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鑫座租赁合同.docx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178297 上传时间:2018-07-14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192.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东港鑫座租赁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东港鑫座租赁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东港鑫座租赁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东港鑫座租赁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东港鑫座租赁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三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港鑫座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SXZC-CZ-DG- 1 本租赁合同由下列双方在 北京市顺义区府前街 56号院 1号楼 签订: 出租人 :三峡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文宏 注册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 菜户营甲 230号 3幢 邮政编码: 100055 联系人:任杰峰 电话: 010-89435468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 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鉴于: 1. 出租人 是 位于 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府前街 56号院 1号楼(以下简称“本大厦”)的东港鑫座 1号楼 单元(以下简称“本单元”) 的所有权人 。 2. 出租人同意出租及

2、承租人同意租用 本 单元。 3. 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租赁 本 单元事宜,订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 2 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条 承租单元 1.1 承租单元:系指位于 东港鑫座 1 号楼 单元 房屋。 朝向为 。 承租单元的平面图见附件 一 。 1.2 承租单元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1.3 承租单元的用途为 办公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承租单元的租赁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租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包括首尾两日)。 2.2 在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内,出租人同意给予承租人共计 个月的免租期(含装修期,下同) 。 免租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免租期内,承

3、租人可免交租金,但需按照本合同缴纳物业费(含供暖费、空调制冷费、公共区域能源费等,合称:物业费,下同),以及物业公司收取的装修管理相关费用。 2.3 出租人应在起租日即 年 月 日,将承租单元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自出租人交付承租单元之日开始,可以进入承租单元进行装修。若因出租人原因导致承租单 元实际交付日晚于起租日的,出租人除应承担通用条款第 3.4 条的违约责任以外,本合同约定的起租日、免租期起止日和租期届满日,按实际交付日顺延。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保证金、首期租金 、物业费 的,出租人有权拒绝交付, 并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且起租日、租期届满日及免租期

4、不予顺延。 第三条 租金、物业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3.1 承租单元租金 (不含物业费) 按下列标准计算: 第 1-24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金标准为:每 天 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 ; 第 25-36 个月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金标准为:每天 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 3.2 首期租金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共 计 人民币 元。 承租人于本合同签署当日缴纳。 自第二期开始, 每次支付三个月租金, 承租人应于 下一付款期开始前 10 日内 向出租人支付下一 期 租金。 3.3 承租单元 之

5、 物业费标准为 : 每 天每 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 每月物业费为人民币 元。物业费由出租人代收。首期物业费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的物业费,共计 人民币元。承租人需在支付首期租金的同时支付首期物业费。自第二期开始,物业费每次支付三个月,承租人应在支付租金的同时支付物业费。 3 3.4 合同期内,如遇物业公司物业费上调,出租人有权调整物业费相关标准。 第四条 租赁保证金及保险 4.1 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 当 日支付承租单元的租赁保证金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 ,相当于三个月的租金和物业费, 出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后应向承租人开具 收款 凭证。 租赁有效期内,租赁保证金不得冲抵承租人所应付

6、的租金、物业费及其他费用。 4.2 承租人应就其装修工程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人民币 壹 佰万元整) 的建 筑工程一切险,并投保涵盖租赁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人民币 壹 佰万元整) 的公共责任险 。 第五条 其它条款 5.1 本合同的第一部分专用条款、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附件及其他明文附加于本合同的内容,均构成本合同之组成部分,各组成部分互相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是由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所制订的唯一协议依据并取代双方此前所有的陈述、协议、承诺或保证。 5.2 本合同正本一式 三 份,出租人 执二份、 承租人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

7、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即生效。如根据规定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则应按照规定办理,双方分摊备案费用或根据规定 各自 承担。 第六条 特别条款 双方特别约定: 6.1 承租人在大厦正式办公后,大厦其它租户装修可能将对承租人造成噪音影响,出租人对其他租户装修进行适当限制,减少影响,但不视为违约,承租人不予追究。 出租人 (盖章) : 承租人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4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承租单元情况 1.1 双方约定以建筑面积作为计算租金 、物业费及 装修管理费 等 的计费

8、依据。除非特别指明,本合同各组成部分所述面积及与面积有关的计量单位,均指建筑面积。 本合同承租建筑面积已由第三方测量机构测绘或经双方共同测量确认,无任何争议。 1.2 承租单元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由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 1和附件 2中加以列明。双方同意附件 2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承租单元和本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承租单元的验收依据。 1.3 本 大厦 已具备交付条件。承租人对于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尚未取得且正在办理本 大厦 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明确充分知晓,对此并不持任何异议。 1.4 出租人保证承租单元在双方进行承租单元交接手续时符合租赁合

