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178638 上传时间:2018-07-14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1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 年 6 月 21 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 -2- 前 言 2004 年 3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订工作计划。 2004 年 4 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组织起草组进行起草 ,形成草案。 2004 年 6月,将草案发给起草组成员征求意见,同时向

2、起草组成员所在的四川省、湖北省和河南省部分充装单位征求意见, 2004 年 8 月、 11 月,起草组按所提意见先后于两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2004 年 11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 2005 5 号文件对外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2005 年 5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审议的意见,修改形成报批稿。 2006 年 6 月 21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在 借鉴一些省开展气瓶充装许可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 巩固气瓶普查整

3、治成果、建立气瓶充装单位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并且对其安全负责的气瓶动态监管长效机制为 原则。 解决目前充装单位数量多、规模小、安全管理水平低下、管理不规范、气瓶充装环节事故多的问题。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规范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四川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杨 鹏 河南省质监局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处 张新建 湖北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柳文平 首都经贸大学 吴粤 燊 北京市氧气厂 汪 洋 TSG R4001-2006 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规范 -3-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许可条件 (1)

4、 第三章 许可程序 (2) 第四章 监督管理 (4) 第五章 附 则 (5) 附件 A 气瓶充装 单位资源条件 ( 6) 附件 B 气瓶充装 质量管理体系( 8) 附件 C 气瓶充装 工作质量 (10) 附件 D 气瓶充装 鉴定评审报告 (12) 附件 E 气瓶充装许 可证 (17) TSG R4001-200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 加强气瓶充装单位 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以及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适用范围内的气

5、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 气瓶 充装工作。 第四条 各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法定资格; (二 )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 )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 )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 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 (生产 )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 (五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 安全管理制

6、度、责任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 )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 )能够向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 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 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 C。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 2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 (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填写 气瓶充 装许可申请书 (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 ), 并且附以下资料 (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

7、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 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 )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 )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 )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 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 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还需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 并且约请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的 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 当按照国

8、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 ) 的要求,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 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及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鉴定评审报告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现有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时间进行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的,为“需要整改”。 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 (一 )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二 )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 ,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需要; (三 )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9、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 )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TSG R4001-200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3 (五 )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报告结论为 “ 需要整改 ” 或 “ 不符合条件 ” 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 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 出具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鉴定评审结论为 “ 需要整改 ” 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且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 行现场确认。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10、 鉴定评审组的鉴定评审报告及其附件由鉴定评审组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的,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 鉴定评审管理规则 的规定及时出具 气瓶充装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 D,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 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 由鉴定评审机构按照其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和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或者专用章)。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二 )鉴定评审工作基本概况; (三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四 )现场鉴定评审报告; (

11、五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在发现问题,需要提出改进和建议时用 ); (六 )申请单位整改报告和鉴定评审组整改情况确认报告(需要整改时); (七 )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 10 个工作日内 向 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 气瓶 充装许可证。 第十五 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充装单位名称; (二 )充装地址; (三 )许可充装范围; (四 )自有气瓶数量;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 4 (五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证书编号。 气瓶充装许可

12、证参考样式见附件 E。 第十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 4 年。 气瓶 充装单位 需要 继续从事 气瓶 充装活动,应当在 气瓶 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 6 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 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 新证。 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且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 的 气瓶 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 换发新 证。 气瓶充装单位 未按规定提出 换证 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体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 30 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

13、,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 1 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 、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需要充装范围,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报,由发证机关进

14、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 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TSG R4001-200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5 第二十二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 1 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 现场安全监督

15、检查的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 20 日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 格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当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充装站规模和自有气瓶数量的具体要求。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气瓶

16、加 气站的气瓶充装许可,也应按本规则执行,但是车用气瓶加气站没有自有气瓶数量要求。 第二十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 6 附件 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A1 人员 A2.1 管理人员 A2.1.1 负责人(站长) 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2.1.2 技术负责人 设 1 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 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 具有本资源条件 A3.3 条

17、所列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 A2.3 技术人员 A2.3.1 检查人员 不少于 2 人,并且每班不少于 1 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2.3.2 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A2.4 作业人员 A2.4.1 充装人员 每班不少于 2 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2.4.2 化验、检修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 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2.4.3 辅助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18、。 A2 充装、工艺设备 TSG R4001-200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7 A2.1 充装设备 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 (1)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器; (2)对流水线作业的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超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 (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超装自动报警装置; (4)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 (5)氢、氧、氮气体充装必须 配备抽空装置; (6)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A2.2 工艺设备 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

19、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A2.3 充装能力和产权气瓶数量 具有一定的充装介质 储存 能力和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注:充装介质的 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 A2.4 气瓶管理 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立气瓶登记台帐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 (2)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3)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 (4)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A2.5 残液、残气处理能力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 (2)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且记录齐全。 A3 检测手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课件讲义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