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南皮县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 (沧办发201722 号)文件精神,保障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高效开展,强化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监管责任,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公务员法 、 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以及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等重要
2、情况的,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追究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警告;(四)记过;(五)记大过;(六)降级;(七)撤职;(八)开除公职。2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1、有明显过失,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2、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拒报或者
3、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拒报、阻碍他人报告的;4、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无故不到、工作拖延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措施和调查处理的;5、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6、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7、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或上级交办工作,不服从工作协调、安排或敷衍了事、未及时办结处理,造成工作未能正常开展或严重后果的;8、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失职行为。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实行倒查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首先从发生事故的环节追查,并逐一溯源。第七条 需对责任人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1
4、、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必要时予以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2、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记过处分;33、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是党员的,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4、故意违规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甚至开除公职处分;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对造成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从重处理。第八条 确认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任:1、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
5、、违反法定程序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2、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或免于承担责任;3、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4、领导不采纳相关股室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5、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行政行为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承担次要责任;6、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由集体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除外;7、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
6、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8、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职4务低的承担次要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9、监管辖区或监管环节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追究辖区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九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及督查督办,县监察委员会参与特大和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查督办,对在特大、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部门及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在职权范围内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将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办理情况和行政追究结果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据实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权举报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参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级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