9、同附件2中的 “ 交付条件 ” (承租人自行装修和增设部分不作为交付条件)所列标准。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承租人向出租人承诺,租赁承租单元仅用于 办公场所使用 ,并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 服务 的 相关 规定。 2.2 承租人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以及按 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第三条 承租单元交付、免租期和续租 3.1 除非出租人另有书面通知,承租人应于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所列的起租日到本 大厦 物业公司办理承租单元的交接手续,签署承租单元交接文件并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3.2 承租单元的免租期已列于本合同专用条款中

10、。双方理解,免租期以本合同不得以任何原因提前解除为前提。免租期内 的装修期间 ,承租人无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但仍须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承租单元的 物业费、装修管理/服务费及 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承租人同意,如因承租人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 止的,则承租人不享有上述之免租期,承租人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出租人全额补交已发生的全部免租期的租金 ,或出租人从租赁保证金内扣除已发生的全部免租期租金 。 3.3 若承租人未于本合同约定的起租日前往 大厦 物业公司办理承租单元的交接手续,则视作承租人已于起租日接收承租单元且租期已于起租日开始 。 3.4 若因出租人原因

11、未能在起租日将承租单元交付承租人,则租期起租日和届满日按实际交付承租单元之日往后相应顺延。同时,逾期交付的,出租人5 应向承租人支付按如下方法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 =承租人已付租赁保 证金金额 起租日至实际交付日的天数 万分之五。 3.5 租赁期限满, 在没有欠费的前提下、 在同等条件下 , 出租人赋予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但承租人 应 至迟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 的 3个月前向出租人发出要求续租的书面通知,且应该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 的 1个月前与出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如承租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向出租人发出要求续租的书面通知或 未 与出租人达成一致的,即视为承租人放弃其续租的权利。 3.6

12、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承租人须按本合同 9.1条约定将承租单元房屋返还。如双方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四条 物业 服务 及费用 4.1 “ 北京东港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简称 “ 物业公司 ” ) 为本 大厦 提供物业服务。 4.2 承租人同意遵守出租人提供 、物业代签、 并不时修改的 北京双翼大厦业户手册( 简称 业户手册 )和 北京双翼大厦物业装修 手册 ( 简称 装修手册 ) 以及物业公司其他的相关 服务 规定。 4.3 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代收物业费 并已包含在约定的租金中。 第五条 其他各项费用 5.1 自本合同起租日 ( 含 当 日 ) 起,承租人即应开始承

13、担并支付承租单元之使用水 ( 如有 ) 、电、通讯 ( 如有 ) 、网络 ( 如有 )、有线电视(如有) 等公用事业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 以上费用在本合同中统称为 “ 公用事业费用 ” ) 。公用事业费用按月缴纳,除承租人直接向公用事业供应商缴纳的项目外,承租人应按照物业公司提供的公用事业费用账目,在物业公司发出相关付款通知书后 5日内将公用事业费用交付物业公司。 5.2 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或延迟缴纳本合同项下的公用事业费用,如因承租人欠付公用事业费用导致相关公共事业部门中断或停止对本 大厦 能源供应的,因此给本 大厦 的所有权人、出租人以及其他承租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人予以赔偿

14、。 5.3 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的各项 公用事业 费用 如 为物业公司代相关公用事业部门收取,物业公司收取承租人缴纳的 公用事业 费用后向承租人开具代收代缴服务行业 收据或发票 ,承租人对此予以确认。 5.4 双方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各自 依法 承担因签订、履行本合同有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费用、印花税等。 5.5 供冷季( 5月 1日 -9月 30日) 每 周一至周五的 8:00时 至 18:00时, 本 大厦根据天气变化需要 提供空调 冷气 服务,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为延时服务时间 。如承租人要求提供 延时服务时间段内的 空调 供冷 服务,承租人

15、须 在 4小时之前 预先将这种要求通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接到承租人合6 理时间内的通知后,向承租人提供其要求的额外空调 冷气服 务 。承租人应按照出租人和 /或物业公司的规定另行支付相关加时空调费 (见附件 3)。 第六条 租赁保证金 6.1 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赁保证金,以确保承租人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租赁保证金应由出租人在整个租期内保留,不计利息。 6.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物业费、公共事业费用、 承租人应承担的维修费用、 其他费用、违约金的;或因承租人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对承租单元和 /或本 大厦 及本 大厦 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害,从而给出

