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X00X-2012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Crane Installation, Alteration, Repair & Maintenance Licensing 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2 年 月 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X00X-201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资质许可基本条件和要求 (2) 第三章 资质许可程序 (2)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3) 第二节 鉴定评审 (4) 第三节 审查发证和公告 (6) 第四节 许可证变更 与换证 (6) 第四
2、章 监督管理 (8) 第五章 附则 (9) 附件 A 起重机械 安装改造维修 单位资质许可级别覆盖 表 (10) 附件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装改造维修 许可证 (起重机械 ) (11) 附件 C 起重机械试安装改造维修审批书 (12) 附件 D 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资质许可条件 (13) 附件 E 起重机械改造单位资质许可条件 (22) 附件 F 起重机械维修单位资质许可条件 (25) 附件 G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资 源确认表 (3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X00X-2011 1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
3、 单位的 资质 许可工作,根据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 二 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 范围 内 的起重机械的 安装、改造、维修 (以下简称 施工 )单位资质 许可 (以下简称 施工 资质许可 )。 其中, 流动式起重机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集装箱跨运车除外 )、铁路起重机 、旋臂式起重机 和 轻小型起重设备 不实施安装单位资质许可 , 但是 其改造、维修应当 按照本规则 要求 取得 相应 的施工 资质 许可。 第 三 条 施工 资质 许可 按照设备类别和参数,划分为 A1、 A2、 B、 C 四个许可级别 。同 设备 类别 的 许可级别从高
4、向低覆盖,覆盖关系见附件 A。 第四条 施工 资质 许可程序 , 包括 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五条 施工 资质 许可由 申请起重机械施工资质许可的 单位 (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注册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称 “发证机关” )负责受理 、 审查发证 和公告 。 申请改造资质许可的 施工 单位,其改造地址跨省的,应当分别在其改造地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取证。 第六条 施工单位 应当 具备一定的条件, 按照本规则要求 取得 特种设备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以下简称 施工 许可证 , 格式见附件 B)后 , 方可 在许可 范围内 从事 相应 的施工活动 。 首次 申请取证
5、、 申请 增项 (指 增加施工类别、 提高许可级别、增加设备类别、 增加改造地址 ), 或者 将原许可的 改 造地址搬迁到新 改 造地址 申请许可证变更 (以下统称首次取证 )的,经受理后,可以 试 施工 1 台 以上 (含 1 台 )样机 , 但是 试施工 应当取得发证机关批准的起重机械试安装改造维修审批书 (以下简称试施工审批书,格式见 附件 C)。 第 七 条 施工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4 年。 第八号 从事 施工 资质 许可 中 鉴定 评审工作 的 鉴定 评审 机构 (以下简称评审机构 ) 和人员 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 国家质检总局 )考核 确定并 公布。 第 九 条
6、 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全国起重机械施工许可工作的统一 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 地方 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 (以下简称 地方 质监部门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 起重机械 施工许可工作 的监督管理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X00X-2010TSG QX00X-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 第二章 施工 资质 许可 基本 条件 和要求 第 十 条 施工 资质 许可基本条件和要求 ,包括 施工单位质量 保证 体系要求和施工 单 位 资源条件要求两部分。 第 十一 条 施工 单位应当 根据 本单位 的 实际情况,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 造 、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TSG Z0004)
7、的规定建立 质量 保证 体系,并 且 保持有效 运行 。 现场施工按照项目进行 的 ,施工 单位应当 任命 相应的 项目负责人。 第 十二 条 施工 单位应当 具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和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 并且具备 与申请 施工类别、 许可 级别 和 设备 类别 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工作场所 (办公场所和仓库 )、 施工 设备、 工艺装备 、 检测仪器、试验装置 、人员等资源条件 ,具体 要求 分别 见 起重机械 安装 单位资格许可条件 (附件 D)、 起重机械 改造 单位资格许可条件 (附件 E)和 起重机械维修 单位资格许可条件 (附件F)。 施工
8、单位不 得 与其他 起重机械 施工 单位共用同一资源条件。 第 十三 条 施工单位的 工作场所 (办公场所和仓库 )允许 承租 。 承租方应当与出租方签订自评审之日开始有效期至 少 五 年的租赁合同 。 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 、 房产证或 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 其他 有效证明 应当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 。 许可条件要求的 施工 设备、 工艺装备 、 检测仪器、试验装置 一般 不允许 承租 ,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 施工 许可证有多处地址的,每一处地址所用的日常 施工 所必需的 施工 设备、工艺装备、 检测仪器、试验装置 、 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安 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技术工人 不
