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门市小客车合乘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市场运营秩序,合理区分非法营运行为与合乘,保护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特此规范小客车合乘出行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二、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合乘供需信息,提供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合乘信息。三、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合乘服
2、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在合乘平台实名注册,并提供合乘出行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型、年检记录及保险状况等信息;2、合乘出行实际驾驶员、车辆必须与平台注册登记的驾驶员、车辆一致;3、出行 2 小时前在合乘平台发布出行计划、时间、路线;4、在非节假日,只能在早晚通勤时段(7 时至 9 时,17 时至 19 时)分别提供一次合乘出行;在节假日,可在全天提供不超过辆次的合乘出行。四、合乘平台应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做好合乘出行管理,将合乘服务提供者的车辆、驾驶员、出行计划等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合乘约定信息。车辆信息包括车牌号码、行驶轨迹、出行时间、出行次数等,驾驶员信息包括驾驶员
3、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合乘信息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五、小客车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合乘过程中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包括车辆油、电、气和通行费,不包含交通事故、车辆折旧等其他原因产生的费用。成本分摊方式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约定,但合乘者分摊的比例不得高于上述直接费用与全部合乘者占全车人员的比例的乘积【例:合乘服务提供方(驾驶员)1 人。合乘方 1 人时,合乘方分摊的费用不多于全部成本费用的 1/2;合乘方 2 人时,合乘方分摊的费用不多于全部成本费用的 2/3,以此类推】 。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六、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在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进行的民事行为,相关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方依法自行承担。七、禁止利用小客车以合乘的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禁止临时起意分摊费用的合乘,禁止签定虚假合乘合同。违反上述原则和规定的小客车合乘的,由有关部门以非法营运依法严厉查处。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2016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