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互选细则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更好地保证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江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导师互选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环节,即由研究生和导师双向自由选择,学生可根据导师的研究方向、研究课题,自身的基础和兴趣等因素,选择导师。导师亦可基于研究生的专业基础、研究潜力、实践能力等因素确定学生。第二条 导师互选的原则。导师互选坚持研究生与导师自由、双向选择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坚持个人自主与学院协调相结合原则;坚持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相结合原则。第三条 导师互选的程序。 1. 根据
2、学校统一安排,确定导师互选时间。研究生与导师互选工作开始前,学院在网站公开我院具有导师资格教师的具体信息,包括导师个人职称、研究方向、课题经费等信息。2. 学院组织召开研究生和具有导师资格教师见面会,介绍和解释学院及学校有关研究生与导师互选要求及规定,导师和学生进行介绍,实现学生与教师面对面交流与沟通。3. 研究生填写拟选导师志愿表。每研究生至少拟选第一和第二两位导师。4. 审核统计学生拟选情况,学院就研究生对导师拟选情况进行统计、审查;向学生拟选导师征求意见。5. 结合研究生对导师拟选情况和导师拟带学生意向,对不满足学校和学院要求者,学院提出研究生与导师互选调整方案。6. 公示研究生与导师互
3、选结果,学院将最终研究生与导师互选结果上报研究生院。第四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每届硕士研究生的数量应综合考虑导师人数、学生意愿和学生人数,合理分配。第五条 研究生与导师互选结束后,导师应积极组织研究生与导师组教师见面,就研究生个人培养方案和后期培养目标等问题进行研究,尽快制订切合研究生自身特点和满足学校、学院要求的培养方案。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在对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业、学术培养负责的同时,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生活行为等方面亦应给予关注和帮助,做到严于律己,教书育人。应积极探讨有利于研究生培养和成长的教育教学模式,走特色培养之路。第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江苏大学文法学院所有。互选过程中若出现相关问题,由互选领导小组协调解决。2015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