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修正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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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条文对照稿)(黑体为增加和调整内容,斜体下划线为删去内容,楷体为注释说明)第二十一条 西枝江流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禁止 通 过 非核定的排污 口排放 污 染物或者从 污 染物 处 理 设 施的中 间 工序引出并排放 污 染物。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应当将审核结果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布。(

2、2017 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据此,我市的条例也作出了相应修改)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给 予警告,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处 三万元以下 罚 款。 责令改正,- 2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

3、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7 年修改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据此,我市的条例也针对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区分单位和个人分别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

4、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在禁养区 建 设 畜禽养殖 场 (小区)的 从事畜禽养殖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限养区新建、扩建养殖场(小区)或者改建养殖场- 3 -(小区)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三)畜禽养殖场(小区)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

5、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该 条的修改是为了保持与广 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一致,同时确保我市条例内容的前后协调、对应。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 有下列行 为 之一的,由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 环 境保 护 主管部 门 按照以下 规 定处罚 :(一)不正常运行 污 水 处 理 设 施的, 责 令限期改正, 处应缴纳 排 污费 数 额 两倍以上三倍以下 罚 款。(二)通 过 非核定的排

6、 污 口排放 污 染物或者从 污 染物 处理 设 施的中 间 工序引出并排放 污 染物的, 责 令限期改正,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 款;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 4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或者 、关闭。(三)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201

7、7 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对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我市条例据此作出了相应修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为了保持与 2017 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表述一致,我市条例作出了相应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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