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害微生物管理制度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2、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为了加强有害微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的健康,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以下管理制度。第一条 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第二条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第三条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
3、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第四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灭菌)或者妥善保管。生物垃圾要放“黄色”生物垃圾袋中封好送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并做好记录。第五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第六条 实验室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进行实验操作。第七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吉林大学国家级生物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014 年 2 月 26 日(起草人:王彦峰;修订人: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