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甲方(流转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住所:乙方(受流转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住所: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一、流转林地甲方将承包经营的坐落于县乡(镇)村 组,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面积亩(实际面积以双方人员实测、验收为准)的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林地四至界限详见附件一造林验收图。二、流转期限甲方承包林地的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次流转林地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流转林地的用途本流转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林
2、业建设或者闲置荒芜。四、双方权利(一)甲方权利1、有权要求乙方按本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林地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2、有权按本流转合同约定流转林地的期限,期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3、在符合付款条件时,有权要求乙方按约付款。(二)乙方权利1、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产品。2、经依法登记取得承包林地林权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3、有权享受国家发展林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期内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林木补偿费和按比例分成的林地补偿费。五、双方义务(一)甲方义务1、按照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及时提供符合本
3、协议约定条件的造林基地。2、甲方提供造林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a. 造林基地为规划中商品林用地,非生态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放牧、薪材、风光、坟墓用地以及农业种植或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含国防、军事用途)用地。造林基地内有低洼水地、石块地、未风化石块地、坟墓地等,应将其从造林基地总面积中剔除,该被剔除的林地,甲方不得再兴造坟墓或堆砌杂物。b. 造林基地未作任何处分,且权属界址清楚。c. 对造林基地周围的宜林丘岗地,其界址必须已明显划定,无任何产生相关纠纷的可能,甲方必须将其详细位置告知乙方,并在附件上标明界址。d. 造林基地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e. 提供造林基地的相关法律手续。3、应当维护乙方的林
4、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承包合同。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5、应当保证承包林地具有明晰产权,确认本承包林地没有林权纠纷,不是债务抵押物。如该承包林地权属有纠葛,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6、甲方应当杜绝并处理该承包林地范围内与当地其他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的争执、权属纠纷及侵权事件。7、因国家建设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征用该林地时,积极协助乙方向政府办理各项补偿手续以使乙方得到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8、在办理林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林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
5、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影响林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9、承包林地内有低洼水地、石块地、未风化石块地、坟墓地等,应将其从承包林地总面积中剔除,该被剔除的林地,甲方不得再兴造坟墓或堆砌杂物。10、将承包林地范围内及范围外的原有设施包括道路、渠网、排灌及其他林业、电力、水利等设施应无偿提供乙方使用,并协助乙方办理水、电、交通联网等工作。11、协助乙方到林业部门办理基地造纸材采伐指标单报单批,协助乙方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证以及运输手续。12、协助乙方获得国家、省、市确定的造纸林基地的各项林业税费减免及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二)乙方义务 1、不得改变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将承
6、包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闲置荒芜。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3、负责与甲方共同测量确认造林基地四至范围的面积。4、国家和集体建设需要使用承包林地的,应服从安排。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理补偿。5、因国家重点建设征用承包的造林基地,所获补偿金,其中属补偿乙方投入的地上固定设施的部分、地上苗木(或林木)补偿的部分归乙方所有。属补偿土地的部分,归甲方所有。6、如乙方依据需要在承包林地内增建林业设施及开辟林道、防火带,甲方不得干涉或阻碍。7、在承包林地内发生的破坏行为,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六、特别约定1、甲方对流转林地已拥有林权证书的,应当在本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
7、持林权证书和本流转合同,共同到原办证单位做林权证书变更登记。2、甲方对流转林地未拥有林权证书的,应当在本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持有关材料到办证单位办理流转林地的林权证书。3、乙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应当经过甲方和林地所有者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4、甲方与发包方(林地所有者)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七、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时间本流转合同林地流转价格为每年每亩元,合计元/年;流转林地上林木一并转让给乙方的,价格为每亩元(没有时可填写为零元) ,合计元。付款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计算承包费用,在办妥林权
8、证等变更过户手续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自 年 月 日起至办妥林权证等过户手续之日的承包费。其余每年承包费用在当年 12 月 30 日前由乙方付清。付款方式:采用网上银行支付或转帐支付、电汇。付款前,甲方应提供与该期应付金额相当的发票或事业性收费收据等予以报销的凭证。在甲方未能提供相应凭证之前,乙方可暂停支付。八、协议变更和解除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2、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而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遭受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3、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而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1)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损害乙方利益,致使乙方无法实现本协议订立之目的。(2)因遭受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九、违约责任1、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造成守约方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损失。2、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不认为违约,依法可免除或减轻责任。十、争议解决由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并可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如协商、调解不成,需诉讼解决,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事项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均签字并盖章(如甲方为自然人可按手印代替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三份。4、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造林验收图;附件二:林地权属证明(林权证复印件) 。甲方:(签章按印)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甲方指定通讯地址: 乙方指定通讯地址: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