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路桥河节点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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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利民路 市桥河节点 项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 南陵县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南陵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建设 利民路 市桥河节点 项目,需实施房屋征收。现将 该项目 国有土地上 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如下: 一、 征收目的 市桥河 水环境综合治理 需要。 二、 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该项目 规划 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具体 见 现场公布的 规划 用地红线图 ) 。 三、征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 3、 芜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2、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试行)(芜市建 2011 82 号); 4、 南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南政 2011 33 号); 5、 南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标准(试2 行)(南政 2011 34 号)。 四 、 签约搬 迁 期限 自 政 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 。 五 、补 偿方式及原则 1、住宅房 被征收 人 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按照“先 补偿、后搬迁”和“先签约搬迁,优先 落 实拟安置房号 ”的原则实施。 2、 经营、 办公、生产、仓储用房 原则上 采取货币补 偿 方式征收。 3、违法建设按 县政府 2007 年拆除违法建设 规定执

3、行。 六 、 安置房地点、户型、面积及交付时间 安置房 地 点: 城北安置点 (多层) 。 户型及面积: 约 45 、 60 、 75 、 90 、 105 、 120 六种户型及面积 ( 以上户型及面积均 以 房管部门测绘为准 ) 。 交付时间: 暂定城北安置点 2013 年 5 月交付 。 七 、 货币补偿价格 (一)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征收双方对 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 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向芜湖市房屋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 鉴定。 (二)为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3 屋 进行 抽样 预评估, 初步确

4、定 被征收 房屋 补偿价 格 。 经征收双方同意, 被征收房屋 预评估价格可以作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计算依据。 被征收收房屋 预评估 价格 一览表 (房地一体价) 结构 层数 年代 用途 单价 ( 元 / ) 备注 砖混 一至四层 九十 住宅 3780 砖混 一至五层 九十 住宅 3750 砖混 2/2 九十 商业 12500 出让 土地 砖混 1/5 九十 商业 25000 出让 土地 砖混 2-5/5 层 九十 办公 3650 出让 土地 八 、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 本方案预评估价格或 分户评估结果,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结算被征收房屋价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一)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5、 被征收房屋是住宅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可按照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或按照人均建筑面积 15m2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每户不足 3 人的按 3 人计算。 4 1、 安置房 评估 价格 (房地一体价) : 城北 安置点多层安置房价格 结构 层数 年代 用途 单价 (元 / ) 备注 钢混 一层 2012 住宅 3530 二层 3570 三层 3650 四层 3650 五层 3570 六层 3510 2、价格计算: 产权调换面积与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相等的部分,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结算。 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超 出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但在人均建筑面积 15m2 以内

6、的部分,被征收 人 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 90%购买 (均以户口簿登记人口为准) 。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 且超出人均建筑面积 15m2的部分,在 15m2以内(含 15m2)的部分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购买; 超出 15m2以外、 30m2以内(含30m2)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 市场 价格 优惠 5%购买; 超出30m2以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 市场 价格购买 。 3、 住房保障 : 5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人均 15 以内的, 被征收人确实无力购买,经确认可实行承租,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承租手续。符合廉租房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可申请廉租房住房租金补贴。 (二)

7、商业用房 : 1、商业用房是指单位或个人经营日用百货、五金、土产、文体、建筑及装饰装修、家电、化工、颜料、糖业、烟酒、日杂、服装、布料、鞋业、餐饮、服务等房屋。 2、商业用房的认定必须以房屋产权证标注登载 或经规划主管部门 批准的 为准。 3、 商业用房 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九 、各类补偿及奖励 (一)搬迁费: 1、 实行货币补偿: 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 10 元 m2一次性计发。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 15 元 m2一次性计发;有重型机械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增加 10 元m2;有大型设备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2、 实行产权调换: 以现

8、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计发 一次搬迁费 。以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费。 6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1、实行货币补偿的, 按每月 7 元 m2计发 6 个月 。 2、 以现房产权调换的,按每月 7 元 m2计发 4 个月。 3、 以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 人 自行过渡的 , 18 个月内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 4个月按每月 7元 m2计发;超过 18个月至 24个月的,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 50%计发临时安置费;超过 24 个月的,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 100%计发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4、 已提供周转用房的, 在 18个月内

