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单位:为切实改善和服务民生,加快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宜居幸福指数,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 13 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市场机制”原 则。(一 )业 主 主 体 。发 挥 业 主 作 为 物 权 所 有 人 的 主
2、体 作 用 ,充 分 尊 重 业 主 意 愿 ,由 业主主动参与并决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二 )社 区 主 导 。发挥街道(镇)、社区在加装电梯工作上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服务职能,树 立 正 确 的舆 论 导 向 。2(三 )政 府 引 导 。通过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并出台指导政策,优 化 办 理 流 程 ,简 化 办 事 手 续 。(四 )市 场 机 制 。积 极 探 索 引 入 市 场 机 制 ,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方式多样化、运营服务市场化的加装电梯新模式。二、实施主体既 有 住 宅 加 装 电 梯 的 业 主 应 当 依 照 物 权 法 第 七 十 六条 规
3、 定 就 加 装 电 梯 方 案 和 电 梯 维 护 管 理 等 有 关 问 题 进 行 充分 协 商 ,经 本 单 元 、本 幢 或 本 小 区 房 屋 专 有 部 分 占 建 筑 物总 面 积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且 占 总 人 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主 同 意 并 签 订 加 装 电 梯 协 议 ,同 时 妥 善 处 理 好 住 宅 周 边 相邻 关 系 。加 装 电 梯 拟 占 用 业 主 专 有 部 分 的 ,还 应 当 征 得 该专 有 部 分 业 主 同 意 。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
4、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委托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生产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保险公司等其他第三方单位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组织实施的,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明确的加装电梯主管部门依法提出申请;3(二)征求业主意见,和电梯生产、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签订委托合同。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三、加装条件加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装行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加装电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列入负面
5、清单管理的不纳入(附件 1);(二)以单元、幢、小区为单位,签订加装电梯协议(附件2),加装电梯方案经公示且无异议;(三)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四、资金筹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维修改造等资金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调,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街道(镇)和社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提出经费分摊指导意见。本人及配偶名下无公积金贷款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对于我市范围内四层及以上(含四层)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进行按实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台,市区范围内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 50%。涉及管线
6、迁移所需费用,市区范围内由市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台的补助,其余由区级财政保障。财政补助实行4“事后审核、一次性拨付” 原则。其他县 (市)的补贴标准自行制定。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地方财力对特殊困难和残疾人家庭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分管部门落实。电梯加装完成后运行电费、管理费、年检费、维修维保费、更新改造费等均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激励社区发挥主导作用,市区范围内由区级财政给予社区 8000 元/台的资金 补助。其他县(市)的补贴标准自行制定。五、实施程序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一)制定方案。由申请人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
7、装电梯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二)方案初审。申请人申请加装电梯的,应当将加装电梯协议和实施方案报属地社区初审。内容包括: 1.拟加装电梯产权人同意比例及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2.实施平面图,需要标明房屋周边构筑物、道路、拟加装电梯位置以及相关具体尺寸;3.预算及资金方案,包括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前期工作费用、工程建设和安装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4.加装配置方案,包括电梯型号、电梯尺寸、运行参数、具体配置等内容;55.维保方案,包括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运行维护保养检验费用分摊方案(包括电梯运行电费、管理费、年检费、维修维保费、更新改造费等);6.其他应
8、约定的有关事项。上述协议和实施方案由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 10 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应业主请求,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社区不予初审盖章。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由社区初审盖章并报送街道(镇)审核(附件 3)。街道(镇)可聘请特种设备检测第三方公司协助。(三)专项设计。经街道(镇)审核后盖章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由申请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专项设计。专 项 设 计 方 案 应 当 符 合 结 构 安全 、消 防 安 全 、生态环境
9、、 应 急 救 援 等 相 关 标 准 、安 全 技 术规 范 的 规 定 。(四)联合审查。申请人应当向属地加装电梯主管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附件 4);2.经街道(镇)审核后的加装电梯协议;3.经街道(镇)审核后的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4.施工图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各专业负责人章的施工图、原工程地址勘察报告(原无的加补)、加装电梯房屋的6原建筑(结构)竣 工 图 或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申 请 人 授 权 设 计的 委 托 书 (原 件 )等 施工图图审资料;5.相关证明文件(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业主身份证、房
10、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6.管线迁建方案;7.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由属地加装电梯主管部门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民政、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勘察、施工图审、联合审查,并积极协调供水、供电、排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单位进行管线移位工作。 联 合 审 查 通 过 后 ,出 具 联 合 审 查 纪 要 。(五)工程施工。加装电梯施工前,由安装单位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施工告知,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电梯安装监督检验申请。施工过程中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六)竣工验收。加
11、装电梯有关业主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负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社区参加。(七)使用登记。电梯使用管理者应与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电梯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7(八)建档移交。工程结束后,申请人应将相关资料移交街道(镇)存档。六、相关要求(一)安全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
12、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应报告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二)规划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因加装电梯而必要增加的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减少的绿地率等均无需计入地块经济技术指标。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七、职责分工(一)领导小组职责。成立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
1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管线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相应组织成立各县(市、区)8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二)街道(镇)、社区职责。街道(镇)、社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公示审核、矛盾协调等工作。(三)相关部门职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
14、关审查和备案工作。属地加装电梯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受理、牵头联合审查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全维稳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持证困难户家庭的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加装电梯补助费用方案制定及资金拨付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指导工作,土地和房屋权属审核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加装电梯建设及后期运行等可能影响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供水、供气、排水等管线迁移统筹协调及管线迁移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消防)部门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进行消防技术指导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9相关
15、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加装电梯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残联负责持证残疾人的认定。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使用公积金的政策制定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四)其他主体工作。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涉及管线移位的,提供专业指导、技术支持、管线移位、设施设备改造等工作。原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的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应予以协助和支持。八、保障措施(一)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也不在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
16、记。(二)加装电梯后的原业主不动产交易的,加装电梯的权利和义务由新业主承担。不动产交易时,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三)对已经联合审查通过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布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10(五)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研究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购买相应保险。九、其他事项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施行之前已经加装施工的电梯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附件:1.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负面清单2.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3.街道(镇)、社区审核意见表4.嘉兴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