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曲麻莱县资产收益性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曲麻莱县资产收益性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明确合作社财产收益和经营管理责任,有效控制管理机制,提高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确保合作社高效运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东是指各村社精准扶贫“两线合一”建档立卡贫困户、牧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贫困人口及因特殊情况未列入“两线合一”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困难群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麻莱县资产收益性专业合作社和各村社股东,合作社监事长、理事长、财务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第二章 管理模式第四条 合作社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2、 (一)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享有召集、主持、参加合作社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 依照法律、法规及股东自愿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四)查阅合作社章程、合作社会议记录、经营状况、财务会计报告。对合作社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法律、法规或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合作社通过民主推选的方式选出董事长、监事长、理事长及财务人员,行使资产收益权、经营决策权。第三章 人员推选或推荐第六条 合作社成立后民主推选董事长、监事长、理事长、财务人员等。 (一)合作社董事长原则上应由合作社推选的人选担任。(二)合作社监事长、理事长、财务人员
3、应有股东从各村社民主推荐,在合作社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三)合作社董事长、财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合作社可根据需要对董事长、监事长、理事长、财务人员人选作适当调整。第七条 推选或推荐的人员系合作社利益的代表,以合作社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忠实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有损于合作社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推选或推荐人员每半年度向股东述职一次。 第四章 生产经营的报告与备案第九条 下列事项须报县扶贫开发局备案。 (一) 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二) 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 合作社董事长、监事长、理事长及财务人员的调整。 第十条 合作社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结合合作社
4、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并报县扶贫开发局备案。 第十一条 发展规划管理。合作社应按照其合作社章程中所规定的业务范围,根据合作社战略规划,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报县扶贫开发局备案。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管理。制定年度经营方案、投资计划、贷款偿还计划、设备购置计划并报县扶贫开发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计划管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报县扶贫开发局同意并备案。 第十四条 统计资料传递要求。合作社应按照入股资产及收益情况。按月度、季度、年度定期报送计划、财务、劳资、生产等统计报表。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与监督。合作社对合作社内部安全生产履行监督、监察职能。严格执行事故汇报制度,凡发
5、生重大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对口管理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绝对不允许拒报、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否则,按照国家法律和合作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合作社定期报送生产经营情况报告,真实反映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 第五章 财务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定期对月度、季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等)进行公示。第十九条 合作社资金管理办法、年度资金收支预算方案,须经股东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未经股东同意,合作社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董事长、监事长、理
6、事长、财务人员调离时应依照相关规定实行离任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第六章 股份核算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关于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相关政策及结合本县精准扶贫资产收益性专业合作社实际,通过入户走访、征求贫困户意见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原有村级 16 个扶贫牧场的基础上,成立社一级曲麻莱县资产收益性 65 个专业合作社。为明确合作社的有关事项,特制定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宗旨是充分发挥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实行经营权和所有权分开,充分调动村民参政议政、监督合作社运作、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改善村民生活,使曲麻莱县早日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目标。第二十四条
7、合作社实行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方针不变。在经营中,要充分体现股份制产权明晰,管理民主,分配合理,利益公平的特征。真正使股民成为集体经济的主人。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原隶属不变。在内部实行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及领导下的监事长负责制。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入股或整合草场使用权归集体所有,草场受益属股民享有。第二十七条 入股证书作为每年年终等福利分配的唯一凭证,也是合作社今后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依据。第七章 股本及股分类别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股份制股本包括产业扶持购畜项目中分配的人均 7 只羊(以及个人所拥有的牲畜),个人草场、围栏、招鹰架、社员定居房屋、劳动力、畜棚、贮草棚、
8、牛羊圈。第二十九条 劳务工按照每日 130 元/一股份股核算(全年 365 份股)、一只羊按 7.7 份股核算、一头牛按照77 份股核算,草场面积、围栏按照、招鹰架、定居房屋、畜棚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核算股份。第八章 股份分配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合作社股份分配原则,以年终分配人数及股份持有份额为准。(1)倘若当年亡故的社员,其股权由其继承人继承,继续享受股本分红。(2)户籍回迁本村的原村民,在当年 12 月 31 日前股权登记确认后,次年方可享受股本分配。第十条 对违法乱纪的人员的处罚的有关规定:(3)凡违反村规民约的社员,根据违反情节的轻重相应扣罚股份分红,由股东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九章 股份分红第三十一条 分红时间为每年 12 月 31 日前凭入股证到合作社召开群众大会进行股份分红。第三十二条 股份红利分配资金必须是合作社经营所得的利润,经股东代表大会确认后,每年所得利润提取部分作为股份分配。提取的比例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合作社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合作社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