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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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平罗县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管理,保障农村产权抵押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依法取得的农村产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设立的合法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申请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 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对象为平罗县辖区内符合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或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法人。贷款对象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可以本人或第三人的农村产权做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第五条 农村产权抵押范围:土地承包经

2、营权、流转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农村林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 (含 鱼 塘 )、大 型 农 机 具 所 有 权 、生 物 资 产 所 有 权 、农 业 保 险 保 单 。第六条 申请办理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产权证书;- 2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通过承包、租赁、转让、出让、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并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 60 周岁以下,无涉赌、涉毒等违规违法行为;(五)贷款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原则上需按银行规定办

3、理借款人意外人身伤害保险; (六)借款人有机动车的须办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少于 50 万元);(七)以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必须先缴清当年流转费;(八)贷款申请人所从事种、养产业,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应参加农业保险(约定条款中载明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九)农村产权捆绑办理抵押贷款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须在抵押产权所在村或相应媒体进行公示;(十)抵押产权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抵押贷款书面材料;(十一)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十二)登记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农村产权抵押包括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规模经营主体的配套机械也可根据使用年限经评估后作为质

4、押物。第八条 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应当符合以下贷款用途:- 3 -(一)农业培育,包括种苗、肥料、养殖等;(二)购买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加工配套设施;(三)农业资源保护、农产品经营加工、现代休闲农业等;(四)农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品牌建设、市场营销等。 第九条 下列农村产权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或未经确权的;(二)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或受其他形式限制的;(三 )产 权 已 在 金 融 机 构 抵 押 的 或 已 经 为 他 人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十条 申请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甲乙双方认定的抵押物抵押评估价值的 70%,

5、最高额度不超过 300万元,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大片荒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最高 30 万元,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最高 50 万元。各项农村产权可捆绑办理抵押贷款,抵押额度超过 100 万元以上的须由担保公司担保。不得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等产权在不同银行分别办理抵押贷款。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二年。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 50%执行。贷 款 逾 期 利 率 按 金 融- 4 -机 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四章 贷款审批程序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抵押额度 20 万元以下

6、的在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办理,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的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办理。借款人提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申请,经 初 审 ,在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是 否 受 理 答 复 ,并 通 报 经 办 金 融机 构 。第十四条 信用审查。经办金融机构对产权抵押贷款申请人进行信用资质审查,收集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贷款逾期未还或有其他经营性贷款的,不予办理产权抵押贷款。第十五条 前置审批。抵押额度在 20 万元以上的,由受理的金融机构与登记机构共同实地勘察达成一致意见并由登记机构审批签字后,金融机构方可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第十六条 价值评估。抵押额度在

7、 20 万元以下的,其产权价值评估由借款当事人和信贷人员协商评估;抵押额度在 20 万元以上的,由借款人选择县级组织的协商评估组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第十七条 抵押登记。金 融 机 构 根 据 评 估 情 况 办 理 抵 押 贷 款手 续 ,由县 、乡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 办理抵押登记。第十八条 注销登记。在结清贷款本息后三个工作日内,由- 5 -金融部门为贷款当事人出具注销贷款申请书,借款人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第五章 贷款监管与抵押物处置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经办金融机构要对借款人信用、债务及抵押物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加强抵押物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安全。第二十条

8、 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金融机构可采取以下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一)流转。与抵押权人协商对抵押的农村产权进行再流转。(二)变现。按照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与抵押权人签订的产权处置协议,对抵押物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质押的生产设备等产权进行折价转让或者拍卖。(三)诉讼。当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协商处置抵押物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四) 其他合法方式。第六章 风险防范第二十一条 风险防范基金由县人民政府注资,2016 年将风险防范基金规模由 300 万元增加到 500 万元。今后根据实际- 6 -情况,逐步予以增加。第二十二条 对抵押贷款资金本息的实际损失,由风险防范基金和经办金融机构各承担 50%。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需要延长贷款期限时,在结清贷款利息后,原贷款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再偿还贷款本金 30%,原贷款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再偿还贷款本金 10%,方可办理转贷手续,转贷期限不超过一年。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 年8 月 16 日。由平罗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关于印发的通知(平政发2012 165 号)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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