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实 施 办 法 ( 根 据2018 年 第 5 号 令 修 正 ) 相 关 条 款 规 定 :第 九 条 境 内 金 融 机 构 作 为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法 人 机 构 的 发 起 人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一 ) 主 要 审 慎 监 管 指 标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 二 ) 公 司 治 理 良 好 , 内 部 控 制 健 全 有 效 ;( 三 ) 最 近 3 个 会 计 年 度 连 续 盈 利 ;( 四 ) 社 会 声 誉 良 好 , 最 近 2 年 无 严
2、 重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和 因 内 部 管理 问 题 导 致 的 重 大 案 件 ;( 五 ) 银 保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第 十 条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作 为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法 人 机 构 的 发 起 人或 战 略 投 资 者 ,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一 ) 最 近 年 年 末 总 资 产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100 亿 美 元 ;( 二 ) 银 保 监 会 认 可 的 国 际 评 级 机 构 最 近 2 年 对 其 长 期 信 用 评 级为 良 好 ;( 三 ) 最 近 2 个 会 计 年 度 连 续 盈 利
3、 ;( 四 ) 商 业 银 行 资 本 充 足 率 应 当 达 到 其 注 册 地 银 行 业 资 本 充 足率 平 均 水 平 且 不 低 于 10.5 ;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资 本 总 额 不 低 于加 权 风 险 资 产 总 额 的 10 ;( 五 ) 内 部 控 制 健 全 有 效 ;( 六 ) 注 册 地 金 融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 七 ) 所 在 国 ( 地 区 ) 经 济 状 况 良 好 ;( 八 ) 银 保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作 为 发 起 人 或 战 略 投 资 者 入 股 中
4、 资 商 业 银 行应 当 遵 循 长 期 持 股 、 优 化 治 理 、 业 务 合 作 、 竞 争 回 避 的 原 则 。银 保 监 会 根 据 金 融 业 风 险 状 况 和 监 管 需 要 , 可 以 调 整 境 外金 融 机 构 作 为 发 起 人 的 条 件 。外 商 独 资 银 行 、 中 外 合 资 银 行 作 为 发 起 人 或 战 略 投 资 者 入股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 参 照 本 条 关 于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作 为 发 起 人 或 战略 投 资 者 入 股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投 资 入
5、股 的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 按 照 入股 时 该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的 机 构 类 型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境 外 金 融 机 构还 应 遵 守 国 家 关 于 外 国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境 内 投 资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境 内 非 金 融 机 构 作 为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法 人 机 构 发 起人 ,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一 ) 依 法 设 立 ,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二 ) 具 有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或 有 效 的 组 织 管 理 方 式 ;( 三 )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声 誉 、
6、 诚 信 记 录 和 纳 税 记 录 , 能 按 期 足额 偿 还 金 融 机 构 的 贷 款 本 金 和 利 息 ;( 四 ) 具 有 较 长 的 发 展 期 和 稳 定 的 经 营 状 况 ;( 五 ) 具 有 较 强 的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和 资 金 实 力 ;( 六 )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最 近 3 个 会 计 年 度 连 续 盈 利 ;( 七 ) 年 终 分 配 后 , 净 资 产 达 到 全 部 资 产 的 30 ( 合 并 会 计 报 表口 径 ) ;( 八 ) 权 益 性 投 资 余 额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本 企 业 净 资 产 的 50 ( 合 并会 计
7、 报 表 口 径 ) ,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投 资 公 司 和 控 股 公 司 除 外 ; 计 算 方式 为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权 益 类 +本 次 划 转 股 权价 值 ) 净 资 产 ;( 九 ) 入 股 资 金 为 自 有 资 金 , 不 得 以 委 托 资 金 、 债 务 资 金 等 非自 有 资 金 入 股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十 ) 银 保 监 会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审 慎 性 条 件 。第 十 三 条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企 业 不 得 作 为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法人
8、机 构 的 发 起 人 :( 一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机 制 存 在 明 显 缺 陷 ;( 二 ) 关 联 企 业 众 多 、 股 权 关 系 复 杂 且 不 透 明 、 关 联 交 易 频 繁且 异 常 ;( 三 ) 核 心 主 业 不 突 出 且 其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行 业 过 多 ;( 四 ) 现 金 流 量 波 动 受 经 济 景 气 影 响 较 大 ;( 五 ) 资 产 负 债 率 、 财 务 杠 杆 率 高 于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 六 ) 代 他 人 持 有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股 权 ;( 七 ) 其 他 对 银 行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9、响 的 情 况 。第 三 十 九 条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股 权 变 更 , 其 股 东 资 格 条 件 同 第九 至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新 设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法 人 机 构 的 发 起 人 入 股 条件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变 更 持 有资 本 总 额 或 股 份 总 额 5 以 上 股 东 的 变 更 申 请 、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投资 入 股 申 请 由 银 保 监 会 受 理 、 审 查 并 决 定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变 更 持 有 资 本 总 额 或 股 份 总 额 5 以 上 股 东
10、 的变 更 申 请 、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投 资 入 股 申 请 由 所 在 地 省 级 派 出 机 构受 理 、 审 查 并 决 定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变 更 持 有资 本 总 额 或 股 份 总 额 1 以 上 、 5 以 下 的 股 东 , 应 当 在 股 权 转让 后 10 日 内 向 银 保 监 会 报 告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变 更 持 有 资 本 总 额 或 股 份 总 额 1 以 上 、 5 以下 的 股 东 , 应 当 在 股 权 转 让 后 10 日 内 向 所 在 地 省 级 派 出 机 构 报告 。投 资 人 入 股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 应 当 按 照 商 业 银 行 与 内 部 人 和股 东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完 整 、 真 实 地 披 露 其 关联 关 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