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和办学许可证核发一、 行政审批(服务)单位名称:儋州市教育局二、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名称: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和办学许可证核发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四、办件类型:承诺办理五、申请条件:(一)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凭营业执照办理;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设立(筹设)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六、申请材料: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的,提交
2、以下第 2 至 6 项材料;完成筹备设立后申请正式设立的,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和第 7至 11 项材料;具备办学条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提交以下全部材料:1、海南省民办学校(幼儿园)审批表一份;2、办园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幼儿园名称与详细地址、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及管理使用等;3、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4、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资信证明;举办者为两个以及以上单位或个
3、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5、办园资产来源证明材料。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6、市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原件、复印件一份;7、市公安消防支队颁发的消防安全意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8、市卫生局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或卫生评价报告原件、复印件一份;9、幼儿园章程;10、园长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健康证、聘任合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及园长培训合格证等原件、复印件一份;教师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健康证、聘任合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等原件、复印件一份
4、;其他人员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健康证、聘任合同各复印件一份。11、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注:幼儿园办园条件应基本达到海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七、办理程序: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市教育局窗口提交申请市教育局审批办受理现场考察评审市教育局审批窗口送达领 取 办 学 许可 证 八、办理时限:(一)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1、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30 个工作日。(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1、法定时限:90 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30 个工作日。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十、联系电话:市政务中心教育局审批办 (0898)23325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