9、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 18个月至 24个月未 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 每月 3.5 元 计发临时安置费;超过 2 4个月的,应当 从逾期之月起按每月 7元 m2计发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5、对每户低于 45的被征收人,按 45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正在生产经营的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 征收 房屋实际使用有证建筑面积计算。其 标准 为 : 1、 商业用房 : 利民路按 每月 30元 计算 ,未列入上述路段的商业用房按 12 元 计算 。 2、 生产用房 按 每月 16 元 计算 。 3、 办公用房 按 每月 12 元

10、计算 。 7 4、 仓储用房 按 每月 8 元 计算 。 5、计发期限: 实行产权调换的,以现房产权调换或已 提供周转房的,不再计发停业停产损失费;以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按上述标准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超过 24 个月,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地段市场租金标准或按协议约定付给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实行货币补偿的, 按照上述 标准 计发 6个月 停产停业损失费 。 (四) 架空层、地下室、阁楼 : 1.房地产权证未注记 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 2.2米以上 350元 m2, 层高 2.2米以下至 1.8米 250/ m2;层高 1.8 米以下至

11、1.5 米 /200 m2;层高 1.5 米以下 150元 m2。 2.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檐口高度 2.2米以上 300元 m2; 檐口高度 2.2米以下至1.8 米 200 元 m2; 檐口高度 1.8米以下至 1.5米 150元 m2;檐口高度 1.5 米以下至 1 米 80 元 m2;檐口高度 1 米以下至0.5 米 50 元 m2。 3、征收有证阁楼补偿: 檐高超过 2.2米,按其面积 100%补偿;檐高 1.8米至 2.19米,按其面积给予 70%补偿;檐高不足 1.5 米按附属物标准补偿。以上均不作产权调换面积。 (五) 按期 搬迁奖励费 8 为鼓励积极搬迁 , 经营用

12、房和住宅房 设立 按期 搬迁奖励费 , 按时间段区分 : 自 被 征收 人 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书之日起,1- 30日内 达 成 协议并完成腾空搬迁 的 按证载面积 奖励 200元 m2, 31-60 日内 完成的 奖励 150 元 m2, 61-90日 内 完成的 奖励 100元 m2, 超过征收期限及启动司法程序依法征收的一律不予 奖励 。 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上述标准 50%计算 。 (六)各类附属设施 各类附属设施,房屋装潢、树木补偿按 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 补偿 标准 (试行) 的通知( 南政 2011 34 号 )文件中规定标准执行。 十 、未登记

13、房屋补偿 (一)无证住宅房屋: 按南陵县有关 规定执行。 (二)改变用途房屋: 1、 1990 年 4月 1 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前,被征收房屋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使用 至今 的,经被征收人 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有 效的房地产权证、 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 或税款核定通知书 等有效证明, 经确认后 可以按 改变后的用途确认并补偿 ,但不予安置 。 2、 1990 年 4 月 1日 城市规划法施行后 被征收房屋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使用至今的,经被征收人 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 或税款9 核定通知书 等有效证明, 确认后 可在 原房屋用途评估价 基础上, 分连

14、续经营 2年以上、 5 年以上、 8年以上三档,分别 增加 10%、 20%、 30%的补偿 。 3、改变用途房屋面积 认定,必须在 证载面积内,以 现场鉴定的实际经营面积为准。 十 一 、 承租公房补偿 (一) 承租人与被征收人达成房屋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被征收人可按照房屋补偿标准的 20% 40%补助承租人。 ( 二 ) 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对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房屋产权仍属被征收人 ,产权调换的差价款由房屋承租人承担,该款可抵房租。被征收人应与房屋承租人 重新订立房屋承租协议。 (

15、 三 ) 征收人应付给承租人 搬 家 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 附属物按原归属或 租赁协议 给予补偿。 ( 四 ) 对于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非住宅,在房屋征收时应解除租赁关系,搬迁费应付给承租人,房屋补偿费付给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双方约定为准,无约定的双方各占二分之一,附属物按原归属或以承租约定分别给予补偿。 租赁房屋补偿以房屋租赁协议和房租发票(收据)为10 结算依据。 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的承租人,不予补偿。 十 二 、 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 人 就补偿 方式、 补偿金额和 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 搬 迁 费、临时安置费或

16、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 、 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 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 ,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十 三 、 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县 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 四 、 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 人 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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