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阴市青阳实验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青阳实验小学辖区教育装备工作的发展,加强对教育装备工作的规划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特制定青阳实验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 实验室、学科专用功能室、图书馆(室) 、体育馆(场) 、卫生室及信息技术教育装备等,是学校加强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完成教学大纲、教材任务,培养学生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学校要加强管理工作,在充分发挥教育技术装备育人作用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实现资源共享,学校设施可以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教育设备的使用效益。第三条 教育技术装备是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随着科技
2、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及教学和教材的改革,做好剔旧和更新换代工作,以逐步提高学校的装备水平。各类学校添置教学设备,都要申报审批,方能自购或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大宗采购必须进行招标采购,择优购置教学设备、器材,反对不正之风,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学校。第四条 政府投入的教育装备经费应相对集中,统一管理、使用。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第五条 各学校要有一名行政分管教育技术装备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应有机构统一管理,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落实经费来源,及时解决各种具体问题。第六条 各学校应切实抓好实验、图书、信息技术、艺术、体育、卫生、科技等技术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技术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3、的有关规定配备。技术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学校类别、规模相适应的学历和评聘相应的技术职称。小学达到中专以上学历或小学中级以上职称。第七条 技术管理人员在教育教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各学校在政治上要给予关心,工作上给予支持,合理计算他们的工作量;解决所需劳动保护和专业保健用品;坚持实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技术管理人员应努力钻研技术和业务,充实更新知识,有高尚职业道德,有过硬本领,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第三章 项目计划与实施办法第八条 各学校每学年初应做好下一年度本校教育技术装备的项目计划,暑假前前报送中心校汇总统计。中心校做好下一年度全区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总体项目计划与资金预算,并报政府部门审批、拨款。第九
4、条 常规教学仪器、电教器材、音美体卫器材以及图书等,原则上每学期初集中采购一次。各学校根据学期实验教学需求上报缺口订单,由中心校汇总统计后统一招标采购。其它时间的零星采购由各校自理。第十条 学科实验室、功能场室与信息技术教育设备设施,原则上应分类集中进行建设。各学校应根据资金情况和使用时间做好项目需求分析,填报装备项目申请表,提前 2 个月报中心校汇总统计后统一招标建设。第十一条 任何项目的采购或建设,实际结算经费都不得超过预算价格。 政府投入的项目结算,必须经镇财政所审核后,经费方可下拨到学校。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及科学管理第十二条 实验室及各类功能室建设1各学校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及各类功
5、能室数量应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办学场地、校园规划、校舍建设的规定;实验设备数量应符合规范;教学仪器的配备应符合教育部二类配备标准;常规实验室及各类功能室应安装多媒体电教平台。2实验室、仪器室及各类功能室要做到采光充分,供电合理,上下通水,排风良好。通风不良的实验室,不能进行化学实验。3实验室应建立实验档案,以利于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要做好组织工作,改善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以利于学生进行探索性实验和复习实验。4实验室技术人员应积极研究和改进实验装置和方法,配合教学自制教具、维修教具,增强实验效果。第十三条 科学管理1教学仪器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学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学校领导要经常对师
6、生员工进行爱护教学仪器和节约做好实验的教育。2调入和购入的实验设备、仪器,要按照物资管理规定建帐。3实验室及各类功能室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仪器定位定柜存放,仪器柜卡片规范,贴放整洁合理。4实验室及各类功能室财产每学期应清点一次,每学年盘存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帐帐对应,根据需要及时补充。5严格按照说明书规定对教学仪器进行常规保养,按不同性能与要求做好储存工作,以保持教学仪器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对损坏的仪器要及时修复,以延长使用年限。6实验设备、仪器的报废报损,需按申请、审批、注销的程序办理。单价达 500 元以上或批量价格在 1000 元以上的低值耐用品需报中心校审批、备案。报废报损设备仪器应
