权钱交易的温床,不利于现行公务员队伍的建设。 2.应用范围有限,在基层难以推广 聘任制是通过高薪来吸引政府机关急需的优秀人才,一般实行年薪制从当前各地政府的实践看,一个一般聘员的年薪能达到 10 万元左右,而高级聘员的年薪最高可达到 50 万元面对如此昂贵的薪金费用,目前的基层政府是无力承担的。因此,聘任制只能在一些省市级政府机关应用,这无疑限制了县乡级政府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使公务员聘任制的初衷打了折扣。 3.

8、监督效力不足,存在廉政风险 从现行法律规范看,相对委任制公务员,聘任制存在更多的廉政风险:一是聘任程序不完善,公务员法规定机关可以采取公开招聘和直接选聘选拔合适的聘任人选。公开招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但是直接选聘却没有相关的程序规定,在操作中可能引发腐败。二是绩效考核办法难以科学制定,对于专业性强的聘任制公务员考核,出台考核办法的部门可能并没有相关专业人才,出台的绩效考核办法存在因不科学、不公平的可能。三是管理权力运行难以规范,聘任制合同签订年限短,续签和解聘将是聘任制公务员最重视的问题。 4. 人事争议仲裁规定不明确 公务员法规定,人事争议必须经过仲裁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

9、以进入诉讼程序。但是我国的人事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等相关问题在公务员法的规定都未明确。 5. 缺乏推广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在法律上确认了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有部分地区个别岗位实行了聘任制,真正意义上大面积推广是从 2010 年深圳扩大聘任制公务员招聘规模开始,可以说国内相关经验极为缺乏。 三、公务员聘任制的完善 1.循序渐进,理性推进 就整个公务员体制现状而言,聘任制首要任务就是自我强身,从各个细节上堵塞自身漏洞,建立起一种全新的行政组织秩序,并发挥出与终身制泾渭分明的先进性行政效能,如此方能在庞大的官僚制内幕中站稳脚跟,并逐渐成“燎原之势” 。否则,一个细小的程

10、序缺陷,都可能在强大的体制阻力攻击下功亏一篑。目前,可以成功借鉴的仅有深圳这两年的改革经验,因其经济特区的特殊性,改革经验不具备完全复制性,推行公务员聘任制,必须结合实际,亦步亦趋,循序渐进,理性推进。 2.完善专业性公务员的准入机制 设定定量标准在专业性公务员的准入机制上,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准入标准。准入标准设定的关键在于量化准入指标,对学历、工作年限、专业技能、从业经历都作出相应的硬性规定,避免由于行政裁量权的非法使用,使聘任制成为行政领导滥用权力的温床;同时对于聘任制公务员要制定统一规范的职位设置、人员选录、政绩考核、解除合同的标准,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11、,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杜绝政府通过非正常渠道用人的机会。 3.降低聘任制的行政成本 目前推行公务员聘任制的试点地区都是从高薪聘用高级人才开始的,辅助性职位比较少应在辅助性职位方面全面推广公务员聘任制,以较低的薪酬招聘那些适合这些职位工作的职校和职院毕业的技能型人才,而对高薪职位,则要做到科学确定,少而精;同时,对专业人才有需求的基层政府和事业单位,上级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该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避免由于人才资源不到位带来的更大损失。 4. 完善纷争解决机制 目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是由组织部和人事局进行管理,公务员局的设置并未推广到县区等基层,推广公务员聘任制必须需要一个专门

12、机构对招聘、选聘、录用、提拔、考评、调整、调纠、补偿进行统一管理,以便完善纷争解决机制。 5. 构建新型监督体系 聘任制公务员需要一套高新养廉、从严治吏的监督体系。专业性强的聘任制公务员丧失了从事商业活动的条件,若薪酬待遇远低于同级别白领,则易引发隐蔽性强的专业领域腐败。而从严治吏则能加大聘任制公务员的腐败成本。专业领域产生腐败存在危害性大、善后难度大、调查取证困难、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监督必须从严。 6. 明确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地位 公务员法专章规定了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地位。但篇幅不大,许多规定都是点到为止,还需要配套的法规对其进行详尽的规定。首先,在实施聘任制

13、公务员制以前,一定要对现有的政府岗位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分类,确定哪些岗位适合于聘任制公务员,哪些岗位适合于常任制公务员。明确二者相应的权利义务。另外,为改变聘任制公务员与常任公务员之间不平等的地位关系,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通过地方人大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聘任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7. 建立科学的选聘方式和管理制度,健全职位聘任制度的运作机制 在招聘环节,严把入门关,既要借助现代人才素质测评的相关技术和利用试用期来考察所聘公务员的真才实学,也要深入调查,保证所聘公务的思想品德,做到得才兼备。其次,严格控制聘任制公务员的数量,坚决以岗定编,杜绝在编制外和财政拨款之外聘任公务员,控制政府的规模和成本。再次,要严格进行绩效考核。以公务员个人绩效来决定是否续聘、晋升和奖惩。最后,完善聘任制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要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程序,维护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杨静(1990.08-) ,女,河北承德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行政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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