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桂林国家高新区扶持和奖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 高新区 ”)企业上市和再融资,促进产业和资本市场结合,扶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园区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推动高新区经济快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高新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已聘请上市财务顾问或证券中介机构,并取得桂林市金融办核发的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函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公司。第二章 鼓励企业股改上市第四条 拟上市企业因历史原因造成土地、房
2、产权证不全但符合法律、法规的,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经核实认定,应依法予以协助补办相关权证。第五条 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完成首发上市的企业,由区政府分阶段给予 300 万元奖励。第一阶段,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获正式受理的,奖励 100 万元;第二阶段,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奖励 200 万元。第六条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由区政府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第七条 在境外完成上市的企业,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第八条 挂牌企业如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板至主板、中小
3、板或创业板的,视同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由区政府按上市奖励政策予以差额奖励。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区,且融资超过 1 亿元,由区政府按上市奖励政策予以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第十条 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每项补助(奖励)只能享受一次。第十一条 企业在股改上市过程中,已经享受自治区和桂林市同类优惠政策的,可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第三章 附 则第十二条 申请本办法规定的上市扶持资金的企业填报“ 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及有关材料,由区科技局委托高新区科技金融中心受理并会同财政局、工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管委会审批。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在认定备案和申请各项资助、奖励时应据实报送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高新区管委会将追回相关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第 14 条 本办法由桂林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期限暂定三年。公开方式:公开 桂林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 年 10 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