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确定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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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昔阳县确定 2016 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 施 方 案为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工作,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根据昔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昔阳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及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昔政办发201438 号)、昔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昔政办发201412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申请对象本年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居住(原四个社区所辖常住人口)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十三个城中村的低保无房户。城镇低

2、收入家庭是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17163元(月人均收入 1430 元)的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7163 元(月人均收入 1430 元)至 21454 元(月人均收入1788 元)之间的家庭。2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 5 年,具有本地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持有昔阳县县城区居住证,在本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1 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含户籍地社会保险;离、退休以及 60 岁以上人员除外),无本地户籍的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是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半年以上或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城

3、区内无住房的具有昔阳县农村户籍的务工人员。城中村低保无房户是指社区管委会管辖的十三个城中村的无住房低保家庭。二、申请条件和申请方式(一)申请条件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属原四个社区所辖的常住人口并具有昔阳县乐平派出所户籍 1 年以上(含 1 年)且在申报时实际居住满半年的居民;2无房或拥有私有住房(包括集体产权住房、自建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 19 平方米(家庭成员中有不属于原四个社区所辖的常住人口在农村无审批宅基地),且申3请人和家庭成员在申请前 2 年内未发生过出售或赠与等转让住房行为的;3申请实物配租的须签订退出公房承诺书(政府直管公房

4、、单位公房等);4低收入家庭未拥有私家轿车(残疾人专用车、基本农用车、三轮汽车、国产摩托车除外)的;5未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的(作为家庭成员申请过保障性住房的,后因成家、离异等分户的除外)。(2)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1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妻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满1 年以上的家庭。家庭方式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2单身申请人是指

5、中等偏下收入者须年满 18 周岁(低收入者须年满 30 周岁)的未婚人员。3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人为其本人,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4三、保障方式(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十三个城中村低保无房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按规定选择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之一。选择实物配租的,在获得实物配租前可享受租赁补贴。在获得实物配租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二)除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之外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暂限定申请实物配租,配租前后不享受租赁补贴。四、申请审核(一)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本方案公布后 20 日内,均可到居住地社区提出申

6、请,填写昔阳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1户口本、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居(暂)住证、毕业证、退伍证明等。2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结婚证,系单身的由本人说明婚姻状况。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3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5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申报家庭成员中为自由职业人的,由本人据实申报收入;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离退休情况证明。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

7、明;申报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已拆迁的房屋需要提供拆迁安置协议;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及房屋权属证书;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 c、d 级危房的鉴定报告;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不属于原四个社区所辖常住人口的,由土地部门确认其在农村无审批宅基地证明;因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转让住房的,需提供相关转让住房证明;5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应当提交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材料;66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二) 审核程序1社区初审申请资料齐全的,社区予以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社区应当一次性

8、书面告知按规定补正相关材料;社区受理申请之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状况等信息,采取入户调查、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人员不少于 2 人,群众评议组不少于 5 人。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社区按申请类别汇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所属地社区及租住公房签订退出公房承诺书等其它需要提供的纸质及电子版资料,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含收入认定表)一并上报社区管委会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社区管委会复审 社区管委会应当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

9、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汇总申请人及家7庭成员的信息,与县房产交易中心进行对接,确认其房产信息。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财产(车辆等)等相关证明材料送民政部门进行核对。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车辆等)情况进行认定,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按报名总数的 20%入户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在居住地、户籍地社区及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7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纸质及电子版资料(汇总表、申请表、公示照片、房产对接的信息资

10、料、租住公房签订退出公房承诺书、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办公室。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3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办理移交手续分类建档,并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15 个工作日内提8出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通过新闻媒体及网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7 日。不符合条件的,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办公室书面通知社区管委会,并说明理由。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办公室、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

11、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在公示期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办公室汇总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最终核定备案。(三)申请时间及地点2016 年 8 月 22 日至 2016 年 9 月 12 日前到居住地社区报名。五、轮候与配租(一)轮候程序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实 物 配 租 时 , 按 照 轮 候 批 次 ( 年 度 ) 先后 , 优 先 满 足 同 批 次 ( 年 度 ) 轮 候 对 象 中 符 合 优 先 照 顾 条件 的 城 镇 低 收 入 、 中 等 偏 下 收 入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的 需 求

12、 , 其次 向 剩 余 轮 候 对 象 配 租 ; 然 后 下 一 批 次 , 以 此 类 推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照下列顺序依次轮候:1无房户中的低保户、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两参人员、优抚对象、70 岁以上的老人、55 岁以上的孤寡9老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困家庭,D 级危房住户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为第一顺序;2C 级危房住户及其它无房户家庭为第二顺序;3住房困难户中的低保户、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两参人员、优抚对象、70 岁以上的老人、55 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

13、困家庭为第三顺序;4其它住房困难户为第四顺序。(二)配租程序按最终核定结果进行摇号分配,按规定与配租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予以配租。六、年度复核(一)2015 年复审通过和 2015 年申报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含已配租和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 20 日内主动向居住地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处理(自动放弃轮候资格)。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向居住地(申请地)社区、(乡、镇)申报。10(二)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

14、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动的动态信息,对上报的复审材料,按要求复审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审结果报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办公室。(三)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办公室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社会居委会(乡、镇)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复审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及网络进行公示。七、管理监督(一)各相关部门要把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摆在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位置,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抓好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管理工作。(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反应有关情况,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的,取消保障资格,且五年内不得申报。所涉及的单位、组织及知情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者,依情节和程度给予政纪处分。对推诿扯皮、拒绝出具证明的,严格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及承办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和居住者与申请人不符的,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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