9、允许与其他地址内的相应资源共用 , 其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 质量保证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可以 共有 , 但是 其人员数量应当满足 施工 要求。 同一 施工 许可证的同一地址中 施工 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其 施工 设备、工艺装备 、检测仪器、试验装置 、人员 允许 共享 。 第 十四 条 施工 单位 应当与附件 D至 附件 F中要求的人员签订一年以上聘用期的劳动合同 (所聘 人员 在聘用期内 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为所聘人员 缴纳 工伤等 相关 保险。 第 十五 条 施工 单位 的无损检测 、理化性能检验和钢材预处理等工作的
10、 有关 外委 要求 , 应当符合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的相应规定。 第 十六 条 施工 单位 应当 具备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 。 施工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X00X-2011 3 (一 )工程概况 ; (二 )施工组织 和 职责权限 ; (三 )现场施工的 控制环节、控制点 (包括审核点、见证点、停止点 )的 控制内容和 要求 、 过程 中 实际操作要求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 ; (四 )安装、拆卸程序和要求; (五 )吊装方案 ; (六 )试验方案 和试验要求 。 施工方案 应当 经工艺 控制系统责任 人审核, 质量保证 工程师 批
11、准。 第 十七 条 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用于起重机械改造的,应当取得相应的整机改造许可证,并且其改造地址应当纳入改造许可证范围内。 第三章 资质 许可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施工 资质 许可申请采取网上 申报 方式。 因未开通网上申报系统而 无法实施网上申请 的,可以采取纸质文件申报方式进行申请。 第十九条 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请的, 申请单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填写 特种设备 安装改造维修 许可申请书 (以下简称申请书 ),并附 以下扫描 资料 (PDF 或者 JPG 格式 ): (一 )申请书封面 (加盖申请单位 公章 )、 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 (单位法定
12、代表人签字,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二 )工商营业执照 ; (三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四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 ;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第二十条 采取纸质文件申报方式申请的, 应当提交 以下资料: (一 )申请书 (原件,一式三份 ) (二 )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 (三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 (四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 (一式三份 )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注 1 申请资料中应当 标注如下信息: (1)工作场所 (办 公场所和仓库 )是自有的还是承租的; TSG QX00X-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
13、范 4 (2)无损检测、理化性能检验和钢材预处理是否 外委 ; (3)声明 施工设备、 工艺装备、 检测仪器 、试验装置 、人员 等资源条件是自有的;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 和其 子公司 可以分别 申请 施工 许可 证。当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别申请 施工 许可证时,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许可资源条件不得共享。 总 公司 和其分 公司 可以分别申请 施工 许 可 证。当总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别申请 施工 许可证时,总公司和其分公司的许可资源条件不得共享。同时,当分公司 单独申请 施工 许可 证 时, 除应当提交本 节 要求的申请资料外,还 应当 提 交 其 总公司 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和
14、 总公司 法人书面授权 文件 (原件 )。 第二十二条 对于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 )。 申请资料不全 的 ,发证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补正资料齐全后, 发证机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出具受理决定书 。 第二十三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 )申请项目不属于 起重机械施工 许可范围的; (二 )申请资料不能达到 ,或者补正后仍然达不到 规定要求的;
15、(三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 被发现 的; (四 )处于 对办理 施工 许可证有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 的, 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 处理 的 ; (五 )已知申请单位出现较大以上事故并且处于事故调查处理之中的; (六 )涉及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首次 取证的 施工 单位,其受理决定书有效期为 6 个月; 申请 换证的施工单位,受理决定书有效期为 2 个月。 第二十五条 已经 取得了受理决 定书 的 , 在鉴定评审 之 前,申请单位若要变更“单位名称”、“ 注册 地址”、“ 施工 类别” 、 “许可级别”或者 “施工许可范围” , 申请单位应当重新
