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问题的认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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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问题的认识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大修,有关“后悔权”的议案被社会各界极大关注。后悔权制度即冷静期制度。这里介绍了后悔权制度的起源,探讨了后悔权制度的提出在法理和实践中的弊端并对后悔权制度写入消法提出了一定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后悔权 权利义务 合同公正 一、后悔权制度的起源 后悔权制度又称冷静期制度,起源于美国,其内容为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 联邦统一消费信贷法规定,在上门劝说消费者信贷购物的情况下,有三天的“冷静期” ,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规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外,发生在任何地方的 25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消费者有权退货

2、并收取全额退款。退货时间的限定是,消费者必须在购货之日起三日内通知销售者。 从历史上看,后悔权制度主要针对直销企业。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而推销员处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夸大其词,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之后,商场出于竞争的目的也有这样的实践。 二、后悔权在实践中的不足 后悔权的一经提出便引发了人们的思考,究竟什么样的商品可以适用,适用的期限如何规定,适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由谁承担等。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认为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

3、汽车、房屋等行为。关于退货期限有人提出是30 日内,而由于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则有“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一说。1、大件商品适用后悔权的弊端 大件商品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有着根本的不同。 首先,消费者购房、购车一般不会仓促下手,往往是在货比三家之后,才最终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无论经营者怎么劝说甚至误导,消费者都会非常谨慎。在这种情况下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缺乏足够的正当性基础。 其次,从经营者的角度看,房地产开发商与汽车生产商、经销商通常不会在短时间内“人间蒸发” 、销声匿迹,因此倘若房子、车子出了问题,消费者通常能够找到经营者与其理论。 房子可以随意购买、退货,无疑会让开发商更加容易假按揭。一边是销售

4、火爆,一边退房率居高不下,制造虚假繁荣或者进行囤房,这不利于楼市的健康规范发展。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执行起来的难度也非常大。目前房屋销售大多情况下并不是现房销售,消费者在买房到最后拿到房之间,起码有数月到一年的时间,而这一年中,房价有可能发生极大的变动。比如在房地产低潮期房价下跌的情况下,可能造成新一轮的退房潮,这部分波动到底应该由谁埋单呢?而如果将退房时间约定在 7 日之内,对消费者其实又没有太多益处。 在目前的汽车消费中,需要有上牌照、交税等一系列手续。如果消费者在办理完手续后再决定退货,相关的手续办理以及退税等工作需要很长时间,同时,退车所退的相关费用还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整个实际操作过

5、程的繁琐会成为汽车“后悔权”出台的难点。 汽车在使用后会出现一定的公里数,消费者如果使用后悔权把汽车退还给商家,根据目前的行规,退回的汽车只能算作二手车,那么车辆折旧费由谁来承担是另一个将会产生巨大争议的问题。另外,如果有人买了一辆豪华跑车,开出去炫耀了一晚上,第二天回来说后悔了要退货,岂不是儿戏么? 2、后悔权适用范围的弊端 最新修订稿规定适用后悔权的范围过广,且以销售方式作为区分依据,即所有 “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都适用后悔权,这样的区分虽然简单明了,却会引发大量问题。 因为从拿到货之日起,消费者即对商品具有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对商品不加区分地适用后悔权,等

6、于使消费者可以无偿地获得对商品 30 天的所有权。无非是占有、使用、收益时不能 “影响商家的再次销售” ,而处置的方式只能是退货。打个比方说,消费者可以在网络书店买一本书,拿到后看 29 天,在保证书籍没有污损的情况下退货给商家,在这期间还可以将书借给甚至租给别人。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3、后悔权适用期限的弊端 从一个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享有后悔权的时间越久越好。但是从更理性的角度,消法最新修订稿对于“后悔权”的规定,过于加重商家的责任,且在具体表述上语焉不详,如果以目前的表述来看,恐怕难以有效实施。 由于一定时间内可以无需理由地行使后悔权,那么等于这段时间内消费者可以无偿地对该商品进行占有、使

7、用和收益。对许多使用时不会造成折损的商品来说,消费者大可以买了、用了再 “后悔” 。虽然看似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但可能带来的后果就是这样的商品退出 “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 ,最终还是给消费者带来不便。 4、后悔权中有关费用规定的瑕疵 一个经济行为需要从成本和效用方面加以考量,如果购买商品后行使后悔权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无疑会促使理性的购买行为变得不理性,同样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于何为 “影响商品再次销售”应当进一步明确。以书籍为例,我们知道大多数书是没有包装的,但是现在也有不少书加了塑封。显然,要想了解书的内容,必须拆除塑封才行,如果拆封后感到 “后悔” ,这样的书还能否退呢?如果不能退

8、,无疑是迫使商家给所有书都加上塑封,这不是一种资源浪费么? 三、对提出后悔权所需限制的设想 黑格尔曾说过:“法律绝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经济生产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我们有必要更有义务提出新的法律观点。因此对于后悔权的提出,不仅要考虑学理上的合理性,也应充分采集民意,综合权利义务各方的意向,集思广益,不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 由此我们首先,应当合理明确地规定适用后悔权商品的范围。其次,应当规定消费者需承担必要的运送费用,在各地的实施细则中甚至可以规定一个运费的上限。这样既不会加重商家的负担,也能够引导消费者理性购物,更好地维护买卖双方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张子凡.消费者后悔权的冷思考J.行政与法,2010, (1). 3顾芳芳.论消费者后悔权J.青海社会科学,201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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