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惠州市区中心区水价调整改革方案要点一、水价调整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 (国办发200436 号)精神,建立充分体现我国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城市供水价格。二、水价调整改革的主要内容1.简化水价分类。将现行 6 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企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消防绿化环卫用水、特种用水)的基本水价简化为 3 类,即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
2、用水和特种用水。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从四个阶梯简化为三个阶梯,不再执行每户月用水量低于 18 立方米的优惠水价,非居民用水由三类合并为一类并执行统一价格。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分类和收费标准维持现行不变。2.调整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级差。将阶梯价格比由:1.5:2 调整为 1:1.5:3。但维持各阶梯的水量不作调整。3、建立水资源费调整联动机制。即省调整水资源费标准后,新增部分按公式计算联动调整,计入市区基本水价。新增水资源费不分用水种类,按平均值计入各类用水基本水价,相应调整各类用水基本水价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4、调整基本水价。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统筹考虑供水企业发展、居民消费承受能力以及
3、对市区产业结构的影响等因素,相应调整水价。三、水价具体调整方案方案 1: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控制在 4.5%,综合水价从每立方米 1.88 元调整为 2.2 元,调幅为 17.02%。其中:居民用水平均价从现行每立方米 1.5 元调为 1.9 元(略低于成本) ,各阶梯价格为第一阶 1.79 元,第二阶 2.69 元,第三阶 5.37 元;非居民用水平均价从现行 2.08 元调为 2.44元,特种用水平均价从现行 3.7 元调整为 4.40 元。方案 2: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控制在 6%,综合水价从每立方米 1.88 元调整为 2.24 元,调幅为 19.15%。其中:居民用水平均价从现行每立方米 1.5 元调为 2.0 元(保本价) ,各阶梯价格为第一阶 1.89 元,第二阶 2.83 元,第三阶5.66 元;非居民用水平均价从现行 2.08 元调为 2.43 元,特种用水平均价从现行 3.7 元调整为 4.48 元。四、优惠政策1、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优惠补助。根据市人民政府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的规定,对持县、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减免每户每月1O立方米生活用水量应缴纳的自来水水费(超过部分按标准足额交纳),同时暂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免收部分由市财政审核拨付给供水企业。2、对养老等社会福利机构的优惠按国家和省市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