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泛商研除隐患 深度查处树权威公安金山分局一、背景缘由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及旅游、房地产行业持续升温,本市、本区出现了大量以“日租房”为主的短租房经营企业。此类“ 日租房” 大多位于地段繁 华、交通便捷的地段,房源主要 为企业或个人向一定数量的居民楼、商务楼业主进行集中租赁,或事先与房地产开发商签约,由开发商售楼后直接向业主包租进驻。营销方式主要为依靠自己的日租房网站、借托“携程网” 、“美团”、“途家” 等第三方网 络订 房平台、街头巷尾 发放宣传单、老客户介绍等方式;可以灵活签订租期,且价格低廉,一般为 100 元至 300元不等,仅为普通宾旅馆费用的一半;可以直接拎包入住,简单
2、方便。但是随着“日租房 ”的普及化,其中不 规范经营的隐患也日益显现。如租房房源普遍为第三方租赁甚至层层转租,物业等部门对实际经营者的身份、实际经营业务难以掌握,使得违法犯罪活动隐匿其中;又如该类短租房企业多数为无证经营,不具备查验顾客身份的设备和条件,身份登记查验制度形同虚设,公安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入住人员的身份情况,极易造成特定人员的“漏管失控” 。二、基本做法22017 年 12 月下旬,金山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日租房“侣行公寓” 存在“未按规定对客人身份进行查验”的情况, 2017 年 12 月底金山公安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进行整改。但该企业轻视法律规定,
3、依旧对入住的客人身份未进行查验。2018 年 2 月 22 日,金山公安分局依照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对该经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对其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 1000 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落实整改,树立法律的权威,杜绝社会安全管理的漏洞。(一)明确处罚主体。经查实,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短租房“侣 行公寓” 是向购买产权 房的个人集中租赁的,装修后通过“ 日租房 ”的形式租赁给顾客使用。在 处罚时,分局明确了将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处罚主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二)商讨处罚程序。由于对“日租房” 经营企业和主管人员进行处罚是本区首次依照反恐
4、怖主义法作出处罚的行政案件,为了慎重起见,经过前期的研究商讨,决定使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首先,在开展实地检查的基础上,确定执法重点,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其次,商讨适用法律条款,明确处罚主体,并对被处罚单位法人和相关人员制作相关询问笔录及法律文书;再次,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开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如拒不整改的,依法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3(三)依法固定证据。针对“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对入住顾客进行身份登记核验”的情况,金山公安分局立即找企业法人、内部管理人员以及入住客人制作询问笔录,收集视频资料,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四)责令落实整改。经过约谈、取证等一系列工作后,2017 年
5、 12 月 19 日,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在一个月之内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同年 12月 22 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法人作出行政拘留 5 日的处罚。(五)事先履行告知。2018 年 1 月 3 日,金山公安分局对该企业经营的“ 侣行公寓 ”再次检查时发现经营 者仍旧未对多名客人进行身份核验、拒不整改,金山公安分局决定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告知了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讲明听证的适用条件、申请程序等,依
6、法保障被处罚企业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六)作出行政处罚。2018 年 2 月 22 日,金山公安分局依照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对拒不整改、于 2018 年 1 月 3 日晚未对入住客人查验身份的侣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人民币41000 元的罚款。三、主要成效树立了法律的权威性和良好的社会效果相统一,金山公安分局多个职能部门联动参与,积极沟通协商,寻求最佳的处理方式,通过准确的定性、规范的程序,落实了规范化的行政执法,以彻底性解决此类顽症。 “日租房 ”是新兴事物,根据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日租房” 属于“旅馆” 的范
7、畴(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日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同时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旅馆要经公安机关等部门许可方可开业。上述案例中的经营企业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一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涉及 “未 经许 可,擅自 经营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二是违反了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涉及“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 。三是 处罚程序适用一般程序,金山公安分局在首次发现该企业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后,该企业拒不整改,遂依照反恐怖主义法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准确分析了违法行为、准确适用了法律依据、准确应用了处罚程序,为后续该类案件的
8、查处提供了借鉴经验。反恐怖主义法明确规定,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5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落实 旅客信息登 记,对于履行企业反恐主体责任、加强治安管理、预防违法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过去由于这类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低,有些旅业不把处罚当回事,不仅影响执法的成效,更不利于社会安全管理。现在,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可以依据反恐怖主义法进行处罚,促使相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营
9、造良好的公共安全环境。同时,警方在进行处罚时,坚持以解决问题为主,统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对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拒不整改的单位才依据反恐怖主义法进行处罚,一般的违法行为仍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进行处罚。四、推广价值本市以“日租房 ”为 主的短租房经营模式正在 “雨后春笋”般的崛起,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给社会的安全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需要引起管理部门的关注、加强应对措施的落实,避免安全隐患的扩大。上述案例对于旅馆业、日租房企业等不按法律规定违法经营的案件开创了适用反恐怖主义法处理的先河,为推动规范化的“ 日租房” 社会治理注入了新的经验,为旅馆业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抓手,为该领域的依法治理探索了新的路径。6反恐支队2018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