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徐州市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建设公共研发平台,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根据江苏省工程中心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我委在若干重点高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市级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 (以下简称“市级创新平台”) 。为规范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市级创新平台的主要宗旨是以行业技术为导向,对具有市场价值的重要应用科研成果进行后续的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开发研究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共性技术
2、、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步伐;促进技术扩散,最大限度地实现共性技术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第三条 市级创新平台的建设主要依托具有实力的科研院所、各类研发创新平台、高等院校或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企业和科研院所在以产学研为纽带,共同组建以现代企业制度为规范的公司制企业法人形式的创新平台。科研院所必须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实质性的投入。第四条 市级创新平台的主要任务是:21、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和关键工艺试验研究,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为规模生产提供成套的工程化技术、装备和产品;2、开展产业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3、为行业和
3、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及信息咨询服务;4、培养、吸引相关学科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创新和管理人才;5、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开放式配置科技资源。第五条 市级创新平台建设坚持统筹规划、重点突出、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六条 申请建设市级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符合创新平台功能定位;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技术、产品或服务等方面有所创新的具有地方特色的企业;2、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应用研究及开发性研究工作基础和特色,有相关学科及工程化技术的支撑配套,在市内同行中具有学术和技术开发优势,最近两年专利申请须 1项以上;3、具有
4、创新机制和产学研合作关系;有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业绩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并能为一个或多个产业所应用;34、有精干的、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成果转化意识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10 人;中心负责人(主任、副主任)要具有理工类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工程类(含工程管理类)硕士学位,中心领导班子的配备要体现研发及产业化背景的合理搭配。在相关领域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素质较高的技术队伍,同时具有符合该领域发展要求的创新平台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5、有专门的研发场所,满足研发的需要,独立研发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并有进行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能够
5、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6、具有一定规模,企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 2000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投入,上年度研发投入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 3;申报创新平台项目新增研发投入不少于 300 万元;对列入上一年度市级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新投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可适当放宽;7、具有培养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能力和提供技术培训的基本条件;8、最近三年主持或参加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及取得过其它重大科技研发成果的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第七条 市级创新平台的审批程序:市级创新平台的组建每年集中审批一次。申请组建单位4填写徐州市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申请表,报送至创
6、新平台负责申报部门;负责申报部门收到申请表后,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对拟同意组建的市级创新平台申请报告审核后批复。获批建设的中心或实验室建成并运营一年以上具有省级创新平台建设申报资格。第八条 市级创新平台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建设资金以企业投资为主,鼓励多渠道筹资,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共性技术研究。资金主要用于建设装修研发场地;购置工程化研究所需的设备、仪器;建设工程化的验证环境、改善工艺设备、测试条件;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人员培训等。第 9 条 市级创新平台建设期限一般为 1-2 年。第 10 条 市级创新平台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可向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审批部门按相关
7、规定组织验收。第 11 条 市级创新平台建设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建设单位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负责申报部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和转移的重大进展情况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申报部门审查、汇总后,于次年 1 月底之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第十二条 批准建设的市级创新平台出现以下几种情况需及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予以变更或终止建设:1、科研开发方向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建设计划的,需5进行审批变更;2、组织建设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或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撤销项目建设计划;3、建设单位出现被依法终止经营、重大质量事故、偷税或骗税、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撤消其建设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建设。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徐州市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申请表2、徐州市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2017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