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5 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结合本拆除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拆除工作质量及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拆除范围 拆除工程地点:佛山市南海区五圣河(桂澜路以东,宝翠北路以西)具体范围详见佛力估字 2013第 145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第二条 质量标准 1、拆除招标范围内的甲方指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基础 (拆至闸室底珠基标高 -1.3 米处,详见附图),附属的 围墙、花圃、挡土墙等,岸边场地平整至最近市政道路路面标高处(包含用拆除物残渣回填),
2、并清除所有垃圾,不得将垃圾就地填埋及将原地块沙土运走。 2、按现行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达到“合格”或以上。 第三条 工期 1、施工总工期: 15 日历天 (从合同签订之日算起) 2、甲方在发出书面进场通知书 2 日历天内,乙方必须进场施工,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四条 拆除项目成交价 大写: 第五条 支付方式 该工程是通过佛山市南海公有资产流转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组织交易机构 ” ) 公开组织拍卖 成交的,签订合同前已于成交当日向该公司缴纳全额的拆除项目成交款。 2 / 5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1、人民币 10 万元(包括文明施工,工人工资保证金,工程施工等),乙方必须在签
3、订合同前交予组织交易机构。 2、工程验收合格后,在没有违约的情况下,甲方会出具已交接证明,乙方凭此证明到组织交易机构在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第七条 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协助乙方施工前对周边房屋进行观测记录。 2、甲方指派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监督乙方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及环保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对 严重违章者,甲方有权做出处罚或停工处理。 第八条 乙方责任及义务 1、安全责任 ( 1)乙方指定 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拆除事宜,并及时向甲方代表通报工程拆除有关情况。 ( 2)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拆除、城管、安全、环保及交通等有关部门所有拆除及清运审批、备
4、案手续。按照甲方拆除范围和时间,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 3)负责制定拆除工程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按安全程序施工并指派现场安全检查员。 ( 4)建立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在施工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 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 5)接受甲方提出的安全处理意见,并及时改正。 ( 6)违反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负。 ( 7)出现断水、断电及扰民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 ( 8)严格按照合同和国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施工。如因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当或工作有疏忽而导致乙方雇请的人员发生工伤或其他人身损害,或
5、造成其他人员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 9)中标单位应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和第三者投保意外工伤险,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每单项拆除工程报甲方开工备案 前需提供所有3 / 5 施工人员拆除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单,购买不小于 10 人的意外险。 2、环保责任 ( 1)制定拆除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防止扬尘,降噪音等环保措施,明确拆除工地具体的环保要求和环保责任人。乙方在施工中做好现场扬尘、噪音污染及渣土清运等环保措施,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规定执行。 ( 2)拆迁工地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立标牌,标明拆迁人、拆除施工单位、环保负责人、拆除时限等内容。 ( 3)拆迁工地外围应当设置封闭硬质围挡,
6、防止物料、渣土遗撒,并及时清理工地外围道路遗散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 ( 4)拆迁工地应按规定办 理渣土消纳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拆除房屋过程中应随拆随洒水,避免大量扬尘。对拆除楼房的施工垃圾,必须设置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 ( 5)渣土清运时现场出口道路要求用草帘被或大铁板铺设,拆迁工地渣土应设专门人员管理,定期洒水和清扫,并配备必要的洒水、排水设施。拆迁工地垃圾应及时清运,现场垃圾堆放总量不得超过 60立方米。 ( 6)渣土清运车辆应按规定装载,遮盖严密,沿途不得遗撒。拆除工地出口应当设置专人清理车身及车轮泥土,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 ( 7)在拆除和
7、清运过程中,若违反环保规 定而遇到处罚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 8)乙方必须按时发放工人工资,接受业主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3、文明施工 ( 1)乙方应作好文明施工及消防准备工作。 ( 2)乙方施工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识,戴安全帽。 ( 3)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内、外清洁卫生,交通道路畅通。 ( 4)乙方应保证在用市政、公用设施完好、畅通。 ( 5)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拆除备案手续。 ( 6)在拆迁工地周边应当设置 2 米以上硬质密闭围挡。 ( 7)本工程不允许采用爆破拆除,只能采用人工或机械(离民居 30米以内的非住宅物业必须采用人工拆除),做好民居 房屋安全防护措施及因拆除时产生的震动,
8、可能对周边房屋有影响,开工前必须对周4 / 5 边房屋进行观测记录,保存原始资料。若乙方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损坏民居房屋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 8)中标单位不能在夜间施工。施工期间必须保证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工程由甲方及相关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颁发的现行有关验收标准和验收规范进行验收评定,必须达到“合格”的质量标准,若未能达到该标准,则工程不予以验收,乙方须对存在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时进行修整并承担相关的费用,若由此导致工期延误还须按工期延误赔偿 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赔偿费。 2、施工期内发包人将对乙方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验,如发现乙方服务未到位
9、,发包人向乙方发出限期维护通知书,乙方须在限期内整改完成,若乙方未在限期内进行维护或者未完成维护工作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管养或者维修单位施工,所支出的费用发包人有权在乙方的履约担保金中扣减。 3、工期误期赔偿费 ( 1) 本招标工程要求 乙方 按中标工期完成。 ( 2)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则工期每延误一天,甲方将对其收取违约金 。 违约金额为:工期每延迟一天 1000 元,违约金在履约担保金里扣减。若乙 方在施工中途未经甲方同意停工超过 10 天的,则视为单方面解除合同,履约担保金不予退还,甲方有权追索乙方因停工而造成的损失。若 因 甲方 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后延。因不可抗力
10、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15 天内经甲方签证 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双方办理同意顺延工期手续。 ( 3)若乙方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没有告之甲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每次罚款 1000 元,累计后在履约担保金里扣减。 ( 4)施工人员在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和 戴安全帽,如发现没有按要求佩戴好安全带和安全帽的每人每次罚款 1000 元(以照相为准),累计后在履约担保金里扣减。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5 / 5 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经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则提交南海区人民法院提
11、起诉讼。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拆除费不会因此而改变。 3、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努 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4、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认可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 3、本合同在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原则,对拆迁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协商解决。如有未尽事宜,需由甲乙双 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条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代理: 委托代理人: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