16、提出申请 , 或者经发证机关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节 鉴定评审 第二十六条 评审机构应当依据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TSG Z0005)编制 评审 记录并正式 公布 , 按照 其中 规定的内容、要求和程序,组织对申请 单位 进行鉴定评审。 第二十七条 在约请鉴定评审 前 ,申请单位应当 按照 受理决定书 和 试 施工 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X00X-2011 5 批书 的要求进行试施工。 试 施工设备 类别和参数范围 应当满 足附件 D 至附件 F 的 相应要求。 第二十八条 施工 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决定书有效期内约请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约 请
17、时应当 填写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并且 提供 以下资料: (一 )申请书 ; (二 )受理决定书 (复印件 ); (三 )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 (四 )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 ); (五 )质量保证手册 ; (六 ) 试 施工 审批书 ; (七 )施工告知书 (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 (八 )施工监督检验证书或 者 首检报告书 。 第二十 九 条 评审机构在 收到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后 ,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约请。不接受约请 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接受约请的,评审机构和资质申请单位 应当 签订 协议或者 合同,明确双
18、方职责、工作内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时限。协议和合同的内容和要求应当满足本规则 。 第三十条 首次取证 的 鉴定评审,从接受申请单位约请之日起,到评审机构上报发证机关有关鉴定评审 资料 之日止,不得超过 8 个月。换证 的 鉴定评审,从接受申请单位约请之日起,到评审机构上报发证机关有关鉴定评审 资料 之日止,不得超过 2 个月。 第三十一条 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 应当在 1个月内到 施工单位 现场进行鉴定评审。 现场 评审时,如果发现申请 和受理的许可级别 、施工类别或者施工许可范围与 现场情况不符,评审机构应当现场告知 施工资质许可 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报告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予以处理。未经发
19、证机关同意,不得进行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时应当对 施工 许可 级别和 设备 类别进行确认, 填写 起重机械安装 改造 维修单位许可资源确认表 (见附件 F), 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纳入鉴定评审报告中 。 第三十二条 首次取证现场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 6 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逾期未达到要求的,按照“不符合条件”处理。换证 鉴定评审发现不合格项的,不提整改要求和时间,直接出具“不符合条件”结论。 现场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整改确认后的 1 个月内上报鉴定评审资料。 现场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上报 鉴
20、定评审资料 ,不得擅自延期、搁置、处理上报资料。 现场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应当在 1 个月内上报 鉴定评审资料 。 TSG QX00X-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6 第三十三条 对于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的,资质申请单位如果需要 再次 申请相应许可证,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并且应当约请原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第三节 审查发证 与 公告 第三十四条 评审机构 应当在本规则 第三十二条 规定期限内 向发证机关 上报鉴定评审 报告等 资料 ,逾期未上报的,发证机关可以不予接受。 第三十五条 评审机构 上报资料齐全并且符合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 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
21、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发证机关向申请单位颁发 施工 许可证 ;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 特种设备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六条 施工 许可证 上应当载明施工单位名称、注册地址、 改造地址、 获准从事起重机械施工的类别、许可级别、施工许可范围 (设备类别、许可参数范围 )、发证机 关、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 第 三 十七条 取得 施工 许可证的 施工 单位及其许可信息由发证机关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四节 许可证变更 与换证 第 三 十 八 条 在 施工 许可证有效期内, 施工单位需要增项时,应当 向发证机关提出 施工 资质 许可增项申请 ,注明增项的内容。 增项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
22、查发证和公告按照本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的规定办理。增项应当在施工 许可证有效期内 办理 完成。 增加设备类别的,申请单位可以提出免评申请。发证机关经确认,对 于原质 量保证体系运行正常、原发证设备类别的许可资源可以满足新申请增项的设备类别生 产条件的申请单位 ,可以直接予以免评。予以免评的,经发证机关审批后直接增项并 换发 施工许可证 。 第三十九条 在 施工 许可证有效期内, 施工 单位需要 变更 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更名 )、 变更注册地址或者 改造 地址名称 (以下简称 更址 )、 将原有许可的 注册地址或者改造 地址搬迁到新的 注册地址或者 改造 地址 (以下简称 迁址 )时 , 应当在其
