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设立审批办事指南项 目 内 容事项名称 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设立审批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省属民办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市县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等职能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269 号)等办理条件(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或原省劳动保障厅分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办理程序(一)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二)
2、审核。经初审,对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审查评价意见。(三)批准、发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所需材料 (一)经筹设阶段申请设立省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1、筹备设立阶段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地(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职业(工种)及层次、筹设的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联系电话等)(2)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申办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3)申办学校场地、学
3、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4)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2、正式设立阶段应提交下列材料:(1)省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4)(2)筹设批准书;(3)筹设情况报告;(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申请拟设学校(院)名称统一按“广东省 XX 职业培训学校(院)”的样式进行命名);(5)拟任法定代表人、拟任院长(校长)、拟任财务负责人、拟聘老师等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拟任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
4、;(6)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7)办学场地、学校资产(单价 2000 元以上设备设施发票)、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要提供办学场地消防证明;(8)教学设备清单;(9)申请开设培训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用的培训教材;(10)各类规章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行政、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二)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 1 的各项材料和 2 的(1)、(4)、(5)、(6)、(7)、(8)、(9)、(10)项规定的材料。受理部门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受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康宁路 66 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服务大厅行政审批窗口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6-2128668,监督电话:0756-2128261办理时效 申请筹建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