16、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或 承租人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纠纷或违法经营造成的法律后果,而导致出租人损失的, 出租人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部分。 6.3 出租人扣除部分或全部租赁保证金的,应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承租人。租赁保证金不足抵扣的,出租人将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承租人予以补足,承租人应在接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 5日内将相关款项汇至出租人指定账户。租赁保证金因上述扣除而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承租人应在接到出租人向其发出的书面通知后 5日内将租赁保证金予以补足至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否则承租人构成重大违约,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6.4 如因承租人不履行或不适当 履行本合同和 /或承租人的其他原因

17、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出租人有权不予退还承租人已付的全部租赁保证金。本条所述之全部租赁保证金的数额应与本合同中约定的租赁保证金的标准和数额相同。 6.5 本合同因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而提前终止时,出租人将在承租人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 30日内,把承租人已付的保证金或其余额无息退还给承租人:( )承租人已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符合本合同附件 2条件的承租单元完整交还出租人,并得到物业公司确认后; ( )承租人已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清全部应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交纳而未交纳的租金、物业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由此产生的追索费用; ( )承租人 注销或迁出 以承租单元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 、包括但不仅限

18、于 工商 部门的 变更手续。 第七条 付款方式 7.1 本 合同 项下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或物业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均应当以人民币 现金或转账支票或汇款的 形式付至出租人或物业公司指定的 银行 账户。 7.2 出租人和 /或物业公司有权变更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但应提前 7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承租人。 7.3 承租人因向出租人和 /或物业公司指定的 银行 账户付款而发生的费用,如银行汇 款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装修及维修责任 7 8.1 出租人为所出租房屋提供的设施设备 ,以双方交接时签署的办公区域内标准设备设施交接清单为准。 8.2 承租人对承租单元进行任何装修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对承

19、租单元进行的内部装修、分隔、修建、改建 、 增建或安装、更换设备、装置 、 设置招牌、广告 )时,承租人应自行办理该等批准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并且在获得有关政府部门对装修设计文件的批准后方可开始对承租单元的装饰装修工程。此外,承租人应: 8.2.1 如果承租人需要对所租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建、增建,需严格遵守装修手册中的相关规定。一切装修或改建、增建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8.2.2 就设计及图纸应事先取得出租人和物业公司的书面同意; 8.2.3 承租人保证遵守物业公司对装修的所有规定,应选择具有政府部门批准的有效的施工或相关行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许可的装修公司对承租单元进行室内装修,承租人在进行室内

20、装修前,应先将装修公司的施工资质和营业执照以及装修方案呈报物业公司予以审查 。 承租人应确保其装修方案不违反本 大厦 对于公共区域和公用设施的管理,不影响本 大厦 的主体结构以及对本 大厦 的其他承 租人的使用不构成任何影响 ; 8.2.4 如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将装修设计文件报政府部门批准的,承租人应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因其装修工程所需办理的有关消防和其他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 ; 8.2.5 消防、空调系统以及本 大厦 共用的设施设备的装修、增建增设、改建工作及在恢复至附件 2规定的状态时,必须由出租人 或物业公司 选择的工程承包商之一进行,出租人选择的工程承包商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合理 的 市场价格

21、。 8.3 承租人应遵守出租人 /物业公司制定的装修手册所列的 、 及出租人 /物业公司不时修改的装修规定,并在装修前支付装修押金等相关费用。 出租人 /物业公司有权监督承租 人的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随时对不符合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加以制止并要求承租人 /装修施工方予以改正,由此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费用、产生损失、工期延长、违约责任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 8.4 承租人应对装修工作可能给承租单元、本大厦之公共部分或有关人士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8.5 本合同终止时,出租人有权选择要求承租人将承租单元的装修恢复到办理入住时签署的办公区域内标准设备设施交接清单( 附件 2) 规定的状

22、态 (设备设施的自然损耗除外),或维持承租人承租时完整的装修状态。若为后者,则承租单元的装修物归出租人所有。 8.6 承 租单元的维修责任 : 8.6.1 出租人对承租单元的维修责任只限于承租单元的结构及交接时出租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8 8.6.2 物业公司对承租单元内出租人提供的设施设备系统进行例行的检查、维修或更换, 并提供相关的物业服务 。因对承租单元正常损耗而进行的维修行为造成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损坏的,出租人或物业公司应当予以修复,但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的除外。对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承租单元非正常损耗,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或在出租人 或物业公司 维修时承担维修费用

