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昌平区对口帮扶协作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昌平区对口帮扶河北省尚义县、内蒙阿鲁科尔沁旗、太仆寺旗、青海省曲麻莱县及河南省栾川县对口协作项目与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对口帮扶、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精准帮扶、精准脱贫的效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利用昌平区财政帮扶协作资金助力受帮扶协作地区精准脱贫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科技培训等所有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指用于实施帮扶协作项目的资金(以下简称帮扶协作资金)。包括:昌平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帮扶协作专项资金、各单位自筹和社会各界募捐筹集的帮扶协作资金以及其他用于实施帮扶协作项目
2、的资金。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四条 帮扶协作项目管理实行责任部门(单位)负责制。帮扶协作项目的主要责任部门(单位)要召开会议研究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研究确定项目资金问题。第五条 帮扶协作项目立项主要程序:2帮扶协作项目由受帮扶地区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按照“聚焦精准、关注民生”的原则和全面推进携手奔小康行动的要求,各责任部门(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赴实地考察调研,就项目基本情况、资金额度、实施时间等内容提出可行性意见建议。帮扶协作项目应于每年 3 月份前提出并将帮扶协作项目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第六条 帮扶协作项目的实施。帮扶协作项目由受帮扶地区负责实施的由帮扶协作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
3、理。其中帮扶工程项目应按当地政府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帮扶协作工程项目的监管。对帮扶协作项目要加强对项目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检查,确保帮扶协作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第八条 区发改委及相关部门根据当地项目具体进度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审计监督。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九条 资金申报程序对口支援办牵头负责的帮扶协作项目资金由对口支援办提出申请,经区政府会议审议后将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第十条 各帮扶协作项目主责部门负责对帮扶协作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进行资3金检查,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同时为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帮扶协作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北京市等各级各部门的帮扶协作资金使用要求,严格遵照执行;拨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单独核算;拨付资金的预算、分配、使用、拨付、管理与监督等,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虚报、骗取、截留、挪用、挤占。第六章 附 则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发改委对口支援办负责解释。昌平区发改委对口支援办2017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