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丽水市自筹类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科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市级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依据丽水市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管理办法(丽科 201730 号 )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筹类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是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解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领域中的共性科技问题为目标,支持公共性、非营利性,并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引进、转化的示范项目。 第 三 条 市级自筹类公益性技术应用 研究计划项目实施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主要指与市科技局签订自筹项目委托管理协议
2、的市内高等学 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从事社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第 四 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自筹类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实施限额分配,绩效管理,动态调整。 第 五 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参照丽水市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管理办法(丽科 2017 30 号)与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市级自筹类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并报市科技局核准备案。 第二章 项目 承担管理 第六条 项目立项分配 2 (一) 每年市科技局发布年度市级自筹类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申报通 知,分配立项名额给项目承担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依据本单位制定的市级自筹类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评选出拟立项项目名单。市科技局
3、汇总各单位拟立项项目数,经形式审查、项目查重、公示无异议及提交局办公会议讨论后,下达年度市级自筹类公益性项目立项文件。 (二) 市级自筹类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 计划 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项目申报内容符合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支持方向;项目研究经费能够通过自筹解决落实;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第七条 项目过程管理 (一) 市级自筹类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 项目 实行合同制管理 。市科技局 以委托管理方式授权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监管与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 (二) 除项目负责人变更需上报市科技局批准外,项目承担单位视情况对项目合同其他相关内容的变更申请进行 核 准,项目结题延期时间
4、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三) 根据 丽水市科技计划 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丽科 201261 号),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含有外单位专家的评审专家组,负责项目评审立项及结题工作。 第八条 项目档案管理 市级自筹类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 项目的相关档案由承担单位归档备查。 第三章 项目管理考核 3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管理动态考核。对自筹类公益性计划项目通过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考核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该单位下一年度承担立项项目名额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奖励增加下一年度立项分配名额数;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末位的,减少立项项目数;考核项目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暂停申报
5、市自筹类公益性计划项目一至三年。 第十条 市级自筹类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项目信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一)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 市科技局 视情况对项目负责人做出以下处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提供或篡改虚假信息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省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结题之日一年,未做合理解释的,列入科技信用黑名单,暂停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两年,并在丽水市科技信息网上公布。 (二) 项目评审专家在项目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过高过低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行政决策错误的,自发现之日起,市本级专家三年内不得担任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价者且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市外项目评审 专家,予以通报其单位。 (三)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管理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市科技局视情况终止或暂停其一至三年管理资格;暂停其申报市级自筹类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项目资格一至三年;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该机构上 4 级主管部门对机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 四 章 附 则 第十 一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