23、 。 8.6.3 遇到危及本 大厦 公共安全紧急事态时,若在承租人的工作时间内,出租人和 /或物业公司 由承租人人员陪同进入承租单元,但在非承租人工作时间内或无法联络到承租人的情况下,出租人 和 /或物业公司 可在事先无通知的情况下进入承租单元。因进入承租单元而产生的损坏,由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但事后出租人 和 /或物业公司 需将情况向承租人予以书面说明。 8.6.4 承租人应自行承担承租单元内部装修在使用过程中的 损耗、 维修 等 责任和费用。 第九条 承租单元的返还 9.1 本合同项下之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当天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提前终止之日后 5日内(该等期限为本合同项下承租单元之返

24、还期),承租人应当把承租单元连同其所有的附属物、装置、附加物,按本合同规定, 按照办理入住时签署的办公区域内标准设备设施交接清单, 在附件 2规定的状态或者出租人书面认可的可租用及良好的使用状态下,返还出租人 (租赁期内该等设施的自然损耗除外 )。同时,须将通向本 大厦 各部份的锁匙 (如有 )交还出租人。 9.2 承租人返还单元状态为 出租人书面认可的可租用及良好的使用状态 的, 即现状遗留的,出租人及后续承租人无需为此给予承租人任何形式的补偿。 9.3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则在返还期内,承租人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出租人和物业公司支付租金、物业费、各项公共事业费用等并承担可

25、能发生的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而无论本合同 是否 已经终止。若因出租人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在返还期内,承租人无需支付租金 ,但是,在此期间发生的公共事业费用,应当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9.4 无论任何原因,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后或返还期满后承租人仍未能将符合要求的承租单元交还出租人的,则自期满之日的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承租人须向出租人缴纳滞留金(相当于 2倍的日租金,出租人收取该滞留金并 不代表出租人认可承租人的非法滞留)并承担相关的公共事业费用,直至承租人按照合同要求返还承租单元为止。若因此造成出租人因延迟向新租户交付承租单元而需承担违约金、中介费,以及造成出租人其他损失的,承租人均应 全额

26、 赔偿。同时,返还期满,出租人或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对承租单元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控制人员从承租单元进出、阻止承租人继续经营使用承租单元等强制措施。 9.5 在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承租单元时,承租人应与出租人签署 承租单元返还确认书 。在该确认书签署之后,或虽未签署该确认书,但承租人已经9 实际撤离承租单元之后,承租人在承 租单元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承租人放弃了所有权及一切权利,出租人有权自行予以处置(包括作为垃圾予以处理等) ,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由承租人承担。 9.6 在未签署该确认书之前承租人擅自撤离的,出租人对承租人撤离后的承租单元进行清理、整改 (包括但不限于

27、对装饰装修的拆除) 或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换等使之符合返还要求的,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当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条 转租、优先购买权及转让 10.1 承租人不得转租或分租承租单元或其任何部分 , 或转让任何权益予任何第三 方 , 除非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10.2 承租人同意放弃 对承租单元的优先购买权。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候,出租人在通知承租人后,无需取得承租人同意即可自行决定向第三方出售承租单元。此外,出租人需抵押承租单元的 , 亦无须书面告知承租人及征得承租人同意,且在承租单元抵押后 或 权利人处分承租单元前 , 无须征询承租人购买承租单元的意见。 10.3 承租人放弃其在租赁期间对

28、承租单元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的承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生效,并不得撤销。 10.4 租赁期内,承租单元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出租人将承租单元向第三方转让,并向承租人发出转让的通知,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人或该第三方的要求出具 确认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向第三方缴纳租金等费用的确认函或与出租人、第三方共同签署相关协议给予确认。无论承租人是否签署确认函或相关协议进行确认,只要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转让的通知,本合同下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即按照出租人通知转让给受让人,承租人应按照出租人通知的受让人的名称、账户向受让人支付租金。承租人拒绝或延迟出具上述确认函或签署相关协议、或未按照出租人通知向受让人支付租金

29、的,不影响出租人与第三方有关承租单元转让行为的效力,且承租人应当按照第 15.2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 出租人承诺 有权 出租本合同所载明之租赁标的物。 11.2 出租人保证承租单元的规划用途可供承租人进行办公用途使用。 11.3 出租人保证 出租单元交付时 单元内的电力供应、照明以及空调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11.4 出租人和 /或物业公司将为承租人在本 大厦 首层大堂以及承租单元所在之楼层通道或电梯厅内按照本 大厦 统一标准设置承租人名牌。具体位置 、 方式 及费用 由物业公司予以确认。除 本 大厦 统一设置的名牌外,如果承租人要求额外增加设置,则除需征得出租人同意外,增加设置名牌发生的相关制作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经济合同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