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玉米制种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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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武威市玉米制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玉米制种管理,规范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玉米制种基地及从事玉米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监管职责第三条 全面落实玉米制种基地监管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县区人民政府对制种基地监管负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制种基地监管负属地监管责任,乡镇包村干部、村委会负责人为制种基地监管第一责任人。第四条 玉米制种基地监管实行网格化责任制。建立市直

2、部门包县区、县区包乡镇、乡镇包村组、村委会包地块的责任体系,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村委会对乡镇、乡镇对县区、县区对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三级承诺制度。第五条 建立市、县区监管玉米制种的联动机制。加强对制种玉米种植、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2-督查,对发现的涉种违法行为,依法坚决打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玉米制种基地的规划,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核、管理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玉米制种企业资质信息。种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玉米制种基地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玉米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种子质量;负责管理玉米制种基地的招投标活动;负责督促落实制种合同签订,向同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

3、通报当年玉米制种企业基地规划、面积落实、合同备案等情况。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移送。法院、检察院、公安、质检、工商积极配合做好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乡镇玉米制种基地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实施玉米制种基地招投标活动,引导玉米制种企业集中连片种植,避免分散制种。播种期间,根据企业与农户签订的制种合同,逐农户、逐地块进行核查,摸排非法玉米制种线索,及时向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及种子管理部门反映查处。 村民委员会负责与制种企业签订规范的玉米制种合同,组织农户进行玉米种子合法生产,督促制种农户严格履行合同,监督玉米制种农

4、户生产、交售情况,积极协调处理制种企业与制种农户、制种农户与非制种农户、制种农户之间的矛盾纠纷。-3-第七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部门、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专门设置固定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投诉、举报,鼓励公众参与玉米制种监管。查证属实的举报,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向社会公示。及时曝光查处的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第八条 严禁公职 人员、基层干部参与和从事玉米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第三章 基地管理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玉米制种基地建设,科学规划布局,改善基础设施。鼓励发展玉米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引导、支持玉米制种企业通过土地流转、与专业合

5、作社联合等方式建立相对集中、稳定的玉米制种基地。第十条 实行玉米制种基地认定制度。村民委员会认为具备玉米制种基地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县区种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审核合格的,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种子生产基地证书,并报市级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在 30 日内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实行玉米制种基地招投标制度。优化资源配置,以乡镇为单位公开招标,使玉米制种基地向有实力、信用好的企业倾斜。 第十二条 实行玉米制种公示公开制度。每年春季,种子管理部门对制种企业资质、制种基地在新闻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4-督;制种乡镇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制种企业基地落实情况,对制种农户与制种

6、企业签订合同、制种品种、制种面积、制种地块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引导、依靠群众相互监督,举报非法制种线索。对玉米制种企业支付给村组干部的服务费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第十三条 市、县区种子管理部门在玉米种子生产季节进行田间质量检验,通报检验结果。对田间质量和隔离条件达不到标准、无法按期整改的种子田,由所在地种子管理部门签发种子田报废通知书,进行报废处理。第十四条 县区种子管理部门监督玉米制种企业对不合格种子进行改变用途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合同规定的责任方承担。第四章 企业管理第十五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各类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不得越权、违规发证。对已发证的企业

7、,加强许可后续跟踪监管,依法清理已丧失许可条件的玉米制种企业,对违法的坚决吊销经营许可证照。第十六条 严禁玉米制种企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严禁玉米制种企业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第十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玉米制种的企业,必须于本年度播种前两个月,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5-可证、营业执照、制种方案,向县区种子管理部门提交落实玉米制种基地申请书,由县区种子管理部门审核,上报市种子管理部门审查,在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从事玉米制种。第十八条 玉米制种企业严格按照制种方案,制定制种基地环境保护措施,积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开展产地检疫。第十九条 玉米制种企

8、业要公开、公平、公正选择玉米制种基地。禁止以降低生产标准、缩小隔离范围、哄抬价格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制种基地。第二十条 玉米制种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控体系,向制种基地派驻技术人员,加强对制种农户的培训和生产技术指导,确保制种质量。第二十一条 玉米制种企业建立玉米种子生产档案,对生产地点、生产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进行全面记载,依照玉米制种规程记载各生育期操作记录。第二十二条 玉米制种企业对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的种子,必须及时收购,足额付款。第五章 农户管理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扰乱、破坏种子生产。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

9、二以上农户同意进行玉米制种时,少数农户应当服从大多数农户的意愿,共同生产种子或种植不影-6-响种子质量的其他农作物。第二十四条 制种农户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种子。对不按照技术规程操作,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认定质量不合格的种子,玉米制种企业有权拒绝收购,并将检验报告和相关情况上报种子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农户不依法依规进行玉米制种,造成的矛盾纠纷或经济损失由农户自行承担。第二十六条 制种 农户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交售种子,严禁与非合同方恶意串通、私留、倒卖玉米种子。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抢购、套购种子。第六章 合同管理第二十七条 玉米制种企业生产种子,必须签订玉米制种合同,并将合

10、同报县区种子管理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县区种子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全程参与指导合同签订,并进行鉴证。玉米制种合同使用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第二十八条 玉米制种以村为单位组织生产。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接受全体制种农户的委托,代表全体制种农户与制种企业签订制种合同。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每个制种农户签订内部合同,作为正式合同的附件。-7-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 建立案件上报和督办制度。对玉米制种违法案件,县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要及时上报处理进度,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及时跟踪督办,对查处不力、督办不到位的单位、干部,

11、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按规定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二) 违规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自主权的;(三) 侵害被检查者商业秘密的;(四) 对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处理不及时的;(五) 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三十一条 村组干部非法参与、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接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没有及时上报的;违规收取费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农民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凡未取得本行政区域制种资格的企业,乡

12、镇、村组不得为其落实玉米制种面积,不得安排供水指标。对违反规定,私自从事玉米制种的农户、私自组织农户从事玉米种子生产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严厉打击,从严从重处理。第三十三条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隔离带内种植同类农作物、-8-蓄意扰乱、故意插花种植影响隔离或授粉的村民,影响相邻大多数农户种子质量的,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调处。经调解无效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索赔经济损失。第三十四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提请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许可证:(一)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1 年以上的;(二)不再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13、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三)出租、出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四)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第三十五条 以降低种子生产标准、缩小隔离范围、哄抬种子价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出本行政区域。第三十六条 非合同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到合同方种子生产基地收购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侵权生产玉米种子的企业和个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履行合同、恶意拖欠农户制种款的玉米制种企业,取消准入资格;情节较重的,提-9-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九条 对私自引进和参与非法玉米制种、私留和倒卖合同约定生产种子、制种农户无理闹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制种村组,实行重点监管。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2014 年 3 月 7 日由市政府印发的武威市玉米制种管理暂行办法(武政发2014 4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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