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法体系的几点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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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对经济法体系的几点思考【摘要】经济法体系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目前却远未形成共识,此文从新的视角反思经济法体系的问题,分析了经济法体系的外部关系,分析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从而确立经济法体系的概念范畴。 【关键词】经济法体系;学理概念;思考 一、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 经济法与经济法部门一样,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它是学者们为了理论研究的目的而对经济法律规范的归纳、分析和综合。因此,无论是研究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还是研究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都应该研究与经济法相关的法律规范,这在现代立法中十分常见。从来没有学者认为民法就是由一个民法的法律文件所表达,否

2、则,在中国颁布民法通则以前,就没有民法部门的存在,经济法也莫不如此。所以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只能是学理概念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与立法体系有联系但又不同于立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规范的特殊性决定的,而经济法规范的特殊性又是山其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所决定的。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从开始产生就既不同于民商法、又不同于行政法,它以弥补传统民商法、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不足为己任,以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为目标,以保证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宗旨;它一方面限制巾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扩大政府的经济职权,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这类规范所体现的效益性、规制性特征,是其他任

3、何法律规范所不具备的。我们对经济法体系的研究也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展开。 二、经济法体系的范围 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重要的功能是通过法律调整保证和促进国家的宏观调控。市场主体由于其利益驱动机制,往往会与整个社会经济利益发生冲突,为有效地解决这些冲突,正确调整经济个体与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关系,就必须对经济个体完全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制定市场规制法,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与竞争、公平与效率、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和防止市场机制失灵。同时,还必须制定相应完备的宏观调控法,以规范和强化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否则,国家计划失控、政府调控职能弱化或经济管理

4、部门滥用权力,都将导致经济失调,也将使市场规制法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同时并存,同等地发挥调整功能,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优势,并将两者充分协调起来。通过市场规制法纯洁市场环境,为建立创造适合中国国情的市场机制创造条件,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同时通过宏观调控法改善和制约政府的经济行为,使政府能真正做到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从而保证社会经济高效益、健康地发展,这两个子系统各有其特定功能的作用,构成经济法的内部结构;同时又有着共同的特性,紧密交织在一起,与构成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相区别。 基于以上的认识,可以将经济法体系概括为:经济法包括市场规制

5、法和宏观调控法两个子部门。在巾场规制法中,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宏观调控法中,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节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对外贸易管理法。作为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它们还有各自的层次结构或称自己的亚部门,正是这些子部门和亚部门法构成了多层次的规范群,共同组成经济法体系整体。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国家适用公权对私法领域进行调整的法律,其所规范的对象包括政府和市场主体两大类。它一方面赋予政府权力,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另一方面这种干预又必须以保证市场主体的独立性为前提,以间接调控和监督检查为主要手段,也就是况必须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因此,经济法与民商

6、法、行政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法调整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所以它与社会法也有着一定的共性。正因为如此,才使得人们在研究经济法时将这些有关部门都纳入经济法体系,形成了庞大的经济法部门法内容。笔者认为:一个法律部门能不能或是否纳入经济法体系,要以该部门是否具有经济法规范的性质而决定。讨论经济法体系以及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必须始终贯彻统一的划分标准,以保证经济法体系的独立性。据此,一些与经济法有密切联系但又不具备经济法律规范属性的法律部门不应纳入经济法体系,而现行的一些经济法部门也有重新界定的必要。

7、 企业法作为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企业行为规则的法律,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即规定企业法律地位的法律(如公司法、合伙法等)和规定企业行为规则,尤其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政策,对各种企业从经济上加以规制的法律(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科技进步法等) 。前者作为市场主体的组织法,主要是规定市场主体取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条件,赋予符合条件的主体进入市场的资格,应该是民商法的内容。后者主要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各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规制,应该是经济法的内容。 四、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或对人的基本要求明显地高于民法 经济法要求个人不仅做到“利己利人” ,而且还要“损己利人”:而民法只要求个人做到不“损

8、人利己”就行了,行为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诚实信用也仅是要求其行为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还谈不上牺牲自身利益满足他人利益的问题,即使如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很少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对其加以具体化或保证其实施,然而,在经济法中,道德化的法律条款却比比皆是,它具体而明确地要求其主体牺牲个人利益以谋求社会的整体公平。因而,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在经济法中真正得到了体现。 五、结论 综上,由于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既存在立法宗旨、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上的差别,又有着某些主体行为规则上的共性,因而产生了在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行为规制方面的互补性,它们分别具有自己独立存在的基础和原因,有自己独立的功能和作用,因而三个法律部门既不能混同也是不能替代的。 参考文献: 1漆多俊.经济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 2王继军,张均.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J.山西大学学报,2003,3 3杨紫煊.论中国的经济法理论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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