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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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惠民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促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滨州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安委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以下简称县安委会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生 产隐 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隐患。本办法所称县安委会

2、挂牌督办,是指县安委会对在全县危险性较大、整改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以促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效整改,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被督办单位是指有关镇办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被督办单位负责指导、督促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本办法所称整改单位是指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单位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和防控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 县安委会挂牌督 办重大安全生 产隐患的来源主要是:(一) 上级政府或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3、单位来我县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二 )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及办公室或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对各镇办区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三)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提交县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四)各镇办区报请县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五) 群众举报经核实后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六) 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第五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登记汇总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台账,负责起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报请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第六条 各镇办 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 及时将申请县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隐患书面报县安委会办公室。第七条

4、被督办单 位应当在收到重大安全生 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后 7 个工作日内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督办工作方案,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督办工作方案应明确隐患情况、整改单位、整改时限等整改工作要求和督办人员、职责、方法等督办工作要求。其中,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超过 12 个月的,须报经县安委会批准。第八条 被督办单 位应当督促整改 单位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方案,在收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县安委会办公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二)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 的落实;

5、(四)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五) 整改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九条 被督办单 位应当督促整改 单位积极组织实施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被督办单位分管领导每年督查不少于 2 次,被督办单位每季度向县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进展情况。第十条 整改单 位应当按照督办要求 认真整改隐患。整改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确定达到整改要求的,向被督办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被督办单位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单

6、位、具有相关中级以上职称的安全生产专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督办要求的,提请县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核查。第十一条 被督 办单位应当按期完成重大安全生 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经验收达到整改要求的,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提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核查申请书,并附验收报告、整改单位申请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收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核查申请书后,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转请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所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报县安委会办公室。第十二条 对经 核查确认重大安全生 产隐患整改完毕的,县安委会办公室起草销号文件,报请县安委会主任

7、或副主任签发。同时,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资料分类梳理,建立档案备查。核查不合格的,纳入下一批县安委会挂牌督办。第十三条 被督 办单位因故无法在限期内完成 县安委会挂牌督办工作的,应当填写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延期申请表,在整改期限届满前 15 个工作日内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县安委会批准;县安委会批准后,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延期审批意见书及时送达被督办单位。第十四条 对未按期完成 县安委会挂牌督 办工作的或整改期间不能保证安全的整改单位,应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第十五条 被督 办单位的督办工作 应当形成记录,并建立督办工作台账,县安委会挂牌督办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存档。第十六条 将县安委会挂牌督办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县安委会挂牌督办事项,经 2 次督办仍未完成整改的,对被督办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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