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昌乐县 2018 年重点污染源监测计划一、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1、监测范围列入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潍坊市 2018 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潍环发2018 23 号) 发布的重点排污单位。我县共 37 家( 包括大气重点排污单位 12 家,水重点排污单位 15 家,污水处理厂 3 家,土壤重点排污单位 3 家,其他重点排污单位 4家) 。名单详见 附表 1。2、监测内容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等的要求确定。3、监测频次本年度内至少监测一次,执行的排放标准、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等有关要求的,按相关要求确定。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本年度已进行过监
2、督性监测的重点排污单位,如无超标现象,不再进行监测。4、监测方式监督性监测任务由监测站负责。对于不具备相应监测能力的监测项目,可暂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单位开展监测。我局将高度重视监测站能力建设,保障监测站人员、设备、用房、资金,确保监测站尽快形成相应监测能力。2二、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1、监测范围按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 123 号)关于加 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鲁环明传【2018】46 号)、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专项检查监测及信息收集工作的通知(潍环函【2018】29 号)及其补充通知确
3、定的范围开展。2、监测内容(1)污染物排放监测5 月份前,按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 123 号)要求建立 VOCs 排污单位名录,并完成石化和化工行业 VOCs 专项检查监测;10 月底前完成其他行业 VOCs 专项检查监测。VOCs 专项检查监测应结合排污许可、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污染源排放清单、“双随机、一公开” 等工作, 对所有行 业 VOCs 排污单 位进行筛查及检查监测。2019 年起,我局结合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将昌乐辖区内筛查确定的 VOCs 排污单位纳入随机抽查范围,监测站负责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
4、开展检查监测。监察大队、各有关环保所负责督促 VOCs 排污单位落实主3体责任,将 VOCs 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并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3、监测项目按照环办监测函2018 123 号文件及各排 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等有关要求确定。4、监测频次监测频次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等有关要求确定。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5、监测方式监测站不具备 VOCs 监测能力,可暂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单位开展检查监测工作。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1、检查范围(1)2014 年以来,列入历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2)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3)列入
5、 VOCs 排污单位名录库企业(4)列入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2、检查内容(1)自行监测方案制定情况,重点核查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的完整性:a已核发 排污许可 证的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执行。4b未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国控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的监测内容、项目和频次执行,非国控企业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要求的监测内容、项目和频次执行。(2)自行监测信息联网情况。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企业要在 3 个月内按照要求填报 “山东省 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系统”平台,与平台实现监测数据联网,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在全国
6、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企业端)上报月报、季报、年报。(3)自行监测开展情况。采用网络抽查或者现场检查方式核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通过查阅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4)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国控企业要在省级和市级平台发布自行监测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按照许可证要求定期在全国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公开监测数据。其他企业要通过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厂外宣传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3、任务分工监测站负责检查企业自行监测开展及信息公开情况,监察5大队、各有关环保所负责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18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