7、建立报销登记制度。第五章 图书馆(室)建设及科学管理第十四条 馆舍建设1图书馆(室)要根据学校规模、藏书数量按标准规定的面积指标,逐步建立和完善藏书室、学生阅览室和教师阅览室(含电子阅览室) 。2各学校图书馆(室)建设及设备设施达到二类标准。第十五条 藏书建设1学校藏书建设应结合本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书刊资料选购标准、复本量标准及剔旧原则,补充藏书应有目的性,要针对本馆的任务和收藏范围,考虑本馆读者的实际需要,尽量做到馆藏的图书能在图书馆内流通,发挥其作用,提高利用率。同时,应坚持藏书建设的思想性原则,保证藏书质量。2学校图书馆应优先采集教育部、省、市、区级教育部门评审推荐的图书。藏书量、藏书
8、结构、藏书质量达到上级标准。第十六条 科学管理1图书馆应建立书刊总括登记、个别登记、注销登记三种登记制度并坚持执行。有保存价值的主要期刊应按年度装订成册,进行财产登记并编入藏书。2按照国家标准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 、 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 、 普通图书著录规则 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为依据,对图书资料进行书刊分类、书刊著录、书刊排架,并按分类顺序排架。3目录设置:以卡片目录为主。小学图书馆要设书名目录或分类目录。4及时做好进馆新书的保护、破损图书的修补装订工作,丢失损毁的图书应进行注销登记。注意保持图书馆(室)的整齐规范和清洁卫生。5剔旧是提高藏书质量、调整藏书结构的重要手段。各学校应根
9、据实际需要确定剔旧原则,开展工作。6图书馆应本着勤俭办馆的原则,加强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书刊外借、阅览、丢失、损坏赔偿等项规章制度及图书馆岗位职责,并坚持执行。第十七条 读者工作1学生阅览室向学生全天候开放,学生办理个人借书证,规范借阅。2按时张贴报纸,经常推荐新书,及时提供教学参考资料,解答师生咨询,开展书展书评活动,交流读书心得,并应注意发挥班级图书角、图书箱的作用。3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指导,认真上好阅读教学课(包括:基本阅读教学课;图书和图书馆知识教学;工具书使用方法指导;图书馆道德与读书卫生;本校藏书结构介绍;以及其它阅读教学课) ,有条件的学校应将阅读教学课纳
10、入教学计划。4积极进行或参加教育科研活动,开展馆际协作,加强信息交流,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第六章 信息技术教育装备及科学管理第十八条 信息技术教育装备建设从满足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开设和学校教学、管理手段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出发,有计划地分步实施。各学校要建设以校园网为核心的综合性信息系统。计算机网络教室的建设按标准执行。校园网建设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园网建设的指导意见执行。第十九条 信息技术教学按照国家教育部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试行) 执行。第二十条 网络室及网络的常规管理1充分发挥机房的效益,除进行信息技术教学外,还可开展计算机学科兴趣活动、组织教师培训等。2由电教办负责全校整体网
11、络的管理,努力提升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确保可靠、安全运行。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6)第 19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制订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确保网络安全。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软件建设及管理1购买软件。结合学校实际,选择针对性、实用性强的软件。2自己开发、整合。是以小型、单一功能为主的辅助教学和辅助管理软件。对于开发的软件要提高其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作用。3要重视软件的应用和管理,学校应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充分使用和管理好现有软件。学校应逐步积累和建立有一定数量、高质量的教育教学素材库,充分满足网络环境下教育教学的需要。第七章 艺、体、卫生室建设及科
12、学管理第二十二条 艺、体、卫生室建设1各学校音乐室、美术室数量及器材设备配备按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 ,体育场地、卫生室数量及器材设备配备按二类标准执行。2音乐、美术、体育场(馆) 、卫生室的建设应按照要求设计施工,有固定场所无法改建的,因地制宜做好建设。第二十三条 科学管理1艺术、体育、卫生设备器材是国家财产。学校领导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设备器材的教育。2各学校要制定音乐器材室规则、美术器材室规则、体育器材室规则、卫生室规则。3调入和购入的艺体卫生设备器材要按照物资管理规定建帐。4音乐、美术、体育、卫生器材存放应定位定柜。5各室财产每学期应清点
13、一次,每学年盘存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帐帐对应。6对设备器材应进行常现保养,大型体育设备每学期检查二次,涉及学生安全的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对损坏的器材要及时修复,以保证设备安全,延长使用年限。7各室设备器材的报废报损,需按申请、审批、注销的程序办理。单价达500 元以上或批量价格在 1000 元以上的低值耐用品需报区教学设备中心审批、备案。报废报损设备器材应建立报销登记制度。第二十四条 装备效益1充分发挥艺体设备效益,按教学大纲开足艺、体课时。2有条件的学校应组建艺体代表队,利用课余进行训练,形成传统。3每年举行一次以上大型艺体活动,经常开展小型多样的艺体活动。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应在每年学年末认真总结,如实反映学校实验、图书、信息技术、艺体卫生各室建设、管理、效益等情况。第二十六条 对于认真贯彻执行本细则,做好教育技术装备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违反本细则,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除批评教育外,要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