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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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尊重学生个性发展、自主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对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结合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申请转专业者,如符合规定的有关条件,经过审批,允许转专业。第三条 转专业包括跨学院(系)转专业和学院(系)内转专业。学生可申请跨学院(系)转专业,申请转入按大类招生相关专业的,在大类分选专业前,原则上应先转入相应的大类。

2、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的基本条件:1. 热爱祖国,勤学上进,品行端正。2. 已取得我校学籍,且在校就读时间在一个学期以上。3. 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则与程序。第二章 转专业基本规则第六条 学生可依据自己的学习兴趣和专长提出转专业申请。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1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2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的学生;3. 国防生、艺术类学生(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表演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设计学类)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降分录取或征集志愿录取的护理学专业学生;4四、五年制专

3、业学生不得转入七年制专业,四、五、七年制专业学生不得转入八年制专业;5. 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至非外语类专业;6. 国家或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学生;7. 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第八条 转专业人数控制。1.学校一般不控制各专业学生转出人数,学院(系)不得限制符合转专业条件学生的转专业申请;2.学院(系)应根据所辖各专业的建设规划、招生规模、现有教育教学资源和办学条件确定各专业转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各专业当年核定招生人数(按学科大类专业招生的为当年核定大类招生人数)的 30以内;3.学院(系)应根据按学科大类专业招生的变化制定专业准入标准和考核规则,并报本科生院备案。第九条 学生转

4、专业时间为春季学期开学初前三周。第十条 转专业程序:1.学校通过本科生院网站发布转专业工作的通知。各学院(系)在学院(系)网站上公布专业准入标准、考核规则及经过学校核准的各专业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数;2.学院(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专业准入标准和考核规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和录取。转入学生数不得超过公布的接受转入计划数;3.本科生院对学院(系)提交的录取名单进行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将转专业学生名单予以公示;4. 学院(系)到本科生院为转入本学院(系)的学生集中办理学籍信息变更手续。第三章 收费与学分转换第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注册费按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文

5、件规定标准收取。第十二条 经批准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学业。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要求修读的课程在学分数和学习要求上相同或相近,可替代,不必重修,其余已修完的课程学分转为选修课学分。对转入专业已经开完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重新修读。转专业学生的课程和学分认定由学生转入学院(系)负责。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系)实施细则,并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本项工作,做好专业宣传,保证教学秩序,以学生为本,充分考虑学生具体情况,为学生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武大教字201139 号)同时废止。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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