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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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江苏科技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江科大校2015204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健全教师教学工作评价激励机制,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是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提高教学工作积极性和教育教学质量为直接目的,坚持公平公开、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考核对象及考核内容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各学院承担本科和研究生教学任务的在编任课教师(含实验指导教师)都应接受考核。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主要考察

2、教学效果、教学工作量和教学研究与建设等三个方面。其中,教学效果指学生、督导专家或同行对教师承担的理论课程、实验实习、课程- 2 -设计等教学活动进行的教学效果评价。教学工作量包括教师讲授和辅导的课程,及承担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 、学位论文、学生竞赛及其他课外指导、监考命题等) 。教学研究与建设包括教师承担的各类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教学研究论文论著及教学成果奖励、指导学生获奖及其他教书育人方面的表彰情况。第五条 在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三个方面中,教学效果的考察权重占 80%,教学工作量考察权重占 10%,教学研究与建设的考察权重占 10%。教学效果评价可结合学生

3、评教、督导专家或同行评教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其中,学生评教所占权重不低于 60%。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考核等级第六条 学校成立专项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及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校督导组组长、副组长组成。负责制定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组织开展每学年教学考核工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学院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其他成员由督导专家组人员、系(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等组成,应尽可能兼顾学科、专业的结构平衡。考核工作组负责依据本办法制定学院教- 3

4、 -师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政策;对本学院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评定考核结果;受理教师申诉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第七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论实行等级制,并做等级数量比例控制。考核结论分为 A、B、C 三个等级,原则上,A 级人数比例在 25以内(按比例核算出的人数值按四舍五入方法取整) 。第四章 考核程序与方法第八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于每年 9 月初进行。具体工作程序及方法如下:1教师本人填写教师学年教学工作完成情况登记表 ,经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复核、核算整理后,交学院考核工作组。2学院考核工作组针对教师教学效果、教学工作量、教学研究与建设情况核定教师考核得分。结合每位教师实际得分从高

5、到低排序情况,经集体评议,按比例结构限制,确定教师的A、B 考核等级。教师考核得分=教学效果得分教学工作量得分教学研究与建设得分(1)教学效果得分核算方法(以学生评教占教学效果权重的 60%为例):得分=(学生评教分60%督导或同行评教分40%)80%“督导或同行评教分”评价等级与折算分值对应表- 4 -评价等级 优+ 优 良+ 良 中+ 中 合格折合分值 95 90 85 80 75 70 60(2)教学工作量得分、教学研究与建设得分的评定方法,由学院根据学校规定的比例权重,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督导或同行评教”为“良” (不含)以下者,考核等级不得为 A 级。教师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评定

6、为 C 级:(1)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合格标准”抽查最近连续三次不合格(若是“教学督导专家听课评价”考察点项目,则当学年内最近一次抽查不合格即为 C 级) ;(2)当学年发生二级(含)以上教学事故;(3)当学年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或学院安排的教学工作任务;(4)其他与教学工作相关的严重违规违纪情节。4. 考核工作组将考核初评结果向教师本人通报。教师若有异议,可于 3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院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对考核工作组提交的初评结果及有关情况进行集体审议,确定学院考核工作结果。5学院将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考核结果为

7、 A 级的教师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5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第九条 学校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各学院考核为A 级的教师。奖金颁发标准为:A 级中排序前 40%的教师,每位奖励 5000 元;排序后 60%的教师,每位奖励 3000 元。对考核为 A 级的前 40%的教师,学校同时授予“学年教学优秀奖”荣誉。对学年考核为 C 等级的教师,所属学院要落实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措施。对连续两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 C 等级的教师,学院应暂停安排其下一学年的课程主讲任务(对问题特别严重者应予转岗) 。第十条 学院和学校将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各学年的考核结论,作为考察教师岗位聘任、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要求基础上,合理制定学院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备案。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52016 学年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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