23、营业执照变更后向原 施工 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变更 许可证 申请 。 提出变更 许可证 申请 时,应当提交以下 资料 : (一 )特种设备许可 (核准 )证变更申请表 (原件一份 ) (二 )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 加盖单 位公章 ) (三 )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提供的证明 资料 ,证明 资料 中应当反映出 施工 单位名称变更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X00X-2011 7 前后的关系,或者 施工 单位 改 造地址 迁址 后注册地址和新 迁 改 造地 址 的关系。 更名、更址和注册地址 迁址 的,不需要鉴定评审, 发证机关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24、。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申请 单位并且说明理由。 改造 地址 迁址 的,其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按照本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办理。 新的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按照原施工 许可证的有效期 执行 。 第四十条 施工 单位在 其 施工 许可证有效期满时,因改制或者批准的生产场 地整体搬迁无法按期换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暂缓换证申请,并按照有关要求填报特种设备许可 (核准 )证变更申请表。申请时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 (或上级机关 )批准改制的文件或者批准搬迁的有关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换证,暂缓期不超过 1 年,由发证机关更换有效期至暂缓期限的许可证书
25、。对 于 暂缓期满前通过换证的,该单位换发的 施工 许可证 有效期应 当 从 4 年中扣除暂缓期的时间。 新 换发的 施工 许可证 有效期仍然按照 暂缓期 前的许可证的有效期算起。 第四十一条 施工 单 位在其 施工 许可证有效期满后 , 需要继续从事 施工活动的, 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换证。未按期换证的,不得 继续 从事施工活动。 施工单位 应当在其 施工 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 向发证机关 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按照本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换证申请受理后,施工单位不需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 , 可以 直接约请评审机构进行换证评审。 按
26、照规定时间完成换证的,其换证后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从原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日起算起;未按 照 规定时间完成换证的,其换证后 的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从批准之日起算起。 未按 照 规定时间完成换证的施工单位,从其原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到新批准换证之日止,不得 继续 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十一条 施工 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好 施工 许可证。 施工 许可证遗失或者损坏 的 ,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发 施工 许可证申请,并且提供 以下 资料 : (一 )特种设备许可 (核准 )证补发申请表 (二 )营业执照 (复印件 ,加盖单位 公章 ) (三 )施工 单位原证书作废声明 施工 单位应当在省级及以上报刊或者
27、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刊登原证书遗失声明,并且注明该单位名称、 施工 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 和有效期。 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 内 做出是否准予补发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 其 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 书面告知 施工 单位并且说明TSG QX00X-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8 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地方质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 施工 场所的起重机械 施工 活动进行日常监察。 地方质监部门应当每四年至少一次对取得 施工 许可证的 施工 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许可资源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持续保持 质量保证体系和许可资源条件的施工单
28、位,由地方质 监 部门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改造活动 应当 在 改造单位 取得许可的改造地 址内 进行。如果在 使用现场 改造,应当在 使用单位所在地的 有同等资质的改造单位或者制造单位场地进行,并且签订相关协议。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施工活动转包。 第四十五条 施工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处理: (一 )超范围 施工 起重机械 的 ; (二 )涂改、伪造、转让或 者 出卖 施工 许可证 的 ; (三 )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用于起重机械改造,未取得相应的整机改造许可证,其改造地址未纳入改造许可证范围内的; (四 )施工 单
29、位 将施工活动转包 的 ; (五 )施工 单位的 资源条件提供给其它 施工 单位 供其 取证 的 ; (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施工 许可证 的 ; (七 )增加 改造 地址、增加 施工 类别、 增加设备类别、 提高许可级别、 改造 地址 迁址 、换证 未按照本规则 执行的; (八 )更名、更址、 注册地址 迁址 、延期、遗失或者损坏许可证 后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的; (九 )许可资源条件发生变化,被 发现不符合 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的 ; (十 )监督抽查存在严重问题 的 ; (十一 )由于 施工 质量 问题造成特种设备 事 故 的。 第四十 六 条 评审机构及其评审人员违反 下列 规定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 (一 )没有明确理由不接受约请的; (二 )未按照本规则时限要求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上报材料的; (三 )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低劣,或者鉴定评审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